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采购若干规定的通知
德府发[2010]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德惠市政府采购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政府 采购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5日印发
德惠市政府采购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发[2009]19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政府采购若干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全市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下列具体原则:
(一)集中采购主导原则。采购人采购列入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德惠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二)优先原则。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
(三)无差别待遇原则。采购人编制的采购需求、采购标准、采购条件不得带有倾向性,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四)公开透明原则。坚持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逐步推行电子化采购方式。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目录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和采购项目信息等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全过程应公开透明运行。
(五)监督制约原则。政府采购项目审核、采购计划下达、采购方式变更、采购代理机构检查报告等工作记录应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存档。加强财政、审计、监察、检察等专业部门监督,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采购相关单位应建立内部监控机制,加强自我监督。
第二章 采购计划申报
第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实际需要、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合理确定政府采购的范围,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五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或申请追加预算时,应按政府采购目录将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逐项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落实采购项目资金。
第六条 采购人应根据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制月份采购计划。采购办应汇总编制月份采购计划。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以《德惠市政府委托采购通知单》下达给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七条 采购人需申报利用政府临时追加预算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持经各级领导签字审批后的采购申请,到财政局采购办填报《德惠市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审批表》,采购办将根据审批意见确定具体采购方式和承办采购机构。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办将向政府采购中心下达《德惠市政府委托采购通知单》。采购中心接到通知单后,按规定的时间实施政府采购。
第八条 采购人需变更和调整采购项目及采购预算的,应报采购办批准。对采购需求相同的项目,采购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分批(次)申请执行。
第三章 采购方式与程序
第九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等采购方式。采购办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对5种采购方式适用条件的规定进行审核。国务院各部门及省政府对具体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以及相关要求有明文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公开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项目统一在市政务大厅进行。
(一)适用条件:达到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与服务采购项目。
(二)采购程序:
1、招标文件编制与信息公告:采购人与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向市政务大厅预定公开招标日期与地点后),共同编制招标文件,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2、招标文件获取与递交:采购中心组织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统一在市财政局三楼采购中心发售;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按代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发售。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登记,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妥善保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均为无效投标并予以拒收。
3、开标:开标前,投标代表或公证机构,现场监督人员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并当众宣布检查结果。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交货(竣工)时间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对开标过程全程记录、存档备查。唱标过程在投影幕上同步显示,投标报价表通过实物展台向所有投标人展示。开标后,所有投标文件应在监督员的监督下送评标区保管,任何人不得翻阅和更改,待评标专家到齐后方可供评标使用。
4、评标:所有人员的通讯工具在进入评标区时一律封存起来。评标专家的抽取,由采购人代表、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及现场监督人员共同从省或长春市政务大厅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与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独立评标。担任评委的采购人代表仅限1人进入评标室。
5、结果公示与公告:采购人、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将预中标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预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预中标人确定为中标人。采购人、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人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指定媒体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项目统一在市政务大厅进行。
(一)适用条件: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采购程序:
1、投标人资格预审:发布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7个工作日,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共同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向全部具备合格资格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2、其余程序与公开招标方式相同。
第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适用条件: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人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采购程序:
1、谈判文件编制与信息公告:采购人与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谈判文件,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2、谈判文件获取:采购中心组织的竞争性谈判项目,谈判文件统一在财政局三楼采购中心发售;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竞争性谈判项目,谈判文件按采购代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发售。
3、报价文件递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和递交报价文件。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时应当登记,采购人、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报价文件后应当妥善保存,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在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或者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报价文件,均为无效报价并予以拒收。
4、谈判预备会议:谈判之前召开所有递交报价文件供应商参加的谈判预备会议,由采购人、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当众宣布提交报价文件的情况、谈判程序、评标方法和标准等事项。
5、抽取专家:谈判预备会议结束后,由采购人代表、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现场监督人员共同从省、长春市政务大厅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6、谈判: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的谈判小组集体分别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
7、供应商最终报价:谈判结束后,由供应商按照谈判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当场向参加谈判的所有供应商宣布。
8、评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对所有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进行评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定成交供应商,评标结束后由谈判小组当场向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宣布评审结果并说明理由,当场接受和答复供应商的质疑。
