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09-25670
分  类: 政务公开;保险;教育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9年12月22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农村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德府办发[2009]39号
发布日期: 2009年12月22日
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09-25670 分  类: 政务公开;保险;教育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9年12月22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农村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德府办发[2009]39号 发布日期: 2009年12月22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德惠市农村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德府办发[2009]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德惠市农村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学生  保险  细则  通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19日印发

德惠市农村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

  为保障农村中小学生的基本医疗,根据《德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德府发[2007]67号)、《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德府办发[2008]16号)和《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农村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德府办发[2008]47号)文件精神,制定我市农村中小学生(含城区中小学生,下同)基本医疗保险(含意外伤害)实施细则:

  一、参保范围

  德惠市农村中小学在校学生(包括职校学生)。

  二、缴费标准

  每人每学年度100元,由各级财政共补助80元,个人每学年度缴纳20元。

  三、缴费办法

  按长教联[2007]6号文件精神,由各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参保缴费工作,由学校统一参照市医保经办中心印制的表格,收集学生信息、统一登录、统一收费。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会同市教育局校产办公室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每新学年初一次性缴纳,并在3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享受待遇期限为12个月。

  四、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学生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药品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诊疗项目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服务设施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诊疗项目目录》中的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为10%,目录外药品费用由个人自付,余额部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中小学校学生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起付线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承担。最高支付限额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不超过6万元。

  中小学校学生因疾病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线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采取按照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

  1.1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5%;

  2.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含60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85%;

  中小学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患白血病及其他恶性肿瘤的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7万元,住院医疗费在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含7万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90%。

  中小学校学生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属于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

  因意外伤害死亡的,经市医保经办中心、市教育局、死亡学生家长三方协商后,由市医保经办中心给予2万元至5万元的相应补偿。

  五、医疗服务管理

  住院医疗保险实行首诊住院和转院登记制度。参保学生按分级、定点医疗的原则,首诊持学校证明直接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含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就诊住院。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需向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报告。因病情需要转院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按逐级转院的原则办理转院登记手续,没有办理转院登记手续的,其发生的医疗费不予补偿。

  因病情需要转省外医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外手续,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审核,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本细则规定的医疗保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未办理转外登记审批手续到外地医院治疗的不予补偿。

  急诊、抢救病人可以在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应当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内到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在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需到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备案。

  发生意外伤害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登记;在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六、费用结算

  参保学生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据实结算的办法。参保学生就医时所发生的符合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明细账,其中按照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暂由定点医院垫付,次月由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按规定支付。做到当日出院当日结算。

  转往我市以外医疗机构以及意外伤害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持学校证明及转院审批单、住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诊断书、费用清单(复式处方)、病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报到当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由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医疗费报销等事宜。参保学生5个工作日内即可得到医疗补偿。

  7、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8、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附件:

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县(市)级:德惠市各乡(镇)卫生院,德惠市人民医院、德惠市中医院、德惠市妇幼保健院、德惠市结核病防治所。

  市级:长春市中心医院、长春市中医院、武警吉林省总队医院、解放军208医院、吉林恒达国际眼科医院、长春市儿童医院、长春市肝胆病专科医院、长春市传染病医院。

  省级:吉大第一临床医院、吉大第二临床医院、吉林省人民医院、吉林省肿瘤医院、吉林省结核病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