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07-04222
分  类: 社会保障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年09月16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全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德府办发[2007]44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9月16日
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07-04222 分  类: 社会保障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年09月16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全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德府办发[2007]44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9月16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调整全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的通知

德府办发[2007]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德惠市调整全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劳动  工伤  津贴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6日印发

德惠市调整全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相应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

  一、调整后的待遇标准

  (一)2004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标准:

  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622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587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553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518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483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414元。

  原标准低于此次调整标准按此标准执行,原标准高于此次调整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二)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标准:

  一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低于第一款标准的,按第一款标准执行。

  二、支付待遇资金渠道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本通知从二00七年五月一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