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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2-10055
分  类: 财政;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丶标准及实施情况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年04月01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德府发[2011]22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4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2-10055 分  类: 财政;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丶标准及实施情况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年04月01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德府发[2011]22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4月01日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德府发[2011]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政府 采购 管理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27日印发   

德惠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及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造价评审管理及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采购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规定。从2011年起,对全市政府投资新建工程项目(除上级明文规定项目外),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是指市乡两级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各种专项资金以及融资贷款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及采购限额以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项目。
  政府投资评审是指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机构通过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和审查。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市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财务核算及资金效益的评价和管理。
  第三条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工程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心”)负责相关项目的政府投资评审工作。
  市财政局各业务职能科室负责对口单位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资金的归集及核算,并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 全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集中管理、便于操作的原则;
  (三)坚持分工协作、监督制约的原则;
  (四)坚持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评审内容及采购程序
  第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预算、政府采购最高限价、招标(谈判)文件、调整项目、竣工决(结)算等,都必须经市评审中心评审后执行。
  第六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凡是工程预算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一律实行部门集中公开招标采购。按照《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投标规定的通知》(德府发[2011]17号)执行,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具有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批准的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
  工程预算在30万元以下和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项目,也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委托具有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批准的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都要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实施采购。在德惠市政府网站、德惠电视台发布信息公告。各采购单位要成立由采购单位人员代表和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专家人员组成的3人以上谈判小组,在市采购办现场监督下实施采购。
  第七条 编制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需求计划。采购单位在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前,要按照发改部门立项书或政府领导审批意见或专项指标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在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室对采购单位资金来源的合法和合规性审核确认后,编制工程项目采购需求计划;同时,采购单位还要委托设计机构、工程造价机构,编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造价等相关设计资料。
  第八条 评审阶段。市评审中心按照现行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流程,根据采购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需求计划及相关附属资料,对工程项目采购中涉及工程量、造价、主材品质、价格计算方法、合同价格构成等内容进行评审,并出具投资评审报告。
  市评审中心对工程施工预算的评审结果作为政府采购最高限价列入招标(谈判)文件,采购过程中任何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均为无效报价。
  第九条 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采购单位根据市评审中心出具的所有工程项目投资评审报告,到市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申请手续,据实填报《德惠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计划申报审批表》。采购单位待采购项目申报表批复后,视工程项目采购资金来源情况办理采购资金划拨手续,并归集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条 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根据市采购办批复采购计划确定的采购方式,自主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向市采购办出具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请报告,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料送市采购办进行资格验审,并备案留存,同时市采购办出具批复意见。
  第十一条 编制招标文件。采购单位根据市评审中心出具的投资评审报告(政府采购最高限价),同被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复核招标文件。采购单位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后,及时送市评审中心进行复审。市评审中心核对与投资评审报告无误后签署复审意见,同时送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业务主管科室审查备案。市采购办根据层层审查核对意见,批复准予发布招标信息公告。
  第十三条 组织开标、评标。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的开标日期,提前通知市检察、监察部门、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室、市采购办等相关人员,对开标评标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根据开标结果(中标通知书),发包方和承包方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订立合同,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采购项目内容、数量、单价、主材品质及价格计算方法。分别报市评审中心、财政业务主管科室、市采购办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 根据工程项目进度办理拨款手续。开标后,采购单位持中标通知书、合同副本、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市采购办填报《德惠市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表》,经由市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签署支付意见,财政局主管局长、财政局局长签批意见后,市采购办按照采购资金支付程序及时办理拨款。
  第十六条 组织竣工验收并进行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后,由采购单位牵头,组织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业务主管科室、评审中心、施工单位、质检、监理等部门人员进行现场验收,由采购单位据实填写《德惠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市评审中心根据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资料对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并出具结算报告,结算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对合同以外的变更项目,除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或意见及上级文件要求外,市评审中心不得评审,市采购办不得进行资金结算。
第三章 其他配套措施
  第十七条 市评审中心按照评审程序,向采购单位出具投资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综述;
  2、项目实施情况简介;
  3、评审依据;
  4、采购单位报送清单;
  5、主材品质清单;
  6、审查意见;
  7、审查结论;
  8、其他应说明事项等。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对投资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到市评审中心,逾期不提交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评审时限。市评审中心收到相关文件后,工程预(概)算,按照以下时限完成评审:
  1、提报价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3个工作日。
  2、提报价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为7个工作日。
  工程决算按照以下时限完成评审:
  1、提审价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5个工作日。
  2、提审价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为10个工作日。
  项目单位有特殊要求或因特殊情况确需缩短评审时限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审计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