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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一案三书制度

 

朝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一案三书制度

第一条为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持续的法治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一案三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一案三书”,是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作出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和免予行政强制决定的执法案件,同步下发相应的执法决定书、行政建议书、信用承诺书。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通过一般程序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中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和免予行政强制决定适用本工作规范,其余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可以参照执行。

第四条制作行政建议书,应当坚持包容审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中发现的问题,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等因素,对当事人进行全面整改,依法合规生产经营提出相应建议。

第五条行政建议书中提出的行政建议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期限、整改建议、累犯可能适用的从重情形。

第六条行政建议书向当事人提出责令整改的期限、整改措施等建议时,不得强制性增设当事人履行义务,不得变相增减或者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行政处罚建议书应当编制文号,其中地区代码和顺序号与对应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编号一致。

第八条信用承诺书,是指当事人针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承诺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切实整改问题、不再发生类似问题的书面文书。

第九条当事人在信用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应当与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密切相关,并切实可行。当事人可以对应行政建议书内容作出承诺。

第十条行政建议书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免予行政强制决定书同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执法决定后提交信用承诺书。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制作信用承诺书,并可以向其提供文书模板。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作出免予行政强制决定,应当制作免予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根据涉及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完整填写清单。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三条行政建议书、免予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信用承诺书应当归入行政处罚案卷予以管理。

第十四条本工作规范自制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长春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处罚决定书

长朝人社监不字〔2021〕第号

被行政处罚单位()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劳动违法行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三)项之规定                                                   

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三)项之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款人民币整(¥)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了《关于免于行政处罚的申请书》陈述申辩意见书。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行政处罚单位(人)。

附件2

长春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

(文号)

(当事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

(法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行政相对人)  日,(通法情形),违反 了(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的规定,综合考虑违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等因素,遵循包容审慎原则, 本机关仮法対(行政相对人)作出了 (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 司决定或者免予行政强制决定)。为维护法律权威,杜绝上述违 法情形的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行政建议:

一、                          (责令改正期限)

二、                          (制定整改措施)

三、                          (累犯处罚意见)

四、                              (其他意见)

 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视情节进行依法严肃处理。

 

长春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3

 

信 用 承 诺 书

 

长春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 所(地址): 。于年月日,违反了的规定,(行政相对人)作出了(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免予行政强制决定)

(行政相对入)有义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  

二、  

三、  

 

 

 

 

 

 

                                  (行政相对人印章)

                                             
 

附件1

 

 

 

 

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如果用人单位在监督检查时对抗执法,就会触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罚则,并进而成为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各类用人单位被查出有下列行为时,只要主动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即不予处罚。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2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如果用人单位在监督检查时对抗执法,就会触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罚则,并进而成为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各类用人单位被查出有下列行为时,只要主动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即不予处罚。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3

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规定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如果用人单位在监督检查时对抗执法,就会触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罚则,并进而成为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各类用人单位被查出有下列行为时,只要主动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即不予处罚。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4

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如果用人单位在监督检查时对抗执法,就会触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罚则,并进而成为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各类用人单位被查出有下列行为时,只要主动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即不予处罚。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5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如果用人单位在监督检查时对抗执法,就会触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罚则,并进而成为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各类用人单位被查出有下列行为时,只要主动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即不予处罚。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6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如果用人单位在监督检查时对抗执法,就会触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罚则,并进而成为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各类用人单位被查出有下列行为时,只要主动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即不予处罚。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7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15日内,未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如果用人单位在监督检查时对抗执法,就会触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罚则,并进而成为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各类用人单位被查出有下列行为时,只要主动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即不予处罚。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8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如果用人单位在监督检查时对抗执法,就会触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罚则,并进而成为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各类用人单位被查出有下列行为时,只要主动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即不予处罚。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9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不真实,没有违法所得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如果用人单位在监督检查时对抗执法,就会触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罚则,并进而成为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各类用人单位被查出有下列行为时,只要主动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即不予处罚。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10

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如果用人单位在监督检查时对抗执法,就会触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罚则,并进而成为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各类用人单位被查出有下列行为时,只要主动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即不予处罚。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1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时,未按规定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等确保招聘会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违法所得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如果用人单位在监督检查时对抗执法,就会触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罚则,并进而成为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各类用人单位被查出有下列行为时,只要主动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即不予处罚。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12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沉年度报告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如果用人单位在监督检查时对抗执法,就会触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罚则,并进而成为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各类用人单位被查出有下列行为时,只要主动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即不予处罚。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13

在其他地区办理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未在长春市备案,开展业务但情节轻微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如果用人单位在监督检查时对抗执法,就会触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罚则,并进而成为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各类用人单位被查出有下列行为时,只要主动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即不予处罚。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14

