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104013829539M/2021-29896 |
分 类: | 权责事项 ; 公告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长春市朝阳区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8月10日 |
标 题: | 长春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长春市朝阳区体育局)权责事项清单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1年08月10日 |
索引号: | 11220104013829539M/2021-29896 | 分 类: | 权责事项 ; 公告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长春市朝阳区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8月10日 |
标 题: | 长春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长春市朝阳区体育局)权责事项清单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1年08月10日 |
长春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长春市朝阳区体育局)权责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设定依据 | 主项编码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601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 | 长春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长春市朝阳区体育局) | 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
2201259986000T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
602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长春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长春市朝阳区体育局) | 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
2201259985000T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
603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行政许可 | 长春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长春市朝阳区体育局) | 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判机关。” |
2201259984000T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判机关。” |
604 | 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登记前审查(年检) | 其他行政权力 | 长春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长春市朝阳区体育局) | 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72号修正)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
2210259983000T | 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登记前审查(年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72号修正)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
605 | 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登记前审查(成立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长春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长春市朝阳区体育局) | 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
2210259982000T | 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登记前审查(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
606 | 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登记前审查(变更章程) | 其他行政权力 | 长春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长春市朝阳区体育局) | 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70号修正)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
2210259981000T | 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登记前审查(变更章程)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70号修正)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
607 | 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登记前审查(变更法人) | 其他行政权力 | 长春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长春市朝阳区体育局) | 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69号修正)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
2210259980000T | 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登记前审查(变更法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69号修正)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
608 | 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登记前审查(变更住所) | 其他行政权力 | 长春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长春市朝阳区体育局) | 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68号修正)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
2210259979000T | 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登记前审查(变更住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68号修正)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
609 | 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登记前审查(变更名称) | 其他行政权力 | 长春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长春市朝阳区体育局) | 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67号修正)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
2210259978000T | 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登记前审查(变更名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67号修正)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
610 | 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登记前审查(注销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长春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长春市朝阳区体育局) | 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
2210259977000T | 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登记前审查(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
611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长春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长春市朝阳区体育局) | 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2201259976000T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612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行政确认 | 长春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长春市朝阳区体育局) | 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2207259975000T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613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长春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长春市朝阳区体育局) | 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
2210259974000T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
614 |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长春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长春市朝阳区体育局) | 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2210259973000T |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615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长春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长春市朝阳区体育局) | 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
2201259972000T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
616 |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长春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长春市朝阳区体育局) | 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2208259971000T |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617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行政确认 | 长春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长春市朝阳区体育局) | 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2207259970000T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