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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2018年6月15日 司发〔2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农村、社区发展,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意义

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工作向基层延伸、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载体。深入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和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法律服务需求的重要实践,对于推动基层依法治理、服务和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积极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引导广大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为村(居)自治组织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参与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等,得到党和政府一致肯定,受到人民群众普遍欢迎,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但是,与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相比,当前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在资源配置、服务规范和作用发挥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加强规范和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创造条件,推进此项工作深入开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深化律师制度改革部署要求,健全完善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作用,促进村(居)组织民主决策、依法办事,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对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强化政治引领,引导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需求为导向、以人民满意为标准,把法治方式与德治传统、国家依法治理与群众依法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服务新需求。

——坚持因地制宜。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村(居)特点、法律服务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积极稳妥推进工作。

——坚持便捷高效。积极畅通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就在群众身边的优势,确保人民群众第一时间得到周到、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工作目标

2018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确保人民群众不出村(居)即可享受到及时、便捷、普惠的法律服务。到2020年,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方式和内容全面规范,服务质量明显提升,职能作用有效发挥,初步形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村(居)公共事务、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基层治理新格局。

三、进一步规范和创新村(居)法律顾问工作

(一)加强人员配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选聘政治素质高、执业水平过硬、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公益法律服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等担任村(居)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遴选方式和过程要向社会公开,由村(居)委员会和法律顾问进行双向选择,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及服务期限等。要做好资源统筹配置,律师资源相对充足地区优先安排律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确保一名律师服务一个村(居);律师资源相对不足地区,可以由一名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多个村(居)法律顾问,但原则上不超过5个;法律服务资源严重不足地区,要加大资源调配力度,组织本地区大中城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口支援,同时可以由县(市、区)司法局、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公证员等担任村(居)法律顾问,还可以发挥退休法官、检察官和驻村工作队等作用,共同开展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引导村(居)法律顾问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积极参与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导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做好释法析理,引导当事人依法依程序表达诉求,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涉及群众重大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大规模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信息,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处理所在村(居)疑难复杂上访事项,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促进息访止纷。二是服务村(居)依法治理。协助村(居)委员会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和其他管理规定。为招商引资、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拆迁、环境治理保护等重大项目谈判,签订涉农重要经济合同和其他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处理换届选举中的法律问题,发挥专业监督作用。三是为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及时解答村(居)民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协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依法申请法律援助;为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必要法律帮助。四是开展宪法法律学习宣传工作。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活动,发放宪法读物;定期举办法治讲座,发放法治宣传资料,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围绕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婚姻家庭、入学就医、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村(居)治理重点环节,普及法律知识,积极培养村(居)“法律明白人”,增强基层群众法治意识。

(三)规范服务行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规范村(居)法律顾问的服务方式和服务标准,切实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一是规范服务方式。村(居)法律顾问应当以方便群众为原则,每月提供不少于一次、四小时的现场法律服务;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法治讲座,重点宣传解读涉农最新法律法规和当地党委政府政策措施等。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法律服务进村(居)活动。村(居)设置公示栏,对外公布本村(居)法律顾问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确保村(居)民能够第一时间联系到法律顾问。二是建立工作台账。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统一印制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台账。法律顾问应通过工作台账等如实记录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对象、内容和结果,实行一次一记、一事一记、一村一卷,通过工作日志台账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做到服务留迹、问题解决、群众满意。三是完善服务标准。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统一制定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标准,提高法律服务的规范性和标准化。村(居)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自觉接受村(居)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的指导监督,听取村(居)委员会和群众意见建议,切实发挥自身职能作用。

(四)创新服务方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充分运用电话、微博、微信、手机APP等法律服务新载体,提供在线咨询、普法信息线上推送和其他远程服务,确保群众足不出户即可享受法律服务。要建立微信工作群,推动实现微信群在村(居)的全覆盖,确保法律顾问在日常工作中能够随时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要进一步规范微信群建设,村(居)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服务群,成员包括法律顾问、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所长、村(居)两委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和部分党员、群众代表等,主要职责是了解村(居)及群众法律需求,提供实时法律服务。县(市、区)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群,成员包括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乡镇(街道)司法所所长和本地区所有村(居)法律顾问,主要职责是听取法律顾问意见建议,及时解决工作实际困难,对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具体指导监督等。省(区、市)建立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群,成员包括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和部分优秀司法所所长、村(居)法律顾问代表等,主要负责总结交流各地有益经验做法,听取工作意见建议,及时解决困难问题,部署本地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等。微信群按照谁建立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切实以信息化推动村(居)法律服务的精准性、时效性。

四、建立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机制

(一)建立培训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培训制度,制定专项培训计划,并纳入本系统年度培训工作计划,通过集中培训、分散培训、网络培训等形式,增强村(居)法律顾问对国家政策、社情民意及相关法律业务的了解程度及与群众的沟通能力,切实提高开展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考核评估制度。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考核评估办法,组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定期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应当充分听取村(居)委员会和群众意见,重点考查法律顾问在服务群众和村(居)治理等方面职能作用发挥情况。考核评估结果经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法律顾问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在评优评先、“两代表一委员”推荐等工作中予以参考。各地要积极推动将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本地区综治工作考评。

(三)建立督查通报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督导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并通过随机检查、暗访、交叉检查等方式适时开展实地检查。建立督导检查问卷调查制度,通过随机向村(居)民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掌握法律顾问实际服务情况。建立通报制度,定期对村(居)法律顾问推进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开展好的予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的通报批评,督促各地抓好落实。

五、加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政策支持。要及时研究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切实予以解决。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法律服务队伍情况和法律服务需求,做好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并周密组织实施,搞好统筹调度,确保本地区2018年底前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推动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真正落地见效。

(二)加强工作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推动将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加补助等多种方式,为村(居)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设施等。律师协会要实行律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会费减免奖励政策。

(三)加强宣传表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泛开展宣传,重点宣传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做法,提高社会群众对村(居)法律顾问的认同感,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注重宣传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及时予以表彰宣传,进一步增强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荣誉感,吸引更多优秀法律服务人才参与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