9、公告成交结果:采购人、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3个工作日后在指定媒体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十三条 单一来源方式
(一)适用条件:采购人申请、采购办审核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二)采购程序:
1、采购人以正式文件向采购办提出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提交单一来源供应商资料。
2、采购属于独家生产经营的产品,采购办在确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由采购中心在指定媒体上公告3个工作日,公告截止时间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如无供应商提出异议,则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如果在公告截止时间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另有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能够提供拟采购的标的物,则由采购中心变更为其他方式。
3、单一来源项目由采购办下达给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由采购人组成包括纪检监察、检察院人员等参加的谈判小组,集体与单一来源供应商谈判,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确定合同条款,由谈判小组成员共同签署谈判纪要。
4、采购人明知采购项目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但仍弄虚作假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询价方式
(一)适应条件: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采购程序:
1、编制询价文件(询价通知书)。
2、询价文件发售与报价文件递交:首先由采购中心组织的询价小组选取具备合格资格的三家以上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各供应商根据询价文件内容要求及时编制和递交报价文件。采购中心收到报价文件后,组织询价采购小组,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定成交供应商。
3、成交结果公告:采购中心应当在评定成交供应商结束2个工作日后及时向其所有参加询价采购的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4、特殊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货物,应当实行同种(同类)产品单独询价,不得将两种(两类)以上产品打包询价。单次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与现有设备或者系统配套使用的货物,可以指定单一品牌;单次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货物,可以指定三个品牌以上(含三个品牌)相近档次的产品。
第四章 采购需求编制
第十五条 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接到采购办下达的《德惠市政府委托采购通知单》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采购人编制提交《采购需求和招标要求一览表》。采购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采购需求和招标要求一览表》,明确项目的采购需求和招标要求,作为编制采购文件的依据。
第十六条 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时,每种货物均应将主要功能配置及其技术指标、辅助功能配置及其技术指标分别编制。其中,主要功能配置及其技术指标必须全部满足,不允许有缺项或者负偏离;辅助功能配置应当允许有不低于一定比例的缺项,辅助功能配置的技术指标应当允许有不超过一定比例的负偏离。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采购需求限定为出厂标准配置。采购人应当优先申报采购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车型,需要增加专用业务功能配置的,应当在向采购办申报采购计划时获得批准。采购中心组织采购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单独报价,采购合同中应当单独列项。
第十八条 采购需求中包含多种货物时,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类别合理划分合同分包,原则上不得将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货物纳入一个合同包中进行采购。
第五章 采购条件编制
第十九条 (资质认定)非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资质或者认证不得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以国家强制规定的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所设定的资质级别应当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相适应,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规模、性质相差悬殊、显失合理的资质级别要求限制供应商平等参加竞争。
第二十条 企业注册资金规模作为采购门槛条件的,应当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相适应,不得以不合理、不公正的注册资金规模要求限制供应商平等参加竞争。
第二十一条 不得以制造厂商的授权书、承诺书、产品说明书、产品介绍彩页,某一品牌产品特有的功能配置、技术指标,某一特定的品牌、专利、商标、设计、原产地或者制造厂商等作为采购门槛条件;不得以任何获奖情况或者对企业的排名、对产品的排名、对售后服务的排名等作为采购门槛条件。
第二十二条 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门槛条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第六章 采购文件编制
第二十三条 采购文件由采购人与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经采购人审核并签字盖章后发布。
第二十四条 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人编制的采购需求,采购标准、采购条件等事项进行审核,如果发现其中含有指定品牌、指定供应商等问题,应当要求采购单位合理修改。
第二十五条 采购预算500万元以上,技术要求比较复杂项目的采购文件实行专家论证制度。由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从省、长春市政务大厅专家库中抽取3人以上单数组成论证专家组。采购人不参加论证工作,参加论证的专家不参加所论证项目的评标。专家论证应形成论证会议纪要,明确闸述对采购需求、采购标准、采购条件等事项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的论证结论和具体修改意见。采购人应按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如果采购人不同意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不予实施采购并报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技术要求比较复杂以及需要踏勘项目现场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召开标前答疑会或踏勘项目现场的条款。采购人、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组织踏勘项目现场。对于供应商在答疑会和踏勘现场时提出的问题,由采购人拟订采购文件澄清、修改、补遗文件,经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后,在发布采购信息的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七条 采购文件发售时间和等标时间。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的采购文件从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等标时间),不得少于20个日历日,需要召开标前答疑会和踏勘现场的项目,等标时间应当延长3—5个日历日;
(二)竞争性谈判项目的采购文件从发售之日起至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8个工作日,需要召开标前答疑会和踏勘现场的项目,等标时间应当延长3个日历日;
(三)询价项目的采购文件(询价书)从发售之日起至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止至少要达到1—3个工作日。
第七章 采购信息发布
第二十八条 采购需求、采购标准、采购条件、采购预算、评分因素和标准等事项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发布,没有列入采购文件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财经报网站及德惠市政府网发布。其他采购方式公告在相关媒体上发布。预中标结果公示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在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变更公告,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补遗文件,在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媒体上发布。
第八章 开标与评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工作由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负责。
第三十一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情形的,应予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废标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仍然出现前述情形的,以及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项目出现前述情形的,如果采购人需求紧急需要直接变更方式采购,经采购人代表现场提出,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和评标监督人员同意,可以在评标专家、采购人代表、评标监督人员、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以及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直接变更采购方式继续采购,并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重新招标出现前述情形的,如果有两家供应商投标或者经评审有两家合格投标供应商,可以直接变更为两家供应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向两家供应商询价采购。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出现前述情形的,如果有两家供应商投标或者经评审有两家合格投标供应商,原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的,应当直接变更为两家供应商竞争性谈判;原采购方式为询价的,应当直接变更为向两家供应商询价采购。