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未损害劳动者利益,与劳动者达成和解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如果用人单位在监督检查时对抗执法,就会触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罚则,并进而成为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各类用人单位被查出有下列行为时,只要主动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即不予处罚。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15

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未对劳动者造成损害,不需要承担賠偿责任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如果用人单位在监督检查时对抗执法,就会触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罚则,并进而成为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各类用人单位被查出有下列行为时,只要主动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即不予处罚。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16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像,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如果用人单位在监督检查时对抗执法,就会触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罚则,并进而成为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各类用人单位被查出有下列行为时,只要主动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即不予处罚。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17

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如果用人单位在监督检查时对抗执法,就会触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罚则,并进而成为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各类用人单位被查出有下列行为时,只要主动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即不予处罚。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18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对劳动者造成损害,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如果用人单位在监督检查时对抗执法,就会触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罚则,并进而成为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各类用人单位被查出有下列行为时,只要主动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即不予处罚。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19

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未对劳动者本人造成实际影响,取得劳动者本人谅解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如果用人单位在监督检查时对抗执法,就会触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罚则,并进而成为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各类用人单位被查出有下列行为时,只要主动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即不予处罚。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20

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如果用人单位在监督检查时对抗执法,就会触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罚则,并进而成为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各类用人单位被查出有下列行为时,只要主动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即不予处罚。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21

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未对被派遣者造成损害,没有连带赔偿责任,取得被派遣者谅解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如果用人单位在监督检查时对抗执法,就会触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罚则,并进而成为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各类用人单位被查出有下列行为时,只要主动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即不予处罚。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22

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情节轻微,劳动者本人没有异议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如果用人单位在监督检查时对抗执法,就会触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罚则,并进而成为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各类用人单位被查出有下列行为时,只要主动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即不予处罚。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23

从事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未报审批机关备案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如果用人单位在监督检查时对抗执法,就会触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罚则,并进而成为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各类用人单位被查出有下列行为时,只要主动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即不予处罚。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附件2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并承诺在规定时限申领许可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并承诺在规定时限申领许可的。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情节轻微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情节轻微的。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3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擅自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侵害个人合法权益,情节轻微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擅自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侵害个人合法权益,情节轻微的。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4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未按规定采取保密措施导致泄露,情节轻微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未按规定采取保密措施导致泄露,情节轻微的。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5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不真实,情节轻微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不真实,情节轻微的。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6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举办现场招聘会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举办现场招聘会的。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7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或服务台帐保存低于 2 年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或服务台帐保存低于 2 年的。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8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情节轻微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情节轻微的。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9

职业中介机构未在服务场所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职业中介机构未在服务场所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10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帐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帐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11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情节轻微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情节轻微的。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12

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13

未按规定进行用工信息备案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未按规定进行用工信息备案的。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14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情节轻微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情节轻微的。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15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情节轻微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情节轻微的。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16

违反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未对当事人造成损害,并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违反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未对当事人造成损害,并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17

未遵守工作时间规定,单人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 48 小时,涉及人数相对较少,劳动者本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未遵守工作时间规定,单人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 48 小时,涉及人数相对较少,劳动者本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18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情节轻微,被发现后立即停止并承诺在规定时限申领许可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情节轻微,被发现后立即停止并承诺在规定时限申领许可的。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19

职业技能掊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情节轻徹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职业技能掊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情节轻徹的。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20

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厂告、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轻微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厂告、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轻微的。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21

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撞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或者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情节轻微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撞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或者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情节轻微的。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22

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管理混乱,影响教育教学,情节轻微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管理混乱,影响教育教学,情节轻微的。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23

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情节轻微的行为,对个人处罚低于 2000 元,对企业处罚数额低于 1 万元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情节轻微的行为,对个人处罚低于 2000 元,对企业处罚数额低于 1 万元的。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24

其他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行为,规定中明确 " 可以 " 处罚,拟处罚数额低于 1 万元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其他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行为,规定中明确 " 可以 " 处罚,拟处罚数额低于 1 万元的。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25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査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査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关于发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附件3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于非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依法必须进行处罚的,在企业主动配合调查,并能在处罚后按规定时限达到整改要求的,要适当裁量,适用最低的处罚标准”。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对于非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依法必须进行处罚的,在企业主动配合调查,并能在处罚后按规定时限达到整改要求的,要适当裁量,适用最低的处罚标准”。

《关于在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试点推行首检告知和承诺备案等项制度的通知》(长人社[2019]31号)

 

 

 

 

 

 

 

 

 

 

 

 

 

 

 

 

 

 

 

 

 

 

 

 

 

 

附件4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

免予行政强制的依据

备注

1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的社会保险缴纳行为,不再查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的社会保险缴纳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

根据《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2号)第三条,“被调查用人单位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不再查处。

朝阳区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

“被调查用人单位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