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财政资金管理
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府办发[200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财政局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财政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27日印发
德惠市财政局关于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二○○七年三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的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性资金的运作程序,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省、市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管理的做法,结合全市财政资金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市乡两级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和财政支付的服务对象。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坚持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厉行节约、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建立民主理财制度。实行重大项目资金安排使用和重大决策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民主理财制度。
第六条 建立用款申请制度。各用款单位(或部门)在申请财政资金时,必须填写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性资金请拨单,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理请款事项。
第七条 建立跟踪问效制度。财政和用款单位的主管部门都必须对拨付的财政性资金实行项目全程监管,建立跟踪过问使用效益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对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和有意套取、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坚决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处分。
第三章 财政性资金管理内容
第九条 预算内经常性支出管理。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公用经费支出,由市政府统一确定支出原则和标准,对实行集中管理的,由财政部门编入年度计划;对未实行集中管理的,由财政部门编入部门预算。
(一)人员支出。凡是纳入工资统发范围的,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计划,按月拨付;未纳入统发范围的,由财政部门向机关事业单位下达部门预算指标。
(二)公用经费支出。
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费(修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和其他公用经费等支出,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标准编入部门预算,按月拨付。
取暖费,按照市政府对集中供热和自供两种形式确定的供热费标准,由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实际需要编入年度计划,采取财政集中管理、一次性按时拨付的管理办法。
交通费(车修燃油费),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车修燃油费标准,副处以上现职领导公务用车费用实行财政部门集中管理,按时拨付;其他单位领导公务用车费用由财政部门编入部门预算。
会议费,由市政府根据全市年度大型会议安排计划确定支出额度,由财政部门编入年度计划,采取集中管理按时拨付的办法解决。
招待费,主要指市级领导班子对国内外、省内外对口单位来我市从事公务活动、重大项目洽谈等的领导及随行人员发生的接待费用。实行确定总额、分口包干、单位管理、一人审批、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的办法。具体操作由各单位依规具体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专项资金是指具有专门用途,实行专款专用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性专项经费支出、特殊性专项支出、城建经费支出、政府采购专项经费支出等专项资金。
(一)本级预算内安排的一般性专项资金,包括科技三项费用支出、支农支出、教育“一费制”补助支出、医疗保险经费支出、民政抚恤救济支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支出、武装警察部队补助支出和偿还债务支出等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安排意见编入年度计划,实行财政集中管理、按项目实际用款进度拨付的办法。
(二)本级预算内安排的特殊性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奖励基金和招商引资经费等。该资金由财政部门集中管理,并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批准意见拨付。
(三)城市发展建设项目支出管理。市政府根据年度财力实际,制定年度总体规划,确定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年度支出控制线和支出总额,由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计划。城市发展建设支出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年度总体规划要求,拟定项目实施建议书;由财政部门审核把关,集中管理。
(四)政府采购资金支出管理。根据市政府年初制定的总体采购规划和部门提出的具体采购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支出管理。财政非税收入资金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和财政专户存储的预算外资金。市财政要根据市政府确定的调控比例和相关政策,进行集中管理。
第十二条 追加预算资金管理。财政性资金原则上必须执行年初预算,不搞临时预算。但对年初计划无法预见的支出项目,而在实际工作中又将发生的支出,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据实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 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一次性专项资金支出管理。由财政部门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指定用途集中管理,按项目进度和文件要求安排资金;各用款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做到专款专用,并跟踪问效。
第四章 财政资金请拨程序
第十四条 预算内经常性资金即人员开支(工资统发单位除外)和行政事业费拨付:各预算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统一政策和标准,根据均衡拨付的原则编制全年分月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进行安排。执行中因人员变动发生支出增减变化时,由财政部门据实进行调增调减,给予办理。
第十五条 本级专项资金即一般性专项、特殊性专项、城市建设专项和政府采购专项拨付:各预算单位提出申请,并根据专项资金的不同性质,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财政部门据实拨付。
(一)一般性专项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意见核定并下达支出计划,各预算单位要按照项目用款进度据实编制全年分月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用款单位提出的申请,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据实拨付。
(二)特殊性专项支出即奖励基金和招商引资资金的支出由用款单位申请,经政府领导批准,财政部门据实拨付。
(三)城市发展建设资金的请拨。根据市政府年初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市财政局视财力情况进行妥善安排。
对陈欠工程款,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按合同规定的年度还款额度直接拨付。
对经常性维护支出,由市政府确定年度支出控制线,采取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维护项目,市财政参与工程预决算审核的办法进行解决。市政府根据市财政工程预决算审查报告进行领导签批,由市财政根据工程进度安排所需资金。
对新建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支出,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意见,提出项目实施建议书和工程预决算,经市财政审核后,提出项目工程预决算报告,对于决算的资金额度不高于合同约定的,由财政部门按合同规定直接拨付资金;对于决算的资金额度高于合同约定的,由市政府根据工程预决算报告确定资金安排意见,由市财政相应办理拨款。
对于跨年度工程的支出,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按着合同约定,据实安排一定资金。
(四)政府采购资金的请拨,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年初确定的采购目录和采购计划,将政府采购资金编入年度预算,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的基础上,根据采购项目需要按时拨付预算资金。
第十六条 在年度计划支出指标未下达前,为保证各预算单位正常资金需要,由各预算单位根据上年同期执行数编制1-5月份分月用款计划。预算指标下达后,各预算单位扣除1-5月份实际拨款数,调整全年分月用款计划。
财政部门根据审定后的上述拨款计划,于每月终了前将本月经费拨付给各预算单位。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中追加预算资金的请拨。由用款单位向政府主管市长报批,再由主管财政常务市长审批,最后由市长审定,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领导审批意见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八条 市本级收入超收和向上争取增加财力安排的支出,由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财政局根据市领导的批示办理拨款。
第十九条 市补助乡镇财政资金的请拨,由市财政局严格执行市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乡财县管”的有关规定,对体制补助、专项补助和其他补助等,采取收入进度与借款相挂钩的办法,并结合库款情况,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
第二十条 财政非税收入资金的请拨。依据各请款单位的申请和缴库情况,办理款项回拨事宜,但不得超拨或挤占财政库存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一次性专项资金的请拨。由市财政集中掌握支付,在资金安排上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用途执行,并根据项目进度和需要按文件要求办理拨款。
第二十二条 对上述各条规定未尽的款项请拨,由市政府通过政务会议集体讨论确定安排意见,市财政予以办理。
第五章 预算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财政性资金追踪和信息反馈机制,财政和用款单位主管部门要对已拨出的专项资金和重大项目建设资金,负责跟踪检查和反馈使用信息,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合理、规范。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按工作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为用款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进而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 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和套取、骗取财政性资金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和监督,一经查实,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