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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2-10075
分  类: 规范性文件;社会救助;卫生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年04月01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废止)
发文字号: 德府发[2011]61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4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2-10075 分  类: 规范性文件;社会救助;卫生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年04月01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废止)
发文字号: 德府发[2011]61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4月01日

德惠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德府发[2011]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吉民发〔2010〕74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城乡医疗救助运行情况,现将我市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调整如下:
  一、住院救助。已参保参合的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住院,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额后剩余自理费用部分按以下标准救助:在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2000元以内部分(含2000元),救助60%,超出2000元以上部分救助50%;在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以外住院治疗的,2000元以内部分(含2000元)救助50%,超出2000元部分救助40%,住院救助封顶线为10000元/人年。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低保“三无”人员住院,经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内全额救助。
  二、门诊慢性病救助。将日常救助调整为门诊慢性病救助,门诊慢性病救助包括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和一般慢性病救助。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救助物件患白血病、恶性肿瘤、心脏手术、精神病和尿毒症在门诊治疗,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门诊总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剩余自理用部分救助60%,封顶线15000元/人年。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低保“三无”人员门诊费用经经医保(新农合)报销后剩余部分在封顶线内全额救助。门诊一般慢性病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患下列慢性病的,根据病种给予定额救助:甲类:血液病、精神病、恶性肿瘤、结核500元/半年;乙类:糖尿病、肺心病、类风湿、脑出血、脑血栓300元/半年;丙类:冠心病、高血压200元/半年。门诊一般慢性病每半年审批一次,封顶线1000元/人年。
  三、临时救助。对六十年代精简老职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配偶(指没有固定收入的)、城镇没有固定收入的“三属”、及因病返贫的困难户(指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的,经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理费用在50000元以上的)可以给予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标准: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额后剩余自理费用部分,六十年代精简老职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配偶(指没有固定收入的)、城镇没有固定收入的“三属”20000元以内部分不予救助,超过部分给予救助40%;因病返贫困难户自理费用50000以内不予救助,超过部分给予救助40%,每年给予一次临时救助,封顶线8000元/人。
  四、二次救助。医疗救助 资金年末累计结余超过当年筹集额15%时,利用超出部分对住院救助及特殊门诊慢性病救助对象中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给予二次救助 ,每人最高救助5000元。具体救助标准根据当年资金结余情况确定。
  五、福利中心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对福利中心的精神病患者,其住院费用去除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救助。
  六、人年救助封顶线。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在享受门诊慢性病救助的基础上,如住院治疗也可再享受住院救助,但两项救助总额不能超过20000元。医疗救助应在出院后3个月内到民政部门救助,超过期限则不予救助。
  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对于2011年发生的票据,在2012年3月1日前按2011年政策执行,过期后则不予救助。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民政 医疗救助 政策 调整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