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细则的通知
德府办发[2011]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德惠市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经营者进、退机制,取缔服务质量低劣、有损行业形象的出租汽车,切实维护乘客合法权益和我市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德惠市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
第三条 德惠市出租车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四条 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以《德惠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细则》为依据,在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考核的同时对出租汽车单车进行考核,并扣减等同分数。
第五条 计分执行
(一)单车年度内累计扣分达10—15分的,责令公司管理人员及车主带车学习1天;
(二)单车年度内累计扣分达16分—20分的,责令公司管理人员及车主带车学习2天;
(三)单车年度内累计扣分达21分—25分的,责令公司管理人员及车主带车学习3天;
(四)单车年度内累计扣分达26分—30分的,责令公司负责人及车主带车学习4天;
(五)单车年度内累计扣分达31分—35分的,责令公司负责人及车主带车学习5天;
(六)单车年度内累计扣分达36分及以上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不合格,暂缓车辆审验,并责令停业整顿10天,整改合格后,方可给予审验;
(七)单车年度内累计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指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下同)达3次及以上的,责令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车主带车学习3天;
(八)在年度考核期内,单车驾驶员发生一般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的,责令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车主带车学习3天。
第六条 公司或车主聘用未取得《德惠市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服务监督卡》(以下简称服务卡)的驾驶员驾驶出租汽车的,责令公司负责人及车主带车学习3天;驾驶员驾驶的出租汽车与持有的服务卡号牌不一致的,责令公司负责人及车主带车学习1天。
第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按规定足额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保险。否则车辆不予年审,暂停营运。
第八条 退出机制
出租汽车公司或车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回其出租汽车运营许可,同时由市出租车管理机构注销其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车辆由经营者自行处理:
(一)发生买卖或变相买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等严重扰乱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寻衅滋事、堵路断道等违法行为的;
(二)因发生严重服务质量案件而影响城市各类创建工作及大型活动,且影响极坏、严重损坏城市形象的;
(三)有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违章行为的。
(四)在年度考核期内,单车驾驶员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且社会影响较大的。
(五)连续三个考核周期为不合格的,
对出租汽车公司和车主有私养“黑车”行为的,一经查实,第一次对“黑车”经营者按规定予以顶格处罚,同时责令其所属出租汽车停业整顿15天;第二次被查获的,按规定对“黑车”经营者予以顶格处罚并收回其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第九条 单车在1个考核周期内无违章记录的,推荐为行业文明出租汽车。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