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1047561957000/2025-11415 |
| 分 类: | 安全生产 ; 公告 |
| 发文机关: | 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
| 成文日期: | 2025年09月25日 |
| 标 题: | 关于对长春市朝阳区 吉林省启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 南湖广场站施工工地“7·2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 调查报告的公告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5年10月13日 |
| 索引号: | 112201047561957000/2025-11415 | 分 类: | 安全生产 ; 公告 |
| 发文机关: | 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9月25日 |
| 标 题: | 关于对长春市朝阳区 吉林省启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 南湖广场站施工工地“7·2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 调查报告的公告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10月13日 |
吉林省启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
南湖广场站施工工地“7·2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
调查报告
朝阳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9月25日
长春市朝阳区
吉林省启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
南湖广场站施工工地“7·2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
调查报告
2025年7月23日16时30分许,在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南湖广场附近的吉林大学通信工程学院正门西南侧80米处,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七工区南湖广场站施工工区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要求,2025年7月25日,经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批复同意,成立了以区应急局为组长单位,区总工会、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为成员单位的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南湖广场站施工工地“7·2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询问、专家技术鉴定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吉林省启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南湖广场站施工工地“7·2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员工违规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七工区项目部繁荣路西站、南湖广场站通风空调与采暖工程、给水排水与消防工程,包含繁荣路西站和南湖广场站的通风空调采暖系统设备安装、保护、调试、安全文明施工;消防及给排水系统设备安装、保护、调试等工作内容。合同开竣工日期为2025年6月30日至2025年12月30日,合同总价暂定为19126889.55元。
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五号线南湖广场站为地下双层岛式车站(共两层,局部三层),地下一层为站厅层,地下二层为站台层,目前正在进行机电安装和风管施工。
1.建设单位:长春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683393842Y,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孙会勇,注册资本:人民币柒拾壹亿伍仟万元,成立日期:2009年6月5日,营业期限:2009年6月5日至2029年6月4日,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华庆路999号。
2.施工单位: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六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7593717G,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刘胜尧,注册资本:人民币贰拾贰亿元,成立日期:1980年11月29日,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公路管理与养护;检验检测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爆破作业;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对外劳务合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铁路运输辅助活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园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铁六局具有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为D111044715,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2日。随后中铁六局设立中铁六局集团长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六局长春公司),对其所承揽的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施工任务实施全面管理。
3.项目分包单位:吉林省启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瀚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84MAC1UTXG3F,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赵德仲,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成立日期:2022年10月12日,营业期限:2022年10月12日至无固定期限,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1399号3楼315室,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市政设施管理;土地整治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启瀚工程公司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22170673,有效期至2028年4月12日。
2025年6月25日启瀚工程公司与中铁六局长春公司签订了《长春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七工区项目部繁荣路西站、南湖广场站通风空调与采暖工程、给水排水与消防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启瀚工程公司负责繁荣路西站、南湖广场站的通风空调与采暖工程、给水排水与消防工程的施工。
4.监理单位:上海先行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行监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133731886L,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康新平,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1993年8月21日成立,营业期限:1993年8月21日至无固定期限,住所:上海天目中路291号,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招投标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先行监理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电力工程乙级、公路工程乙级、通信工程乙级、市政公用工程甲级、机电安装工程乙级监理资质(资质证书编号E231004386,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7日)。2020年6月28日,先行监理公司与地铁公司签订了《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7号线工程土建工程项目监理04标段(亚泰大站(含)-东岭南站(含)-东南湖大路站(含)-赛德广场站(含)项目监理)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监理工作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025年7月23日16时30分左右,在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七工区南湖广场站通风空调与采暖工程、给水排水与消防工程施工的负一层站厅层十八轴至二十一轴右线附近,工人殷立辉、袁继才在对已安装的三节风管进行高度调整施工作业时,风管从吊架上掉落,砸到违规[]进入下方危险作业区的技术员黄景春和工人王钥,黄景春颅脑受伤,王钥肩胛骨受伤,120急救车将二人送往吉大一院进行抢救,黄景春因颅脑受伤严重,于7月24日抢救无效死亡;王钥右肩胛骨骨折,无生命危险,已于7月24日出院居家休养。
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五号线南湖广场站为地下双层岛式车站(共两层,局部三层),地下一层为站厅层,层高6.70米,地下二层为站台层,层高4.95米,目前正在进行机电安装和风管施工,事发地点位于负一层(站厅层)的十八轴至二十一轴右线之间。
1.人员伤亡情况
黄景春,男,39岁,身份证号:220183198610271611,吉林省德惠市布海镇人。2025年7月23日在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南湖广场地铁站负一层被上方掉落的风管砸到头部,颅脑受外力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钥,男,39岁,身份证号:220104198602034135,吉林省长春市超越街道人。2025年7月23日在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南湖广场地铁站负一层被上方掉落的风管砸到肩部,造成右肩胛骨骨折,无生命危险,已于7月24日出院居家休养。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调查,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80万元(大写:壹佰捌拾万元)。
事故发生后,分包单位启瀚工程公司工作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安全员王东岩向项目经理王丹进行报告,王丹向公司负责人赵德仲进行了汇报;工程承包单位在地面的工作人员也向项目负责人进行了汇报。
17时30分左右,接到报告的长春市建委分管领导、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朝阳区政府领导、区应急局、区住建局、公安分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事发后,施工单位立即启动事故救援应急预案,安排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等待急救车辆救援。
7月23日16点40分左右急救车辆赶到现场,将黄景春和王钥送往吉大一院进行救治,黄景春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钥进行居家休养。启瀚工程公司安排专人安抚逝者黄景春家属情绪,目前,已与逝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逝者所在单位和家属对死亡原因均无异议,社会舆情平稳。
区政府相关部门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朝阳区政府应急局、住建局、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善后工作有序。
