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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183K095393154/2009-25686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德惠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09年12月22日 |
标 题: |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房屋拆迁市场估价指导价格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德府发[2008]16号 |
发布日期: | 2009年12月22日 |
索 引 号: | 11220183K095393154/2009-25686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德惠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09年12月22日 |
标 题: |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房屋拆迁市场估价指导价格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德府发[2008]16号 | 发布日期: | 2009年12月22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2008年度房屋拆迁市场估价指导价格》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6条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13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价格。
第二条 被拆迁人有义务如实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协议、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据等资料,并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因拒绝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后果,责任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三条 本价格所称的标准房屋,指四面主体墙厚为0.37米,地面至天棚的高度在2.6米以上,跨度在5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上,起脊或平顶,室内有防寒棚、大白墙面、大白棚面、地面为瓷砖或地板的房屋。
住宅标准房屋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该具备完善的室内格局(厨房、客厅、卧室相对独立)和齐备的室内设施(有上水、电、暖气、有线电视等)。
本价格所称的住宅超标准房屋,指在满足住宅标准房屋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四面主体墙厚为0.5米、有暖气罩、门套、窗套、墙围子、有壁橱、壁柜,有吊顶、墙壁纸或类似材质,厨房及卫生间贴瓷砖的房屋。
第四条 有合法证照住宅超标准房屋、标准房屋的价格。
(一)对站街中心线至迎新街中心线,龙凤路中心线至石化路中心线区域。
采光 间距
房屋成新
|
4米以上(含4米)
|
3米(含3米)至4米
|
2米(含2米)至3米
|
2米以下
|
十成新
|
1030--1060
|
927--954
|
824--848
|
721--742
|
九成新
|
1010--1040
|
909--936
|
808--832
|
707--728
|
八成新
|
990--1020
|
891--918
|
792--816
|
693--714
|
七成新
|
970--1000
|
873--900
|
776--800
|
679--700
|
六成新
|
950--980
|
855--882
|
760--784
|
665--686
|
注: 具体价格依据装修的不同成新确定。
|
采光 间距
房屋成新
|
4米以上(含4米)
|
3米(含3米)至4米
|
2米(含2米)至3米
|
2米以下
|
十成新
|
960
|
864
|
768
|
672
|
九成新
|
940
|
846
|
752
|
658
|
八成新
|
920
|
828
|
736
|
644
|
七成新
|
900
|
810
|
720
|
630
|
六成新
|
880
|
792
|
704
|
616
|
采光 间距
房屋成新
|
4米以上(含4米)
|
3米(含3米)至4米
|
2米(含2米)至3米
|
2米以下
|
十成新
|
840
|
756
|
672
|
588
|
九成新
|
820
|
738
|
656
|
574
|
八成新
|
800
|
720
|
640
|
560
|
七成新
|
780
|
702
|
624
|
546
|
六成新
|
760
|
684
|
608
|
