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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47561957000/2025-11413
分  类: 行政处罚 ;  其他
发文机关: 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24日
标      题: 长春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对长春市利成加油站、苏**、颜*行政处罚的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13日
索引号: 112201047561957000/2025-11413 分  类: 行政处罚 ;  其他
发文机关: 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24日
标  题: 长春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对长春市利成加油站、苏**、颜*行政处罚的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13日


 长春市利成加油站:

1.危险化学品企业未经审批即开展动火作业,企业管理人员未进行制止;2.动火作业区域未设置警示标识;3.作业区域未设专人在现场监护;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现场8名工人未佩戴安全帽,其中2名未系安全带)。违反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中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第四十三条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中4.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款,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苏**:

作为管理人员对违规动火作业未审批就作业行为未加制止,违反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中4.6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颜*:

长春市利成加油站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危险化学品企业未经审批即开展动火作业,企业管理人员未进行制止;2.动火作业区域未设置警示标识;3.作业区域未设专人在现场监护;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现场8名工人未佩戴安全帽,其中2名未系安全带),主要负责人(站长)颜*未及时组织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长春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5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