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德发〔2008〕13号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室,市直各党委、党组,市政府各办、局,各人民团体:
现将《德惠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德惠市委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08年3月29日
德惠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贸交流,吸引投资者,加快德惠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德惠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经济、社会、环境统筹发展的要求,以工业主导、投资拉动为原则,鼓励引进食品加工、玉米加工、环保建材、生物制药、现代包装、机加冶金、商贸流通、高新技术、农畜产品加工型企业。
第二条 投资者(含域内投资人,下同)在德惠市境内投资设立新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型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或年纳税额在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项目,除享受国家、省、长春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待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财政奖励政策
第三条 对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型的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2年内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以奖励形式全部返还给企业;第3年起至第5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兴办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 2年内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以奖励形式全部返还给企业;第3年起至第7年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第四条 对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型的投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限后,2年内征收的土地使用税,以奖励形式全部返还给企业;第3年至第5年征收的土地使用税,按照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第五条 对投资者征用土地缴纳的耕地占用税采取先征后奖的办法由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列支,返还投资者。
第六条 投资者投资兴办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型企业,从建设之日起,2年内征收的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以奖励形式全部返还给企业;第3年至第5年征收的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按照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兴办的企业,从建设之日起,2年内征收的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以奖励形式全部返还给企业;第3年至第7年征收的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按照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土地使用政策
第七条 投资者投资兴办企业,需要占用土地的,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出让、租赁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价格按项目类型、规模和建设地点执行最低地价。土地出让金根据项目投资额度、财政贡献率,采取全额收缴后,属省收部分上划省里,属地方留成部分按收支“两条线”方式以一定比例支持企业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投资者在德惠境内投资兴办企业,可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转让、出租、抵押,也可作为参股入股或联营的条件。土地出让最高年限:住宅用地70年;工业、仓储及其他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第九条 投资者兴办能源、交通、水利、电力、科学文化及医疗卫生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免交土地出让金。
收费减免政策
第十条 投资者兴办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型企业,建设期间属省、市部门收费的项目按最低标准收取,属本市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投产后属本市收取费用按低限标准减半收取,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再减半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兴办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型企业,基础设施配套费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先征后退,全额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投资者在德惠市境内投资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型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收两年工商管理费。
第十三条 投资者在德惠投资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型企业,“315”以上变压器用电按照大工业电价执行,“315”以下按统一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投资者在德惠投资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型企业投产后,三年内每年可免费在市电视台为本企业的经营、产品做广告一次,时间为1分钟,连播10天。
其他政策
第十五条 对投资企业在德惠投资建设的符合德惠产业政策方向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型企业,在金融支持上给予重点倾斜,由市政府帮助协调银行贷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型企业,积极帮助其争取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和贴息贷款政策。
第十六条 对引进世界和国内强企、知名品牌、总部经济及对德惠地方财政贡献较大的项目,将视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综合效益,可采取 “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企业优惠。
第十七条 投资德惠境内的投资者,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可授予相应的名誉职务;对域外投资办企业者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可免费在投资地落户办理城镇户口;投资者有就读的子女,可在德惠境内自由择校,免收择校费。
服务承诺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企业的注册、开户、登记、立项等全部前期工作由市政府成立专门项目服务办公室全程负责办理。德惠市内审批的项目七日内办结,向省及长春市申报的项目帮助协调在最短时间内办结。
第十九条 对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达产后年产值在亿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型企业,由市软环境办公室设立软环境监测点重点监测。除正常的安全检查、环保检查、消防检查和税费征缴外,市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软环境办公室批准,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或干扰,保证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第二十条 由德惠市企业投资专门服务机构负责对投资企业在项目审批、报关通关、检疫检验等环节全程协助办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企业可根据企业需要,经申请公安部门批准,可派驻警务人员,驻企服务。
引资中介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凡引荐并促成域外投资者在德惠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型企业的组织或个人,在介绍、跟踪或洽谈时发挥重要作用的,在审核部门登记备案审核后确定为引资中介。
第二十三条 引资中介奖励原则为项目开工建设当年兑现奖金的50%,达产实现税收后兑现剩余的50%,由市财政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且为税源型企业的,按引资额的2‰比例予以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且为税源型企业的,超出部分按1.5‰比例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凡获得省市同类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同一项目只奖励一个中介主体;已设立企业的增资部分不得引资中介奖励;引资中介奖励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
第二十五条 项目考核由市招商委牵头,财政局、审计局、督查室配合,对经招商委登记并确认的中介者在项目投产后,以实地考核和进帐单相结合的办法予以确认,并经市政府批准,再由市级财政分期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实行“飞地招商”政策,对各乡镇街招商引进的项目落户到“三区”、“三园”的,全部计入引进乡镇街招商引资指标,按照“产值分计,税收共享”的原则,待产值和税收形成后,产值和税收五年内各按50%的比例分享。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招商委员会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法规相悖之处,按上级法规文件执行。
附:德惠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附则
德惠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附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免除、收回或部分收回本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2、项目按照约定计划,半年内应开工而没有开工建设的,或虽已开工建设,但按约定的时间不能按期竣工或投入生产,时间超过两年的,收回已赋予的所有优惠政策并追缴各项费用。
3、项目取得合法土地手续后,超过两年没有投入建设的,或项目虽已投入建设,但由于投资方自身原因,中途停止建设超过两年的,依法限期变卖迁移地上财产,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4、未按照约定,随意降低或缩小投资规模的,或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的,视其情节,收回已确定的部分优惠政策,并追缴相应的费用。
5、项目建成后,未经投入生产就变卖出售或以享受优惠政策为目的的,收回已赋予的所有优惠政策,并追缴各项费用。
6、项目的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后,对地方的义务与约定差距较大的,视其情节追回部分已兑现优惠政策。
以上《附则》内容,引资单位或相关部门要将对应的内容纳入合同中,作为双方应履行合约的重要依据。
主题词: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 若干规定 通知
中共德惠市委办公室 2008年3月29日印发(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