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德府[200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及吉政发〔2001〕34号文件精神,提高我市动物防疫工作水平,确保我市牧业持续、稳定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积极应对我国加入WTO后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现就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我市畜牧业得到快速发展,已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按照中共德惠市第二次党代会和“十五”规划的宏伟目标,要实现牧业经济的新突破,必须走外向型发展的路子,加强畜牧业建设步伐。目前,我国已经加入WTO,畜产品将按国际规则参与国际流通,而世界各国和广大消费者对动物产品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卫生安全已成为制约牧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做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影响深远,意义重大。抓防疫就是发展畜牧业生产力,就是抓发展,就是抓经济增长点,就是保德大。
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一是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能够有效地保护和提高畜牧业的生产质量和能力,从根本上降低畜禽死亡率,降低饲养成本,多方面增加养殖效益,为农民增收提供保障;二是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国际、国内动物疫情相继暴发,不仅严重影响和威胁与之相关的产业和地方经济建设,同时也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在保持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为农村经济和德大及相关产业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三是有利于外向型牧业经济发展和出口创汇。去年上半年,韩国、日本、南非等国家借口我国出口禽产品有禽流感病毒,相继停止从德大进口禽肉等产品,使禽肉产品出口严重受阻,曾一度使德大的出口加工面临严重困难.去年以来,国内的一些大城市对从外埠进入的动物及其产品,已实行了兽医卫生准入证制度。因此,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步伐,对开拓和占领国际、国内畜产品市场,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各乡(镇、街)、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二次创业为动力,切实把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政府行为,摆在重要位置,打破常规,着力解决动物防疫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二、全面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
按照吉政发〔2001〕34号文件的规定,各级政府要对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市、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并逐级签定责任书,实行责任追究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哪一级出现问题,就追究哪一级的责任。
各级政府的具体职责是;负责落实动物防疫经费和防疫物资储备;负责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养殖户畜禽防疫费统一收缴;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发布封锁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负责健全动物防疫机构和队伍的稳定。
各相关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责任到人。具体职责如下:
牧业部门负责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参与组织实施对病畜和同群畜扑杀;实施免疫、检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做好疫情监测、预警;组织紧急防疫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开展防疫队伍培训等各项业务工作。
计经部门负责做好动物防疫基础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及监督工作;优先安排动物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立项。
财政部门负责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以及疫区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
交通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严防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中流行。
科技部门负责抓好动物疫病防治技术和研究开发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
运输部门负责优先安排防疫物资的调运。
电信部门负责保证疫情通讯设施线路畅通。
驻军各单位在做好部队动物防疫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配合驻地的动物防疫工作。
市政府把各乡镇政府的畜禽防疫工作纳入全年岗位责任制,继续实行一票否决责任制。
三、切实实行动物防疫强制措施
动物防疫工作要全面实施强制措施,全力打好春秋两季防疫攻坚战,确保重大动物疫情稳定,有疫不流行,有病不成灾。
(一)坚持预防为主,实施强制免疫。对动物免疫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和免疫标识制度。从2002年春季防疫开始,不分区域、用途,全市所有存栏猪、牛、羊、鹿的口蹄疫免疫注射率要达到100%;其它动物主要疫病的免疫注射率实行分类分区,有计划地提高免疫注射率,确保达到国家、吉林省和长春市要求的免疫注射密度标准。畜禽防疫所需疫苗,继续实行一口进一口出,由市畜牧兽医工作中心站统一供应,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经销,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要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对拒不接受防疫的养殖场(户),按《动物防疫法》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免疫工作顺利进行。
(二)坚持依法防疫,实施强制检疫监督。在产地检疫上,都必须派人到户、到场实施检疫,出栏畜禽的受检率要达到100%,其出栏畜禽必须在免疫有效期内。在出县(市)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上,动物防疫机构对运往县(市)境、省境外的动物和产品实施严格检疫,检疫率要达到100%。在屠宰检疫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的检疫人员,对进入屠宰场(点)的畜禽,必须实施现场同步检疫,做到有宰必检,绝不允许空岗、漏检,检疫率要达到100%,对目前个别企业自检,检疫权属错位及检疫费分流问题,市、乡(镇)两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及时纠正。在检疫责任上,实行谁检疫、谁出证、谁负责的制度。对检疫人员只收费不检疫或只出证不检疫,非检疫人员代检及转让、变卖检疫票证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严肃查处。在防疫监督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有组织联合检查与明查暗防相结合,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突击性检查相结合的措施,加强对饲养、经营、加工的畜禽及其产品的监督,加大对动物产地、屠宰、流通、贮藏、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疫和检验出的染疫畜禽及其产品必须依法就地处理,不得放行。