532
|
(三)乡(镇)政府所在地
①超标准房屋:
比照本条第(一)项①每平方米降低100元。
采光 间距
房屋成新
|
4米以上(含4米)
|
3米(含3米)至4米
|
2米(含2米)至3米
|
2米以下
|
十成新
|
830
|
747
|
664
|
581
|
九成新
|
810
|
729
|
648
|
567
|
八成新
|
790
|
711
|
632
|
553
|
七成新
|
770
|
693
|
616
|
539
|
六成新
|
750
|
675
|
600
|
525
|
①超标准房屋:
比照本条第(一)项①每平方米降低180元。
②标准房屋: 单位:元/平方米
采光 间距
房屋成新
|
4米以上(含4米)
|
3米(含3米)至4米
|
2米(含2米)至3米
|
2米以下
|
十成新
|
760
|
684
|
608
|
532
|
九成新
|
740
|
666
|
592
|
518
|
八成新
|
720
|
648
|
576
|
504
|
七成新
|
700
|
630
|
560
|
490
|
六成新
|
680
|
612
|
544
|
476
|
(四)在一个自然院落(院落的前后距离不得少于14米)内,如果所有房屋的采光间距均达不到4米以上,则第一栋原始标准房屋的补偿标准可提高一档。
(五)对于主体墙厚为0.5米的有合法证照标准房屋,其价格比照标准房屋每面墙每平方米增加10元。
(六)对于外墙为土坯或砖土结构的和不具备居住条件(指室内格局不完善、室内设施不齐备等)的有合法证照标准房屋,其价格为:
①外墙为土坯或砖土结构的每平方米降低80元。
②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每平方米降低260--300元。
第五条 有合法证照住宅标准房屋的回迁办法及差价结算标准。
(一)采光间距在4米以上的,回迁住宅三至五楼,每平方米差价不超300元;回迁住宅二楼,每平方米差价不超200元;回迁住宅六楼,互不结算差价。上述为十成新房屋的差价,对于十成新以下的房屋,每降低一成新,每平方米差价增加20元。
(二)在一个自然院落(院落的前后距离不得少于14米)内,如果所有房屋的采光间距均达不到4米以上,则第一栋原始标准房屋仍然执行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其余采光间距在4米以下的以及不具备居住条件的,回迁住宅二至六楼,差价为回迁楼房价格降低百分之十减去被拆迁房屋价格。
(三)上述规定是指回迁面积与原面积相等部分的差价,对于回迁面积超出原面积部分,按回迁楼房价格结算;如果回迁面积不足原面积,则不足部分按被拆迁房屋价格结算。
第六条 本价格中的采光间距不同于规划部门的规定,只是用于界定房屋的补偿标准。其确定方法为:
(一)主采光面的朝向为南、东南、西南的房屋,如果采光间距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自家的,则采光间距为建筑物与遮挡物之间的垂直距离;如果采光间距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有他人或公用的(含使用权为自家的,但现共用的土地),则他人或公用部分的距离折半计算。
(二)主采光面的朝向为其它方向的房屋,采光间距按照2米以下计算。
第七条 有合法证照生产营业标准房屋的价格。
(一)临己建成、规划红线宽度在20米以上、形成商业网点街路两侧生产营业标准房屋的价格。
①原始标准房屋:
垂直街路房屋 长度
房屋成新
|
7米以下(含7米)部分
|
7至12米(含12米)部分
|
12米以上部分
|
十成新
|
M ×70%
|
M ×45%
|
M ×35%
|
九成新
|
M ×70%-20
|
M ×45%-20
|
M ×35%-20
|
八成新
|
M ×70%-40
|
M ×45%-40
|
M ×35%-40
|
七成新
|
M ×70%-60
|
M ×45%-60
|
M ×35%-60
|
六成新
|
M ×70%-80
|
M ×45%-80
|
M ×35%-80
|
注:表中M值为拟建临街门市一楼的价格。
|
垂直街路房屋 长 度
房屋成新
|
7米以下(含7米)部分
|
7米以上部分
|
十成新
|
M ×55%
|
M ×35%
|
九成新
|
M ×55%-20
|
M ×35%-20
|
八成新
|
M ×55%-40
|
M ×35%-40
|
七成新
|
M ×55%-60
|
M ×35%-60
|
六成新
|
M ×55%-80
|
M ×35%-80
|
注:表中M值为拟建临街门市一楼的价格。
|
(二)临主路面宽度在6至20米现形通道两侧生产营业标准房屋的价格,比照相应住宅标准房屋每平方米提高30—50元。
第八条 有合法证照生产营业标准房屋的回迁办法及差价结算标准。
(一)临己建成、规划红线宽度在20米以上、形成商业网点街路两侧生产营业标准房屋的回迁办法及差价结算标准。
①原始标准房屋:
垂直街路方向的房屋长度在7米以内部分,回迁拟建临街楼房门市一楼,每平方米差价不超300元。上述为十成新房屋的差价,对于十成新以下的,每降低一成新,每平方米差价增加20元。
垂直街路方向的房屋长度在7米以上部分,回迁拟建临街楼房门市楼,差价为回迁楼房价格降低百分之十减去被拆迁房屋价格。
②原始标准房屋以外的标准房屋:
回迁拟建临街楼房门市楼,差价为回迁楼房价格降低百分之十减去被拆迁房屋价格。
(二)临主路面宽度在6至20米现形通道两侧的生产营业标准房屋的回迁办法及差价结算标准。
回迁拟建楼房,差价为回迁楼房价格降低百分之十减去被拆迁房屋价格。
