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社会救助监管责任的意见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省及地方各层级社会救助监管责任,强化社会救助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社会救助监管责任
落实社会救助监管责任,实行四级协同、分级负责制。
(一)省级民政部门监管责任。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县两级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成效等进行监管。每年至少对市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30%县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一次随机抽查。
(二)市级民政部门监管责任。负责对本市(州)行政区域内各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成效等进行监管。每年至少对所辖县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部分所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一次随机抽查〔乡镇(街道)总数在150个以上的,按不低于10%比例抽检;乡镇(街道)总数在150个以下100个以上的,按不低于20%比例抽检;乡镇(街道)总数在100个以下的,按不低于30%比例抽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参照执行。
(三)县级民政部门监管责任。负责对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乡、村两级社会救助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成效等进行监管。每年至少对所辖乡镇(街道)进行一次社会救助职责履行情况全面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部分所辖村(社区)社会救助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一次随机抽查〔村(社区)总数在200个以上的,按不低于10%比例抽检;村(社区)总数在200个以下150个以上的,按不低于15%比例抽检;村(社区)总数在150个以下100个以上的,按不低于10%比例抽检;村(社区)总数在100个以下的,按不低于30%比例抽检;所辖村(社区)不足20个的地方,100%进行检查〕。
(四)乡镇(街道)监管责任。负责对本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各村(社区)社会救助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成效等进行监管。每年至少对所辖各村(社区)社会救助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二、完善社会救助监管内容
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确保社会救助监管工作有效开展。具体包括6个方面:
(一)上级部署社会救助工作推进情况。包括当地对上级部署工作的重视程度、采取的工作措施和推进的实际成效等情况。
(二)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包括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在当地的细化、宣传、培训、执行等情况。特别是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要做到政策宣传到人、动态核查到人、县乡村登记到人,坚决查处近亲属少备案、不备案甚至假备案问题。
(三)社会救助公开公示情况。包括县级民政部门在同级政府网站或民政局网站公开救助对象姓名(不含未成年人和艾滋病患者等个人信息需保密的对象)、居住村(居)委会、享受救助金数额等情况,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设立公示板,落实审核审批公示并长期公开救助政策、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象名单和补助金额等情况。
(四)社会救助信访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包括市、县、乡三级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网络咨询投诉渠道,对群众社会救助信访投诉问题进行接待、办理并限期反馈,梳理、分类归集并分析社会救助信访问题原因,定期通报社会救助信访信息,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等情况。
(五)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包括上级社会救助补助资金及时下拨,本级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到账,社会救助资金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开展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社会救助资金发挥使用效能等情况。
(六)社会救助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制定社会救助监管方案,细化社会救助监管措施,明确社会救助监管责任,开展社会救助监管活动等情况。
三、健全社会救助监管方式
社会救助监管主要采用5种方式:
(一)专项督导。上级部门对下级单位落实上级部署安排的社会救助重要制度、重点工作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组织实施专项督查指导。
(二)信访督办。上级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信访案件类别,直接对基层社会救助信访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催办。
(三)明查暗访。上级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通过事先通知方式对基层开展社会救助常规检查,或采取“四不两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对基层社会救助责任、政策、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暗访。
(四)绩效评价。各级部门或机构通过自行组织或引入第三方社会组织,对本级及下级单位社会救助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以及各项救助制度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五)通报约谈。上级部门通过下发《通报》或约谈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方法,对社会救助责任、政策、工作等落实不到位的地方进行通报或约谈。
四、强化监管责任落实措施
落实社会救助监管责任,需要有完善的制度保障、广泛的社会认知和系统的监督检查。
(一)强化监管机制,行止有尺度。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监管制度,强化社会救助监管责任,履行社会救助监管义务。各地要把监管制度落实作为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首要任务,事事以制度为标尺加以约束和规范,切实做到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钱。
(二)强化政策宣传,公开有力度。各地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突出对社会救助监管制度的宣传教育,大力提高社会知晓率,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社会公众,特别是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都能清晰了解省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社会救助监管责任,理解实施社会救助监管的重要意义,支持省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开展社会救助监管工作,更好地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
(三)强化执纪问责,惩戒有精度。对落实监管责任不力的,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要把握原则。开展监管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权责一致,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惩处力度与具体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要明确责任主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分政府责任还是部门责任,领导责任还是具体工作人员直接责任,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在问题认定上要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正确区分是主观渎职还是客观失误,以及应给予何种党纪、政纪处分,是否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惩处等,做到惩处精准、适当。
吉林省民政厅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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