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10401382886XG/2022-02250 |
| 分 类: | 政府采购 ; 公告 |
| 发文机关: | 乐山镇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2年02月11日 |
| 标 题: | 乐山镇食堂运行项目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2年02月11日 |
| 索引号: | 1122010401382886XG/2022-02250 | 分 类: | 政府采购 ; 公告 |
| 发文机关: | 乐山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年02月11日 |
| 标 题: | 乐山镇食堂运行项目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2年02月11日 |
乐山镇食堂运行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JLXRZB2022-005
采 购 人: 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 吉林省鑫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2月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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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镇食堂运行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吉林省鑫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3月7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JLXRZB2022-005。
2.项目名称:乐山镇食堂运行项目。
3.预算金额:867224元。
4.最高限价:867224元。
5.采购需求:采购一家服务供应商提供食堂餐饮服务,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服务需求。
6.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详见招标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
(2)不接受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
(3)供应商拟派出的服务人员均需具有健康证。
(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5)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被授权人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且每个投标供应商仅能派出1人作为本项目的被授权人,相关文件和表格等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随意更换被授权人。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2年2月14日至2022年2月18日,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1时0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吉林省鑫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方式: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到吉林省鑫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2888号GTC环球贸易中心A座802室)获取招标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购买招标文件时可不提供);
(4)法人或被授权人近半年任意两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
4.售价:500 元/套,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2年3月7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第二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2.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人民政府
地 址: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华中路555号
联 系 人:高云飞
联系方式:0431-850305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鑫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2888号GTC环球贸易中心A座802室
联 系 人:曹凤有
联系方式:0431-8051454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曹凤有
电话:0431-80514545
4.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长春市朝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1-8923040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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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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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采购人 |
名 称: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人民政府 地 址: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华中路555号 联 系 人:高云飞 联系方式:0431-85030501 |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吉林省鑫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2888号GTC环球贸易中心A座802室 联 系 人:曹凤有 联系方式:0431-80514545 |
|
1.1.4 |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乐山镇食堂运行项目。 项目编号:JLXRZB202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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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
1.3.1 |
招标范围 |
采购一家服务供应商提供食堂餐饮服务,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服务需求。 |
|
1.3.2 |
服务周期 |
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
|
1.3.3 |
项目地点 |
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 |
|
1.4.1 |
投标人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详见招标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 (2)不接受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 (3)供应商拟派出的服务人员均需具有健康证。 (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5)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被授权人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且每个投标供应商仅能派出1人作为本项目的被授权人,相关文件和表格等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随意更换被授权人。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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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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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 15日。 将问题以word格式发至xrxmzx@163.com邮箱,并将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材料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不予解答。 联系人:曹先生 电话:0431-80514545 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若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则视为其无疑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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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