(一)事故直接原因
启瀚工程公司技术员黄景春带领班长王钥,二人违规进入风管安装作业下方区域,被掉落的风管砸中,导致黄景春头部和王钥的肩部受伤。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事后,吉林精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和中铁津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接受委托于7月28日对南湖广场站站厅层13-26轴之间已安装的所有(150个)吊架膨胀螺栓进行了拉拔测试,测试结果显示均符合设计要求。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现场勘查和询问有关人员,公安部门排除人为故意破坏因素。
(四)事故间接原因
1.工人在对风管吊杆进行高低调节作业时,作业人员单侧调整风管对接高度过大,由于动荷载产生拉拔力使得对角螺栓脱出钢筋混凝土结构,导致需要调整的三节风管产生坠落。
2.项目分包单位对风管安装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掉落风险预判和估计不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风管掉落,保障安装作业安全。
3.项目分包单位在风管安装作业现场未采取设置围栏、警戒线等防护措施,防止人员进入危险作业区域,保障安装作业安全。
吉林省启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分包单位,具体负责风管安装作业的实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导致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消除;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缺失,在进行吊装危险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吉林省启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由于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属于市政府重点工程,该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由长春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长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实施,县区属地和行业监管部门(住建部门)均不参与相关管理工作。长春市城乡建设部门于今年2月11日召开了2025年度复工复产动员大会,市建委分管领导对地铁施工安全工作进行了部署;长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按照领导工作安排,对南湖广场地铁站工程进行过安全指导,也对南湖广场站地铁施工现场进行了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下达了《安全监督限期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按时限进行了整改回复并通过了复查验收,完成了闭环管理。但长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未能及时掌握南湖广场地铁站施工进度,对工程转段(新项目入场)后,未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场进行监督管理,未有效落实安全监管职责。
黄景春,吉林省启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员,具体负责长春市轨道交通5号线南湖广场站通风空调与采暖工程、给水排水与消防工程的施工工作。安全意识淡薄,在风管安装作业时,带领工人违规进入下方危险作业区域,违反了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1.赵德仲,吉林省启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单位承包的长春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七工区项目部繁荣路西站、南湖广场站通风空调与采暖工程、给水排水与消防工程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对所负责的管理工作存在疏漏,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长春市朝阳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王丹,吉林省启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负责长春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七工区项目部南湖广场站通风空调与采暖工程、给水排水与消防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全部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疏漏,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王东岩,吉林省启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负责风管安装施工现场日常安全巡视、新入场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工作等。对风管安装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掉落风险预判和估计不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风管掉落;在风管安装作业现场未采取设置围栏、警戒线等防护措施,防止人员进入危险作业区域;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入危险作业区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高志远,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项目经理,对施工项目实施全面管理,2021年8月任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疏漏,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郑伟亮,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员,负责长春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七工区项目部繁荣路西站、南湖广场站通风空调与采暖工程、给水排水与消防工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日常管理。对风管安装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掉落风险预判和估计不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风管掉落;在风管安装作业现场未采取设置围栏、警戒线等防护措施,防止人员进入危险作业区域;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入危险作业区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上海先行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1.刘鑫,上海先行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7号线工程土建工程项目监理04标段(亚泰大站(含)-东岭南站(含)-东南湖大路站(含)-赛德广场站(含)项目监理)工程监理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有效落实监理人员岗位职责,对风管安装作业过程中存在掉落风险的预判和估计不足,未发现并及时建议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建议由上海先行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根据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2.韩飞,上海先行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7号线工程土建工程项目监理04标段(亚泰大站(含)-东岭南站(含)-东南湖大路站(含)-赛德广场站(含)项目监理)工程监理安全监理。未能有效落实监理人员岗位职责,对风管安装作业过程中存在掉落风险的预判和估计不足,未发现并及时建议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建议由上海先行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根据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王继征,长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站长,负责长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全面工作,对全市地铁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进行统筹安排部署。未能及时掌握南湖广场地铁站施工进度,对工程转段(新项目入场)后,未及时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到场进行监督管理,未有效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建议由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机关纪委进行处理。
吉林省启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长春市朝阳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扎实有效开展安全生产的督促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化对项目的安全管理,做细做实岗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施工安全管理的问题,要强化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督促落实项目的《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要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分包工程的发包方,要督促分包单位认真按合同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督促管理分包单位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巡视检查、强化执行落实、杜绝违章行为,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工作措施任务落到实处。
(三)上海先行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要从源头上把好安全生产关。要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完善,责任制是否层层有分工、层层抓落实,形成有效的安全生产监控网络。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意识,增强其处置现场问题的能力,进一步细化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程序,抓漏点,找不足,捋顺工作流程,做到发现问题立即处置。监理人对施工生产安全保证体系必须常抓不懈,同时要通过检查、巡察等手段强化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发觉问题准时下达监理通知,对较大的隐患要实行下达停工令等手段,责令施工企业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规范要求。
(四)长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及时掌握建设项目工地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监管力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各类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