(三)只有1家供应商投标,或者经评审只有1家合格供应商的,不得直接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四)招标失败后直接变更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应当当场由评标专家、采购人代表、评标监督人员和相关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共同签署《招标失败后直接变更采购方式备忘录》。评标结束后,由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招标失败后直接变更采购方式备忘录》和评标纪要(评标报告)报采购办备案。
(五)招标失败后直接变更采购方式的条件应在采购文件中事先申明。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相关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评标纪要)中准确记录。评标结束后,由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报告采购办。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错、漏之处相同。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或者相互加盖了对方公章的,或者相互出现了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或者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
(三)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制作非正常一致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非正常一致的。
(七)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九)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当报低价的投标人不能中标时,评标委员会必须有充分理由并明确写入评标报告(评标纪要);在评标结果形成之后,签署评标决议之前,评标委员会应当场宣布拟评定的预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并说明报价低的供应商不能被评定为预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的原因和理由;对于供应商提出的意见,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评审并最终评定预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现场工作人员与监督人员应当共同审核评委是否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分项目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对于超出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分项目、评分标准评分的评委,应当要求其改正。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果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阐明具体理由和根据。如果出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既不在评标结果上签字又不书面阐述理由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评标纪要)中准确记录在案,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做出评标结论。评标结束后,由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报告采购办。
第三十六条 评标结束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形成评标报告(评标纪要)。评标报告(评标纪要)除应准确记载评审过程、评标结果以及每个投标人中标、落标的原因外,必须包括对是否存在串通投标问题的审查结论。评标报告(评标纪要)必须当场宣读,由评标委员会集体审定,并由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在评标报告(评标纪要)上签字。
第九章 质疑与投拆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及询价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处理供应商质疑需要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应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并在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对采购需求、采购标准、采购条件等事项质疑的,由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协调采购单位答复或者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后答复;供应商对采购程序质疑的,由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答复对采购文件进行了澄清、修改或者补充的,在答复质疑供应商的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信函、电子邮件)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并在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九条 在评审供应商质疑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发生争议,必须由全体评委分别独立地以书面形式就所争议事项作出“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或者“实质性不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结论并详细阐述理由,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评审结论。
第四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以及当场宣布评标结果时,供应商对采购项目废标原因、自身落标原因等以书面形式当场提出质疑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当场进行答复。
第四十一条 预中标结果在公示期内受到质疑,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定预中标人确实存在没有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问题或者存在违规行为,取消该预中标人的预中标资格。该预中标人的资格取消后,如果剩余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该项目作废标处理,待相关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履行完毕并且没有争议后,由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招标。如果剩余合格投标人仍有3家以上,应当在相关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履行完毕、没有争议并且征得采购人同意后,由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在剩余合格投标人中重新评定预中标人,重新发布预中标结果公示公告。如果采购人不同意在剩余合格投标人中重新评定预中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办投诉。采购办应在收到有效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章 履约与验收
第四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中标、成交通知书,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拟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负责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采购人应当成立由本单位采购项目使用部门以及资产管理、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组长,制定验收方案,集体组织验收。
(一)验收小组要落实验收责任,完善验收手续,认真细致验收,防止走形式、走过场,避免出现所接收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与采购合同不符的问题,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
(二)验收中如果发生争议,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法解决。
(三)验收通过后,由验收小组形成验收结论,全体成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同时,填写《德惠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由采购人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存档备查。
(四)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聘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履行相关验收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和验收过程中,中标、成交供应商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采购办,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二)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三)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
(四)发生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时,应当向采购办申请批准,订立追加采购合同。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按照《德惠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德府发[2008]35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活动计划、程序的执行情况,采购人、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履职尽责情况,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必要时可以对采购人、采购办、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第五十条 市监察局对政府采购进行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恶意串通、泄露秘密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给采购人或者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供应商违反规定给采购中心、采购人、招标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德惠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