分包 |
■不允许 |
|
1.11.1 |
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 |
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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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
偏差 |
不允许负偏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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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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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 15日。 澄清方式:以书面形式发给各投标人。 |
|
2.2.2 |
答疑会 |
/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收到澄清文件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或在采购代理机构指定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书面确认内容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收到修改文件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或在采购代理机构指定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书面确认内容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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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评标办法及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的原件。 证件原件应装袋递交,并在封袋外面列明项目名称、文件名称及份数,投标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文件名称与装袋内容不一致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
|
3.2.3 |
最高限价 |
867224元。 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此最高限价,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根据长财采购【2021】695号文件《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及采购文件工本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无需递交投标保证金。 2.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电汇或专业担保公司、银行出具的保函等合法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0000元。 递交方式: (1)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北京时间),以转账、电汇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将投标保证金存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银行进帐单或电汇凭证等凭证上应明确用途为【投标保证金】、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以便核对查实。投标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帐日期为准,未按规定时间递交,投标将被拒绝。 (2)以“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原件递到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处,并自留一份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时间办理,投标将被拒绝。 收款人全称:吉林省鑫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 账 号:4200 2223 0920 0129 758 注: 投标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信用情况考虑是否需要递交投标保证金,如属于应交未交的情况将否决其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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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近一年(指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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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近年,指2018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上年份要求新成立的公司以成立之年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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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3.7.3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版2份(U盘),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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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整齐、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便于保管和利用,采用胶装装订方式,并编制目录及页码。 |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采购人名称: 采购人地址: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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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年3月7日13时00分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第二开标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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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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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第二开标室。 |
|
5.2 |
开标程序 |
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共同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开标顺序:按获取招标文件顺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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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技术、经济方面专家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3人 |
|
7.3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 |
|
7.4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公示期限: 1 个工作日。 |
|
7.5.1 |
履约保证金 |
无 |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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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
按照本须知的规定,采购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 |
|
10.2 |
付款方式 |
合同期内,每半年支付一次,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
|
10.4 |
招标代理服 务费 |
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向中标单位收取人民币29000元整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