(三)上述规定是回迁面积与原面积相等部分的差价。对于回迁面积超出原面积部分,按回迁楼房价格结算;如果回迁面积不足原面积,则不足部分按被拆迁房屋价格结算。
第九条 不同用途、不同区域、不同成新具有合法证照非标准房屋的价格。
(一)城区:
①一面搭接在其它建筑物上,具备三面主体墙厚0.37米以上、地面至天棚的高度2.4米以上、有防寒棚、有暖气这四个条件的非标准房屋,每平方米384元;缺少上述一个条件的,每平方米288元;缺少上述两个条件的,每平方米192元;缺少上述三个条件的,每平方米96元。
②两面搭接在其它建筑物上的非标准房屋,缺少本项①中一个条件的,每平方米288元;缺少本项①中两个条件的,每平方米192元;缺少本项①中三个条件的,每平方米96元。
③三面或四面搭接在其它建筑物上的非标准房屋,每平方米96元。
④具备面积18平方米以上、四面主体墙厚0.37米以上、地面至天棚的高度2.4米以上、有防寒棚这四个条件的独立非标准房屋,并且跨度在4.2米以上的,每平方米528元;跨度在3.5米至4.2米之间的,每平方米384元。
(二)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庄:
①一面搭接在其它建筑物上,具备三面主体墙厚0.37米以上、地面至天棚的高度2.4米以上、有防寒棚、有暖气这四个条件的非标准房屋,每平方米336元;缺少上述一个条件的,每平方米252元;缺少上述两个条件的,每平方米168元;缺少上述三个条件的,每平方米84元。
②两面搭接在其它建筑物上的非标准房屋,缺少本项①中一个条件的,每平方米252元;缺少本项①中两个条件的,每平方米168元;缺少本项①中三个条件的,每平方米84元。
③三面或四面搭接在其它建筑物上的非标准房屋,每平方米84元。
④具备面积18平方米以上、四面主体墙厚0.37米以上、地面至天棚的高度2.4米以上、有防寒棚这四个条件的独立非标准房屋,并且跨度在4.2米以上的,每平方米462元;跨度在3.5米至4.2米之间的,每平方米336元。
第十条 非标准房屋不予安置。
第十一条 楼房的价格等于拟建楼房相应位置、相应楼层的价格减去结构差价,再减去成新差价。
第十二条 无合法证照房屋的价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没有违反规划要求的无合法证照房屋的价格。
标准房屋为相应成新有合法证照标准房屋价格的80%--90%;非标准房屋为相应有合法证照非标准房屋价格的80%--90%。
(二)违反规划要求的无合法证照房屋不予补偿。
(三)无合法证照的房屋不予安置。
第十三条 地下室的价格。
(一)城区:
与房屋主体墙为一体结构且具备防水设施的地下室,其价格为:地面至天棚在2.5米以上的,每平方米480元;地面至天棚在1.5—2.5米的,每平方米400元。
(二)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庄:
与房屋主体墙为一体结构且具备防水设施的地下室,其价格为:地面至天棚在2.5米以上的,每平方米350元;地面至天棚在1.5—2.5米的,每平方米250元。
第十四条 剩余土地(指自然院落内已补偿建筑物以外的土地)的价格。
(一)村庄:宅基地部分每平方米50元,其余部分执行土地部门的规定。
宅基地的面积根据当地规定确定。
(二)铁南、乡(镇) 政府所在地:每平方米60元。
(三)对站街中心线至迎新街中心线,龙凤路中心线至石化路中心线区域:
①剩余土地面积与已补偿建筑物面积的比值不足0.5的,每平方米80元。
②剩余土地面积与已补偿建筑物面积的比值超出0.5的,超出部分每平方米240元。
(四)原属铁路用地的,执行铁路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搬家费和租房费的标准。
(一)搬家费每户400元,房屋出租的,承租人分得200元搬家费。
(二)租房费每户每月2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6个月租房费;选择回迁安置的,预支6个月,如过渡期限超过6个月,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支付200元租房费。
第十六条 拆迁生产营业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支付一次性停业补助费。
(一)对具备工商营业执照、连续营业半年以上并按月缴纳税金的个体工商户,其一次性停业补助费的标准根据生产营业房屋面积和位置确定。
位 置 营 业 面 积
|
临己建成、规划红线宽度
20米以上、形成商业网点街路
|
临主路面宽度在
6至20米街路
|
30 ㎡ 以下
|
1,000 元
|
500 元
|
30 —60 ( 含60) ㎡
|
2,000 元
|
1,000 元
|
60 —90 ( 含90) ㎡
|
3,000 元
|
1,500 元
|
90 —120 ( 含120) ㎡
|
4,000 元
|
2,000 元
|
120 —200 ( 含200) ㎡
|
5,000 元
|
2,500 元
|
200 —400 ( 含400) ㎡
|
6,000 元
|
3,000 元
|
400 ㎡ 以上
|
7,000 元
|
3,500 元
|
对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不给付一次性停业补助费。
(二)企业的一次性停业补助费,根据正在生产营业的标
准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按每平方米120元计算。