(三)坚持快速扑疫,实施强制处理疫情。当发生一类动物疫病、市内新发生疫病或二、三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时,市、乡(镇)两级政府必须迅速采取强制封锁,强制扑杀,强制消毒等强制性处理措施。市牧业部门要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市政府下达封锁令,实行强制封锁,对无法立即做出诊断的紧急情况,要采取临时隔离封锁措施。严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流出疫区,严禁非疫区的动物进入疫区,严禁所有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移出封锁区。对拒不执行封锁令或执行不力的,一律严肃查处。对造成疫情扩散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在实行强制封锁的同时,对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必须及时强制扑杀,做到坚决、果断、彻底,扑杀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疫点内的圈舍、饲养用具、车辆、环境、物品等进行严格消毒,彻底消灭病原体。确保发现一个疫点,消灭一个疫点,不留隐患。
四、抓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建立境间防疫屏障
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是提高我市兽医卫生工作整体水平,是尽快与国际兽医卫生惯例接轨,是发展外向型牧业的重要措施。按照国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狠抓薄弱环节,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软硬件建设全部达到项目建设标准。
加强境间动物防疫工作,坚决杜绝外来疫情传入我市。
一是严禁从有疫情的国家进口动物及其产品、肉骨粉等动物源性饲料,对进口到我市的动物及其产品实施严格检疫,严厉打击非法走私、贩运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是严禁从市外疫区调入或购进动物及其产品。对从市外调入或购进的动物及其产品实施预先申报制度,经批准并严格检疫后,方可调入购进。
三是建立境间疫情监督网络。加强市、乡、村三级测报网络建设,市级建立动物疫病监测检验中心,乡设立疫情测报站,村设立疫情测报点,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疫病普查、抽查、早期预测预警,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五、确保动物防疫所需经费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动物防疫工作的迫切需要,市、乡(镇)两级政府要加大动物防疫费投入力度,将动物防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防疫工作正常运转,保证各项防治措施及时有效落实到位。
一是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农业部》[2001]77号,省财政厅、省牧业局〔2001〕1448号文件精神,对口蹄疫等重点动物疫病免疫和病畜扑杀补贴资金,以及对正常性的预防工作所需经费,年初要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增加投入,必要时对突发性重大疫情,可动用预备金进行应急处理。
二是实行畜禽养殖户防疫费统一收缴制度。畜禽防疫费是依法强制免疫的必须费用,是养殖户生产的必要性投入,不列入农村税费改革和增加农民负担项目,由乡(镇)政府按规定标准与乡(镇)统筹款统一预收。收缴后划入乡(镇、街)财政所帐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由牧业、审计、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不专户存储或挤占、挪用、放弃防疫费收缴工作的,予以严肃处理。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牧业生产实际,我市畜禽防疫费的收缴标准按平均每个养殖户20元标准预收。建立动物防疫户口,按当年免疫登记的免疫数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标准进行结算,多退少补或结转下年。
畜禽防疫费的使用:
购置畜禽防疫用的疫(菌)苗及药品;疫苗冷藏设备更新改造;必备的防、检疫设备、器材;防检疫人员业务培训费用。根据上述项目由牧业部门年初下达上缴指标,余下部分用于补充乡防疫人员工资不足的部分,支付村级防疫员工资;防疫人员业务培训费用,防检疫文献、资料费用;其它防检疫工作的必要支出。
六、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
基层动物防疫队伍是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基础,动物防疫机构是动物防疫工作的保障。各乡(镇、街)要切实把稳定动物防疫机构,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理顺基层防疫工作管理体制,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合理精简人员,增强服务功能。牧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动物防疫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整体素质,对于防疫工作不力、群众意见大的畜牧站长及工作人员,牧业部门要进行必要的调整;要实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准入制度,培育一支技术过硬、训练有素的动物防疫队伍,充分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乡(镇、街)畜牧站防疫工作人员数量及村级防疫人员队伍的确立、工资标准:
原则上根据工作量每2一3个村设一个乡级防疫员;村级可以设立村级防疫员(大村可设1一2人,小村1人);社级可以按社或按自然屯设立1名防疫员;也可以以村成立5一7人的防疫队。村级防疫组长每年保底工资1000元,也可按服务户数每户3元计算。
七、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和发布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牧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报告工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的动物疫情报告,并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后,在向上级牧业部门报告的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乡(镇、街)级发现口蹄疫等重大疫情后,要在4小时内报至县(市),县(市)在接到疫情报告后4小时内报至市。疫情呈暴发蔓延流行时,要从第一次报告之日起,实行3天一报告制度,直至疫情得到扑灭。报告口蹄疫疫情一律用w疫情代替。要建立疫情报告责任制。牧业部门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专职报告人是业务责任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的责任,一追到底,严肃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违者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动物疫情由市牧业局统一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访、报道、发布与动物疫情内容有关的消息。对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八、以前所发文件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00二年二月二日
主题词:农业 畜牧业 防疫 通知
抄 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