|
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内容为准。 |
||
1. 总则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1.2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服务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1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采购需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
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1 采购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明细表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
(5)投标保证金
(6)商务条款偏离表
(7)技术需求偏离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技术部分
(10)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采购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1 诚信记录良好的投标人无需递交投标保证金。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金额和方式并于投标截止日前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以实际到账为准),并作为其投标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财务会计报表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标通知书或有效的合同协议书,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服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周期、投标有效期、采购需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3(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采购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1)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采购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服务周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1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采购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3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1个工作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2%。
7.5.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5.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6.1 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6.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采购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工作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采购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第一条 为保证评标的公平和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特制定本项目招标评标办法。
第二条 评标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 本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评标标准、办法和本评标办法的具体评价指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提出否决投标、中标或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是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补充通知及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五条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采购代理机构首先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提交给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符合性评审表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评审表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只有通过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才能进入后续评审。
只有当通过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的投标单位超过3家(包含3家),此次招标才能进入详细评审,否则视为具有竞争性的投标单位不足3家,应重新组织招标。
2、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本采购项目投标文件的评审采用百分制。
3、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与招标文件的偏差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不得拒绝。
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提供澄清或说明内容,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评标细则的规定,独立评审并署名。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计算得分结果并由高至低排列顺序,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按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结果为所有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6、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审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7、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完成后,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排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第六条 评标委员全体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九条 评标表格。以下附表是办法的组成部分。
资格评审表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原件,投标文件内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
2 |
财务要求 |
供应商须具有2020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账户开户行提供的近半年的银行资信证明。(提供原件,投标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
|
3 |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
供应商须具有2021年到至今任意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提供原件,投标文件内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依法免税免缴的须提供证明材料)。 |
|
4 |
信誉要求 |
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投标文件内附以上信誉证明截图并加盖公章。 |
|
5 |
授权委托书 |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文件正本内附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公章。 |
|
6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供应商必须是中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文件内附声明函并加盖公章, 声明函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 |
|
7 |
其他要求 |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投标文件内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2.不接受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投标文件内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3.供应商拟派出的服务人员均需具有健康证。(投标文件内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
