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1年对种粮农民
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府办发[201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2011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 农业 粮补 方案 通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2月21日印发(共印120份)
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2011年我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保持不变,仍按《吉林省2006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执行,为做好我市2011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含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工作,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全市粮食生产稳步提高,在总结以前年度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1年对种粮农民直补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文件精神为指针,努力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全市农村尽快步入小康社会。
二、基本政策
2011 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保持2006年粮食直补政策基本不变。为保证直补资金用于农民备耕生产,直补资金兑付时间适当提前;对由于调整行政区划和撤乡并镇等涉及到的直补资金,按农户原所在乡(镇)的补贴标准计算。
(一)对种粮农民直补原则
1、补给种粮农民。
2、补贴兑现及时,严禁截留、挪用、集体代领,严禁抵扣任何款项。
3、补贴政策公平、公正、公开。
(二)对种粮农民直补范围
区划前国家和省认定的商品粮基地县的种粮农户;中央、省、县直国有农场(包括国有林场、牧场、渔场)的种粮农工。
依法征占、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不发放粮食补贴。
(三)对种粮农民直补数额核定依据
1、对乡(镇)和国有农场补贴资金的核定
首先,核定粮食商品量。省对我市以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1994—1998年5年计税常年产量为基数,扣除人均300公斤自留量,计算粮食商品量;城区粮食商品量的计算,在扣除自留量后,再扣除1994年—1998年5年蔬菜平均产量(按蔬菜产量占粮食总产的比重,即25%计算)。国有农场粮食商品量,按2004年省核定的补贴面积和税费改革时确定的市平均计税单产、粮食商品率核定,其次,用全省补贴资金总额、全省粮食商品量计算出全省斤粮补贴标准。在此基础上,通过我市粮食商品量和全省斤粮补贴标准计算出我市及国有农场补贴数额。
我市按照省里的核定办法,依据粮食商品量,将补贴资金核定分解到乡(镇)。
2、对农户补贴资金的核定
乡(镇)对农户按计税面积核定补贴资金数额。国有农场按承包合同面积核定到农工。
(四)对种粮农民直补资金兑付时间
对种粮农民直补资金从3月10日前开始兑付,3月31日前兑付到农户。
三、补贴资金管理
(一)补贴资金专户管理
对种粮农民直补资金继续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我市财政部门在同级农发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设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专账,对直补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今年的直补资金市政府决定继续由邮政局发放,财政局在邮政银行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办理补贴资金的收支业务。市财政局向邮政银行下拨直补资金时,应向同级农发行出具拨款文件或划拨方案。
(二)补贴资金拨付和发放
1、拨付
对种粮农民直补资金由省直接拨付到我市,我市将对种粮农民直补资金拨付到邮政银行所开设的“粮食直补专户”。
2、发放
直补资金发放由乡(镇)财政所和农场财务部门通过邮政支局具体操作。乡(镇)财政所和农场财务部门依据农户计税面积、农工承包合同面积(没有签定新的承包合同的仍按原合同面积)编制直补资金花名册,张榜公布到村(社)、农场,农户(农工)无异议后,将直补资金花名册报给财政局审核后报邮政支局打折。由财政所和农场财务部门通知相关村社农户和农工,农户、农工持身份证件和名章到邮政支局支取现金(存折长期有效)。严禁乡(镇)财政所和农场财务部门直接发放现金。
通过转包、转让、租赁等形式流转土地的,补贴资金原则上兑现给现种粮户(以当地经管站土地承包合同为准),但转让双方另有商定的,按商定意见办理。乡村机动地(纳税地)补贴补给现承包户。
为方便资金兑付,农户直补资金测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乡(镇)财政部门要分别建立直补台帐。
各地不准挤占、截留、挪用直补资金;不准集体经济组织代领;不准抵扣各种欠款和贷款;不准抵顶村内“一事一议”筹资和其它经营服务性费用。
四、直补工作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政策,制定方案。利用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对种粮农民直补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并将政策宣传工作贯彻始终。
第二阶段:培训人员,搞好测算。要举办直补工作培训班。培训到乡(镇)和国有农场。同时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搞好测算,将直补资金及时分解到乡(镇)。
第三阶段:及时兑现,抓好落实。应尽快将直补资金全部兑现到户,乡(镇)财政所通过直补软件将兑现情况及时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
第四阶段:组织验收,搞好总结。4月初对种粮农民直补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上报省财政厅。
五、组织领导及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对种粮农民直补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直补工作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稳定和充实工作人员,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本地直补工作负全责,要责成财政部门牵头,由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农发行、邮政局、邮政银行单位组成对种粮农民直补工作小组,分工协作,共同落实直补工作,确保直补工作平稳推进。
(二)加大宣传和督查工作力度。对种粮农民直补政策宣传做到“五到户”,即补贴范围和依据宣传到户,补贴金额核定到户,补贴数额公布到户,补贴通知书发放到户,补贴资金兑现到户。
各地要根据直补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督查组深入乡村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违反直补政策,截留、挪用、抵扣直补资金的行为,财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进行查处。直补资金兑付期间,从乡到市、到省建立周报制度(周报表附后),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三)落实直补经费。为保证直补工作顺利开展,对种粮农民直补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各乡(镇)政府安排,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民群众举报个案的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信访处理反馈机制,组织信访快速处理工作队,对农民来电来访实行首问负责制、信访反馈制,及时排查隐患,掌握动态。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注意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化解,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五)加强对种粮农民直补工作力量。在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财政部门要稳定充实人员,明确分工,抓好对种粮农民直补的政策宣传、组织实施等工作,确保直补工作顺利进行。
本方案自2011年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