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104013827007H/2024-16209 |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永春镇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4年12月09日 |
| 标 题: | 关于开展2023年度初创补贴和创业奖励的申报通知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4年12月09日 |
| 索引号: | 11220104013827007H/2024-16209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永春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年12月09日 |
| 标 题: | 关于开展2023年度初创补贴和创业奖励的申报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4年12月09日 |
各城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振兴工程激励人才助力“六城联动”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办发〔2022〕36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度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开办补贴、高校毕业生创业奖励补贴项目申报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
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开办补贴:创办企业实际经营满1个月后,可申请2000元开办补贴。(不得与吉林省初次创业补贴重复享受)
高校毕业生创业奖励补贴:已享受开办补贴人员,正常经营满3年,给予3000元的创业奖励。
二、办理流程
(一)个人申报。每月10日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所在城区、开发区(不含双阳、九台、公主岭)人社部门集中申请。
申请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开办补贴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5.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等);
7.经营证明(销售服务明细、进货清单凭证、纳税或免税凭证,银行流水或转账记录等)。
申请高校毕业生创业奖励补贴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在长纳税相关材料;
(二)区人社部门初审。各城区、开发区(不含双阳、九台、公主岭)人社部门负责核实高校生学历、户籍、营业执照、社保缴纳、纳税材料、经营证明等信息,在高校毕业生申请之后10日内审核完毕。
申报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开办补贴项目。各城区、开发区(不含双阳、九台、公主岭)人社部门需将《长春市离校五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开办补贴申请表》(附件1)、《长春市离校五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开办补贴审批表》(附件2)、《长春市离校五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开办补贴申请名册》(附件3)、《长春市离校五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开办补贴汇总表》(附件4)等上述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按季度一并报市人才服务局。
申报高校毕业生创业奖励补贴项目。各城区、开发区(不含双阳、九台、公主岭)人社部门需将《长春市创业奖励补贴申请表》(附件5)、《长春市创业奖励补贴审批表》(附件6)、《长春市创业奖励补贴申请名册》(附件7)、《长春市创业奖励补贴汇总表》(附件8)等上述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按季度一并报市人才服务局。
(三)市人才服务局审核发放。市人才服务局负责对拟发放名单进行公示,同时组织各区同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才服务局将补贴发放至高校毕业生提供的个人账户。
三、报送时间
各城区、开发区(不含双阳、九台、公主岭)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报送上一季度相关材料。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严格按照申领程序和时间节点,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首次开办补贴、创业奖励补贴申报发放工作。
(二)大力宣传,落实政策。各级人社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政策落实落地,通过多渠道向高校毕业生精准推送,并向社会广泛发布,提高对政策的知晓率。
(三)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规范程序,认真把头审核,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不符合条件发放的,务必第一时间予以追查和退回,追究相关当事人和负责人责任。
附件:
1.《长春市离校五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开办补贴申请表》
2.《长春市离校五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开办补贴审批表》
3.《长春市离校五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开办补贴申请名册》
4.《长春市离校五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开办补贴汇总表》
5.《长春市创业奖励补贴申请表》
6.《长春市创业奖励补贴审批表》
7.《长春市创业奖励补贴申请名册》
8.《长春市创业奖励补贴汇总表》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春市人才服务局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