注:1、上述表中要求提供的证书和相关证明文件等证件的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2、要求提供原件的,应单独装袋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并列明原件清单及件数,以便评标时备查。
3、上述内容中如某一证件正在年检或换证,需年检或换证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方可确认。
4、上述要求供应商有一项不合格的,视为未通过资格评审,将不再进入后续评标。
符合性评审表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
2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单位章。 |
|
3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4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5 |
投标报价 |
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
|
6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 项规定 |
|
7 |
服务周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8 |
服务标准 |
优质服务 |
|
9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10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11 |
技术部分 |
符合第五章“服务需求”中的服务标准及要求。 |
|
12 |
其他要求 |
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其他要求。 |
注:上述要求供应商有一项不合格的,视为未通过符合性评审,将不再进入后续评标。
详细评审表
|
评审项目 |
评审内容 |
|
|
商务部分 (35分) |
投标报价的得分 (10分) |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0分。 注:报价得分保留二位小数,从第三位开始四舍五入。 投标报价得分=( 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 ×价格权值10%×100。 注: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
|
企业业绩 (15分) |
供应商近年(指2018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过类似项目,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有效的合同协议书原件,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符合要求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有1项得3分,最高得15分。 |
|
|
优惠条件 (5分) |
根据投标人提出的优惠条件及其可实现程度,以及针对本次招标的其他特殊优惠承诺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优者得5分,良者得4-3分,一般者得2-1分,较差或无此项内容不得分。 |
|
|
服务承诺 (5分) |
根据投标人提出的服务承诺及其可实现程度,以及针对本次招标的其他特殊服务承诺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优者得5分,良者得4-3分,一般者得2-1分,较差或无此项内容不得分。 |
|
|
技术部分 (65分) |
整体服务方案 (12分) |
针对本项目的总体服务方案,包括:服务机构、联络人、响应时间及需求量集中、用量规模大时的服务应急方案及发生紧急情况的预案及处理措施等。方案合理,内容完整性好,操作性强得12-10分;方案较合理,内容较完整,可操作性一般得9-7分;方案一般,内容完整性一般,可操作性一般得6-4分;内容较差,可操作性较差得3-1分;未提供不得分。 |
|
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 (9分) |
针对投标人提报的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进行综合评价,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详尽、完善得9-7分,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较详尽、较完善得6-4分,质量目标及保证措一般得3-1分,无不得分。 |
|
|
菜品要求 (9分) |
食堂菜品搭配方案营养均衡、荤素搭配合理、实施性完善、切实可行,优者得9-7分,良者得6-4分,一般者得3-1分,无不得分。 |
|
|
早餐、午餐及晚餐供应方案 (9分) |
综合比较各投标人食堂基本伙食、早餐、午餐及晚餐供应种类、高低价位比例,优者得9-7分,良者得6-4分,一般者得3-1分,无不得分。 |
|
|
原材料要求 (9分) |
食品原材料供应来源方案内容详细、优质、卫生、安全,切实可行,优者得9-7分,良者得6-4分,一般者得3-1分,无不得分。 |
|
|
仓储、加工、卫生管理 (9分) |
综合比较各投标人仓储、加工、卫生方案,卫生、安全,切实可行,优者得9-7分,良者得6-4分,一般者得3-1分,无不得分。 |
|
|
组织协调及保证措施 (8分) |
针对投标人提报的组织协调及保证措施进行综合评价,评价优者计8-7分,评价良者计6-4分,评价一般者计3-1分,无不得分。 |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第五章 服务需求
一、服务范围
负责制作周一至周五的早餐、午餐及晚餐,负责食堂及就餐区域的卫生保洁工作。
二、用餐及服务标准
1、早餐费用每人按4.5元标准执行,早餐基数130人,用餐天数按全年扣除法定节假日215天计算。早餐包括:面食、粥、豆浆(或牛奶)、鸡蛋、4种小菜。
2、午餐费用每人按13.5元标准执行,午餐基数130人,用餐天数按全年扣除法定节假日215天计算。午餐包括:荤菜2道,素菜2道,小菜,汤1品,主食米饭、面食。
3、晚餐费用每人按13.5元标准执行,晚餐基数25人,用餐天数按每月30天,12个月计算。晚餐包括:荤菜2道,素菜2道,小菜,汤1品,主食米饭、面食。
4、食堂工作人员(4人):厨师1人,工资标准每年51600元;面食1人,工资标准每年42000元;帮厨2人,工资标准每人每年36000元。要求年龄55岁以内,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经防疫部门进行体检,持健康证上岗。
5、食堂工作人员保险及劳保费每年43926元。
6、物料及含税发票每年33098元。
三、付款方式
合同期内,每半年支付一次,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招标方根据中标方开具的发票转帐支付给中标方。
四、服务周期
服务期限自中标之日起3年,合同一年一签。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招标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招标方负责支付食堂电费、水费。
2、招标方负责维修供热、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
3、招标方现有设备和用具无偿提供给中标方使用并负责维修,设备更新另议。
4、招标方有权检查、管理中标方的经营管理,特别是食物原材料的质量、食品卫生安全、餐厅的卫生环境和水电气的安全环境。
(二)中标方的义务
1、必须具有经营管理机关食堂的工作经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2、必须接受招标方管理,食堂不允许对外营业。
3、中标方负责食堂的消防、安全、卫生、环境建设,如因中标方责任发生火灾、食物中毒、环境污染、安全等事故,所有损失由中标方承担。
4、中标方工作人员必须每年经卫生部门体检合格有健康证并持证上岗,做到工作服装整齐、干净。
5、中标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设备位置。招标方将对房屋设备进行验收检查,如果损坏,必须修复或折价赔偿。
6、中标方中途不得擅自转包或改变服务性质。若擅自变更经营者或改变服务性质,则视为中标方违约,招标方有权终止协议,且不承担因终止协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食物原材料的标准
中标方提供食物的原材料(主要包括:米、面、油、和其它调料),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且为市场上销售的正规产品。
米、面、油:非转基因
肉类:经检疫检验合格
鱼:淡水鱼要求是活鱼、咸水鱼要求在保质期内
蔬菜:当天新鲜蔬菜(要求是非转基因)
以上食材,除米、面、油、海鱼以外,必须保证新鲜。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
|
工程名称:乐山镇食堂运行项目 |
标段:乐山镇食堂运行项目 |
第 1 页 共 4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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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金额(元) |
||||
|
综合单价 |
合价 |
其中 |
||||||||
|
暂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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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工资、补助及保险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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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AB001004 |
