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07-04221
分  类: 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障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年09月16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全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 德府办发[2007]45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9月16日
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07-04221 分  类: 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障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年09月16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全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 德府办发[2007]45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9月16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调整全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德府办发[2007]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德惠市调整全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职工  工伤  护理费  标准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6日印发

德惠市调整全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

  一、调整后的待遇标准

  (一)2007年5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退休人员),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待遇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月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42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33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253元。

  (二)2007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的工伤职工(退休人员),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待遇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支付待遇资金渠道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三、本通知从2007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