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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2-10102
分  类: 应急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年04月06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国土资源局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德府办发[2012]38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4月06日
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2-10102 分  类: 应急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年04月06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国土资源局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德府办发[2012]38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4月06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惠市国土资源局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德府办发[2012]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国土资源局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土地 灾害 应急预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66日印发(共印120份)

德惠市国土资源局2012年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的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预案。

  1.3适合范围

  本预案实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策群防体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建立德惠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

  组 长:李佳武

  副组长:李喜文、张利民

  成 员:张淑艳、张学明、张伟、王琳琳、贲庆余、丛英来、王守江、孟令德

  3、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4、应急响应

   4.1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II级)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

  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4.2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V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灾害出现地的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4.3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5、部门职责 

  5.1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国土资源部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5.2信息报送和处理

  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国务院总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预案管理与更新

  6.1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责任与奖惩

  7.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7.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