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规范供热市场秩序切实加强供热管理的意见
德府发[2010]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供热市场秩序,不断提高供热管理水平,切实改善居民供热条件,最大限度地处理和解决好供热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和矛盾,保持供热市场的稳定,实现科学供热、有序供热、人性供热,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供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合现有供热格局,停止审批新建民营供热站
在城市开发和旧城改造过程中,原则上停批新建民营供热站,确需建设时,由政府组织建设大型供热企业,负责新区供热工作,并逐步收购或兼并其他民营供热站,减少小型供热企业,为推进大型集中供热奠定基础。
现有供热站实施改建、扩建时,改扩建部分为临时建筑,供热企业必须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书,若政府实施大型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供需撤并供热站时,改扩建部分要无偿拆除,政府不予补偿。
二、成立供热测温监察大队,保证供热温度达标
市住建局和供热办组织成立供热测温监察大队,全面监督检测全市供热温度的实际状况,督促各供热企业实现供热温度达标(16度以上)。
测温大队要严格履行测温操作规程,明确责任分工,落实测温区域,作好测温记录。
由于供热温度不达标导致用户投诉,要及时给予测温,测温时,测温大队人员、供热企业负责人、投拆用户代表共同参加,现场测温,签署测温记录。如三次测温均不达标则按德惠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退费,并对供热企业给予相应处罚。
测温时,供热企业要态度积极,认真配合,严禁推诿、阻挠、拒绝测温,如发生上述情况则按供热暂行办法的规定加重处罚。
供热测温大队由市供热办负责组织领导,所需人员由市政府统一安排。
三、实行供热保证金制度
按照《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德惠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按供热面积每平方米1元收取,每年供热开始前交供热办专户储存。各供热企业必须及时缴纳供热保证金,对不按时缴纳供热保证金的供热企业,政府供热补贴不予发放。供热办可根据供暖期各供热站供热质量情况,视情节扣除一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供热质量达标的,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返还抵押金。
四、实行供热补贴制度
2010年—2011年供暖期,继续实行供热补贴制度,由政府给供热企业每平方米补贴1元,供热补贴在下一个年度供热开始前发放。有不良记录的供热企业要实施经济处罚,处罚标准按《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德惠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确定的标准执行。
五、实行维修报告制度
各供热企业在供热前必须做好设备检修和管网维修,供热设施及管网发生故障时,供热企业要立即组织抢修,抢修时间超过12小时的,要及时报告供热办公室,不及时报告、不及时维修的视情节给予处罚。
六、认真解决供热信访问题
各供热企业必须向用户公布报修、投诉电话,热情接待每个用户,随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凡到供热主管部门或信访部门上访的,各供热企业负责人必须到现场配合解决问题,对不负责任或未及时处理问题造成上访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城市 供热 管理 意见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0月13日印发(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