(三)房屋出租的, 一次性停业补助费的三分之一补偿房屋所有权人,三分之二补偿房屋使用人。
第十七条 用于生产营业的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能够迁移的不予补偿,由拆迁人负责迁移、安装、调试,或由拆迁人支付上述费用,费用的标准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评估确定。
无法迁移的,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所在地和村庄房屋附属设施的价格。
(一)厕所(砖木或砖瓦结构)每个500元。
(二)院墙(砖结构)每平方米80元。
(三)饮用水井:压水井每眼1,000元;水泥管井每眼2,500元。
第十九条 树木的价格。
(一)果树
①葡萄树
结果期: 密度按每3平方米一株计算,每株100元。
培育期: 密度按每3平方米一株计算,每株10元--30元。
②其它果树
结果期: 密度按每8平方米一株计算,每株120元。
培育期: 密度按每8平方米一株计算,每株10元--30元。
③密度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株数补偿。
(二)材树
①杨树
成 材:(胸径18厘米以上)每株150--350元。
未成材:(胸径8--17厘米)每株50--150元;胸径8厘米以下的按照胸径×1元。
②其它材树(如榆树、柳树等)
成 材:(胸径18厘米以上)每株100--200元。
未成材:(胸径8--17厘米)每株20--80元;胸径8厘米以下的按照胸径×1元。
(三)树苗
密度按每平方米一株计算,每平方米20---30元。
第二十条 临己建成、规划红线宽度在20米以上、形成商业网点的街路两侧没有从事生产营业标准房屋安置补偿的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临主路面宽度在6米以下现形通道两侧和夹杂在居民区的生产营业标准房屋,参照住宅标准房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无法回迁安置的,补偿标准另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拆迁不可预见费为30%。
第二十四条 回迁的楼房为高标准的,被拆迁人应结算高标准楼房与一般楼房之间的差价。差价标准另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估价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如果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德惠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德惠市建设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人员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或委托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最终评估。
第二十六条 本价格中,城区内房屋的价格含附属物(院墙、门斗、厕所、畜禽厩舍、仓房、庭院内花草树木等)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价格所称临街路标准房屋,指前墙皮坐落在街路两侧的规划建筑红线上,且与左右相邻房屋的前墙皮在一条直线上的标准房屋(含楼房)。因历史原因, 规划建筑红线6米以内与街路之间没有其它建筑物的标准房屋也属临街路。规划部门另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本价格所称临街路生产营业标准房屋,指临形成商业网点、已建成的规划街路两侧,同时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而且连续营业半年以上并按月缴纳税金、停业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房屋。
第二十八条 不足六成新的标准房屋按六成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其它规定与本价格不一致的,执行本价格。
第三十条 本价格生效前已经实施拆迁,但没有拆迁完结的区域,已经下发裁决的执行原价格;没有下发裁决的,执行本价格。
第三十一条 本价格未尽事宜由德惠市建设局负责确定。
第三十二条 本价格由德惠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价格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德惠市2007年度房屋拆迁市场估价指导价格》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德惠市人民政府 电话:0431-87000693(仅受理网站维护相关内容) 地址:松柏路777号 邮编:13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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