帮厨工资 |
1.帮厨工资 |
人/年 |
2 |
|
|
|
||
|
2 |
AB001005 |
厨师工资 |
1.厨师工资 |
人/年 |
1 |
|
|
|
||
|
3 |
AB001006 |
面食工资 |
1.面食工资 |
人/年 |
1 |
|
|
|
||
|
4 |
AB001008 |
保险 |
1.保险 |
人/年 |
4 |
|
|
|
||
|
5 |
AB001009 |
津贴补助 |
1.劳保费 |
人/年 |
4 |
|
|
|
||
|
|
|
物料费用 |
|
|
|
|
|
|
||
|
6 |
AB001010 |
大水桶 |
1.大水桶 |
个 |
8 |
|
|
|
||
|
7 |
AB001011 |
小水桶 |
1.长方形小水桶 |
个 |
12 |
|
|
|
||
|
8 |
AB001012 |
拖布 |
1.纳米条夹拖布 |
套 |
120 |
|
|
|
||
|
9 |
AB001013 |
塑料套撮 |
1.塑料套撮 |
套 |
6 |
|
|
|
||
|
10 |
AB001014 |
洁厕刷 |
1.圆头洁厕刷 |
把 |
96 |
|
|
|
||
|
11 |
AB001015 |
手把刷 |
1.手把刷 |
个 |
8 |
|
|
|
||
|
12 |
AB001016 |
胶手套 |
1.胶手套 |
副 |
96 |
|
|
|
||
|
13 |
AB001017 |
纳米毛巾 |
1.纳米毛巾 |
条 |
72 |
|
|
|
||
|
14 |
AB001018 |
洗衣粉 |
1.小袋洗衣粉 |
袋 |
36 |
|
|
|
||
|
15 |
AB001019 |
去污粉 |
1.去污粉 |
箱 |
3 |
|
|
|
||
|
16 |
AB001020 |
防滑垫 |
1.防滑垫 |
块 |
8 |
|
|
|
||
|
17 |
AB001021 |
鼠药 |
1.胆钙化醇鼠药 |
袋 |
12 |
|
|
|
||
|
本页小计 |
|
|
||||||||
|
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 |
||||||||||
|
|
|
表—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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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
|
工程名称:乐山镇食堂运行项目 |
标段:乐山镇食堂运行项目 |
第 2 页 共 4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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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金额(元) |
||||
|
综合单价 |
合价 |
其中 |
||||||||
|
暂估价 |
||||||||||
|
18 |
AB001022 |
消毒液 |
1.消毒液 |
瓶 |
60 |
|
|
|
||
|
19 |
AB001023 |
手提式小垃圾袋 |
1.手提式小垃圾袋 |
包 |
96 |
|
|
|
||
|
20 |
AB001024 |
大扫帚 |
1.大扫帚 |
把 |
6 |
|
|
|
||
|
21 |
AB001025 |
防风套撮 |
1.防风套撮 |
套 |
6 |
|
|
|
||
|
22 |
AB001026 |
扫雪工具 |
1.扫雪工具 |
套 |
2 |
|
|
|
||
|
23 |
AB001027 |
笤帚 |
1.笤帚糜子 |
个 |
14 |
|
|
|
||
|
24 |
AB001028 |
固体香块 |
1.固体香块 |
个 |
120 |
|
|
|
||
|
25 |
AB001029 |
中性清洁剂 |
1.中性清洁剂 |
桶 |
24 |
|
|
|
||
|
26 |
AB001030 |
洁厕剂 |
1.洁厕剂 |
桶 |
6 |
|
|
|
||
|
27 |
AB001033 |
A字指示板 |
1.A字指示板 |
个 |
12 |
|
|
|
||
|
28 |
AB001034 |
加长擦玻璃器 |
1.加长擦玻璃器 |
套 |
8 |
|
|
|
||
|
29 |
AB001035 |
卫生间纸篓 |
1.卫生间纸篓 |
个 |
50 |
|
|
|
||
|
30 |
AB001036 |
厨房分类垃圾桶 |
1.厨房分类垃圾桶 |
个 |
2 |
|
|
|
||
|
31 |
AB001037 |
洗洁精大桶 |
1.洗洁精大桶 |
件 |
4 |
|
|
|
||
|
32 |
AB001038 |
绿伞油烟净 |
1.绿伞油烟净 |
对 |
48 |
|
|
|
||
|
本页小计 |
|
|
||||||||
|
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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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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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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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名称:乐山镇食堂运行项目 |
标段:乐山镇食堂运行项目 |
第 3 页 共 4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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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金额(元) |
||||
|
综合单价 |
合价 |
其中 |
||||||||
|
暂估价 |
||||||||||
|
33 |
AB001039 |
分类环保垃圾袋 |
1.分类环保垃圾袋 |
包 |
120 |
|
|
|
||
|
34 |
AB001040 |
一次性餐盒 |
1.一次性餐盒 |
件 |
6 |
|
|
|
||
|
35 |
AB001041 |
一次性筷子 |
1.一次性筷子 |
包 |
12 |
|
|
|
||
|
36 |
AB001042 |
大钢丝球 |
1.大钢丝球 |
个 |
48 |
|
|
|
||
|
37 |
AB001031 |
铁撮子 |
1.铁撮子 |
把 |
2 |
|
|
|
||
|
38 |
AB001032 |
线手套 |
1.线手套 |
包 |
6 |
|
|
|
||
|
39 |
AB001047 |
气压大喷壶 |
1.气压大喷壶 |
个 |
8 |
|
|
|
||
|
40 |
AB001048 |
厨房专用毛巾 |
1.厨房专用毛巾 |
条 |
36 |
|
|
|
||
|
41 |
AB001049 |
防水围裙 |
1.防水围裙 |
条 |
48 |
|
|
|
||
|
42 |
AB001050 |
防水套袖 |
1.防水套袖 |
副 |
48 |
|
|
|
||
|
43 |
AB001051 |
地毯 |
1.地毯 |
米 |
10 |
|
|
|
||
|
44 |
AB001052 |
创可贴 |
1.创可贴 |
包 |
3 |
|
|
|
||
|
45 |
AB001053 |
面巾纸 |
1.面巾纸 |
件 |
6 |
|
|
|
||
|
46 |
AB001054 |
厨房用透明口罩 |
1.厨房用透明口罩 |
盒 |
12 |
|
|
|
||
|
|
|
食堂费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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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AB001043 |
食堂费用 |
1.早餐费用,含税金 |
人/年 |
1 |
|
|
|
||
|
本页小计 |
|
|
||||||||
|
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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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08 |
||||||||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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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名称:乐山镇食堂运行项目 |
标段:乐山镇食堂运行项目 |
第 4 页 共 4 页 |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金额(元) |
||||
|
综合单价 |
合价 |
其中 |
||||||||
|
暂估价 |
||||||||||
|
48 |
AB001044 |
食堂费用 |
1.午餐费用,含税金 |
人/年 |
1 |
|
|
|
||
|
49 |
AB001045 |
食堂费用 |
1.晚餐费用,含税金 |
人/年 |
1 |
|
|
|
||
|
|
|
税金 |
|
|
|
|
|
|
||
|
50 |
AB001046 |
税金 |
1.税金6% |
项/年 |
1 |
|
|
|
||
|
|
|
分部分项合计 |
|
|
|
|
|
|
||
|
|
|
