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德府发[2009]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水污染治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5]28号)、《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字[2006]1458号)文件精神,经价格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向城市市政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均按照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居民用水0.80元/吨,公企用水1.50元/吨,特业用水:宾馆、旅店、饭店、酒店、招待所2.00元/吨,美容美发、刷车2.50元/吨,洗浴3.00元/吨。
排水口安排计量装置的用户,按照污水排放量计收。排水口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按照用水量的80%计收。
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
德惠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通过城市排污设施(含构成城市排水管网的排水管、排水沟、排水渠、排水泵站)排放污水的,均须交纳污水处理费。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排放的污水,未经城市排水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不交纳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排污费。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后,排入城市排污设施的,分别按照正常污水处理费标准的30%和40%交纳污水处理费。已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不再交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三、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部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代收。收费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代收机构要按月、按用户排水量足额收缴污水处理费并上缴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四、城市污水处理费自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建设时开始收取。在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建设期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该企业运营后为经营性收费。
五、污水处理费自二OO九年五月一日起开始征收。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征收 污水 处理费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10日印发(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