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
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通告
德府办发〔200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行、社),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促进全市企业改革,维护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和管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下列人员均须按规定到社会保险公司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一)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二)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
(三)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未连续缴费人员;
三、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须持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社会保险公司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四、职工未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已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企业负责补交欠费,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企业因停产或者开工不足等原因,元能力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根据职工本人自愿,与职工签订协议,由职工本人到社会保险公司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且目前暂无能力整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集体企业中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如其本人自愿,可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由职工本人到社会保险公司缴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六、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缴费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比例补缴以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按20%比例缴费。
七、因企业停产或者开工不足等原因无能力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自愿到社会保险公司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费标准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比例缴费,待企业有缴费能力时,恢复原企业缴费。
八、各类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及其它中断缴费人员应当在中断缴费6个月内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九、为照顾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他们参保的年龄放宽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前(男60周岁、女50周岁)。
十、本通告由市社会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职工 接续 保险 通告
抄 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3月15已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