措施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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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单价措施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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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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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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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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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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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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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明细表
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授权委托书
五、投标保证金
六、商务条款偏离表
七、技术需求偏离表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技术部分
十、其他资料
(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 元的投标总报价实施和完成承包项目,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明细表
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授权委托书
五、投标保证金
六、商务条款偏离表
七、技术需求偏离表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技术部分
十、其他资料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 招标项目编号:
|
投标单位 |
|
||
|
投标报价 (万元) |
|
投标保证金 (有/无) |
|
|
服务周期 |
|
服务标准 |
|
|
备注 |
1、 本表只做唱标时使用,但本表的一切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更改。 |
||
|
2、 本表内容须与投标文件中正本内容一致,如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 |
|||
|
3、投标报价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最多保留四位。 |
|||
|
投标人: (盖章) 被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
|||
注:本表格须装订在投标文件内,然后再将此开标一览表单独打印一份签字和加盖印章后,单独密封在一个小信封内,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以便开标时唱标。
投标供应商应根据服务需求中的分项报价明细表进行分项报价。
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
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
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本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 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 字。
投 标 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五、投标保证金
我方同意投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
|
投标保证金/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不存在行政处罚信息截图 证明粘贴处
|
投标人名称: (公章)
被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 根据长财采购【2021】695号文件《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及采购文件工本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无需递交投标保证金。
2.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3.如投标人信誉良好,无需递交投标保证金,需附 “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不存在行政处罚信息截图。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序号 |
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对应的商务条款 |
是否偏离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
商务条款均应根据投标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偏离情况逐项一一相对应地填列,若供应商对采购文件全部条款无偏离,可在表格是否偏离项中填写“无偏离”即可。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供应商(公章):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七、技术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序号 |
招标文件服务需求 |
投标文件服务 |
是否偏离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
技术条款均应根据投标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偏离情况逐项一一相对应地填列,若供应商对采购文件全部条款无偏离,可在表格是否偏离项中填写“无偏离”即可。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供应商(公章):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八、资格审查资料
|
投标人名称 |
|
|||
|
注册资金 |
|
成立时间 |
|
|
|
注册地址 |
|
|||
|
邮政编码 |
|
员工总数 |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 话 |
|
|
邮 箱 |
|
传 真 |
|
|
|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姓 名 |
|
电 话 |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
|
经营范围 |
|
|||
|
备注 |
|
|||
注: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还应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注:供应商须具有2020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账户开户行提供的近半年的银行资信证明。,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必须要清晰、字迹清楚。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采购人名称 |
|
|
采购人联系人及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 约情况 |
|
|
备注 |
|
注: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供应商须具有2021年到至今任意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免缴的须提供证明材料)。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必须要清晰、字迹清楚。
(五)承诺书
我公司在此承诺:
1.无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不是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
2.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本单位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特此承诺!
供应商(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一)承诺书(格式自拟)。
(二)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 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商务服务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人,营业收入为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商务服务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人, 营业收入为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供应商须按以上格式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有)
说明: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财政部 司法部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