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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0-07961
分  类: 规范性文件;税务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0年08月20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发文字号: 德府办发[2010]34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8月20日
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0-07961 分  类: 规范性文件;税务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0年08月20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发文字号: 德府办发[2010]34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8月20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德惠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府办发[2010]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德惠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障国家财税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以及《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省价认联[2010]90号)、《吉林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惠市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是指:税务机关(简称委托方,下同)依法计征的应税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服务;扣押、查封、抵税、拍卖(变卖)物等。

  第四条 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是我市税务机关依法计征的涉税财物及扣押、查封、拍卖(变卖)抵税物价格认定的指定机构。非价格认证机构不得承办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业务。德惠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涉税财物及扣押、查封、拍卖(变卖)抵税物价格或计税依据难以确认,依法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必须委托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

  第五条 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依法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经德惠市税务机关确认后,作为涉税财物以及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物处理的价格依据。

  第六条 德惠市税务机关对委托涉税财物及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的财物进行价格认定时,应填写《价格认定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机关名称(加盖公章)、委托日期、期限、抵税物(应税物)名称、委托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 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和价格鉴定人员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涉税财物及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的财物进行价格认定并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第八条 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后,一般情况下,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特殊情况按双方约定时限完成。

  第九条 委托方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价格认定机构提出重新认定或者补充认定,也可以向长春市价格认定机构申请复核裁定;当事人对委托方委托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委托方提出申请,由委托方决定是否需要补充认定、重新认定或者复核裁定。

  第十条 涉税财物价格应根据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实际状况及市场行情,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按照政府定价计算;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按照规定的基准价格和规定的浮动幅度计算;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可参照同类物品市场中准价格计算。

  (二)对于已陈旧、残损或使用过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应当结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价格认定基准日时的残旧程度,根据可获取的资料选用市场比较法或重置成本法计算。

  (三)对于需要变现的涉税财物,在确定其合理价值的基础上,还应考虑涉税财物的批量、价外合理费用、快速变现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

  第十一条 价格认定费用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第十二条 价格鉴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价格认定结论失实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其价格鉴定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价格鉴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故意造成重大过失行为的价格鉴证人员追偿。

  第十三条 委托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

  无礼干预价格认定,导致价格认定结论失实的,应由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为了使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市物价、国税、地税、财政、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确保税源不流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德惠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