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实施在乡老兵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德府办发[2005]23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吉政办发[2005]20号文件转发的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实施“在乡老兵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要求,为解决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住房困难问题,从现在起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市实施“在乡老兵安居工程”,进一步改善在乡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居住条件,使他们与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和建设的成果。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对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关怀与照顾,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方筹措资金,改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住房条件。
二、帮建对象
下列人员中的无房户和住危房的,为“在乡老兵安居工程”帮建对象:
(一)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军,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
(二)在乡革命伤残人员;
(三)领取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
(四)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目标时限
据调查,全市共有400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需要解决住房。计划到2006年6月底完成住房任务的50%左右,到2007年6月底全部完成我市的“在乡老兵安居工程”。在实施老兵安居工程中坚持“两个优先原则,即:优先解决抗战老兵住房;优先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中的无房户以及住危房、泥草房的特困户,子女无能力帮助建房的户。确保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住房条件达到或略高于当地人民群众的平均住房水平。
四、资金筹措
全市“在乡老兵安居工程”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对改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住房条件所需资金,主要采取个人筹集、政府投入、社会捐助(含双日捐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单位包保、义务帮工、减免收费以及对灾区倒房户中的优抚对象予以倾斜等措施,多渠道解决。
五、建房形式及原则
要采取领导包保或包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包建、自建公补、公建自投等多种形式。建房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宜建则建,宜买则买、宜租则租。新建房一般要求应建砖瓦、砖平房或“一面青”,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50平方米。对于孤老优抚对象,乡(镇)要在敬老院设立光荣间安排居住。建房中,个人投入资金部分超过60%的房屋产权归优抚对象所有;个人投入资金部分不超过60%的,个人投入部分资金建的房屋面积归已,国家补助资金部分建的房屋面积归公,优抚对象去世后可以折价处理给子女。部门包建的住房产权归市民政局所有,优抚对象去世后原则上由产权单位另行分配。要建立老兵建房档案,新旧房屋要拍照存档,对房屋维修、管理和产权归属问题签订协议。
六、优惠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对重点优抚对象建房用地、建材等,应简化审批手续,减免有关费用,最大限度地给予优惠照顾。同时,乡村要组织群众义务帮工。
七、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在乡老兵安居工程”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对共和国功臣的关心,有利于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对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维护社会稳定和巩固国防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市里成立由民政、财政、城建、国土资源、林业、共青团、妇联、人武部等部门和组织的领导同志参加的实施“在乡老兵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各乡(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负责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摸清底数,细化方案。各乡(镇)、街道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底数,制定帮助在乡老兵建房的详细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领导责任、完成时限、奖惩机制、部门包保等项内容。
(三)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
共同完成建房任务。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方案,确定建房对象、户数、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的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国土资源城建、林业等部门要简化相关审批手续,落实费用减免政策;人武部门、共青团、妇联等要组织民兵、共青团员、妇女配合乡村,义务帮工。
(四)落实责任,奖惩分明。实施“在乡老兵安居工程”责任主体是市政府,因此市里将组织力量对建房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督查,并将对建房工作不利的乡(镇)、街予以通报批评,不能按时完成建房任务的乡(镇)、街取消当年评选先进乡(镇)、街资格。
全市“在乡老兵安居工程”结束后,市里将以适当方式进行总结表彰。
德惠市实施在乡老兵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王立学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贾建军 人武部副部长
祁国有 财政局局长
吕新辉 民政局局长
成 员:张秀国 建设局局长
李凤岐 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桐安 林业局局长
王 涛 团市委书记
孟令爽 妇联主席
王宝海 财政局副局长
刘彦明 民政局党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彦明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联系电话722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