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推进各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努力提升各地社会救助服务规范化水平,根据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和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精神,结合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21号)要求,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操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9月18日
吉林省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操作指南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提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按照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吉民发〔2018〕21号)相关要求,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购买主体
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购买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下,按照计划和要求编制购买服务项目;纳入县级统筹范围的,在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并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承接主体
(一)承接主体范围:
1.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2.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承接主体应满足的条件:
1.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5.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建立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协调约束机制。
三、购买内容
(一)可以购买服务的事项。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型工作两类。
1.事务性工作。主要包括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认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需求评估,规划设计、策略研究、课题调研,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绩效评价等工作。
2.服务性工作。主要包括对社会救助对象(含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心理疏导、社区照顾、代际融洽、能力提升、社区倡导、社区参与、社会融入、资源链接等服务。
(二)不可以购买服务的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防止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虚化和公共资源闲置。具体包括:
1.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事项;
2.应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3.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4.融资行为;
5.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四、购买程序
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项目确定。
购买主体根据社会救助工作实际需要,在法规许可范围内确定购买服务项目,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落实项目预算。
(二)信息发布。
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等相关信息。
(三)组织购买。
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公平竞争要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确定承接主体时,要以满足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能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
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具体要求如下:
1.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2.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3.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合同;
4.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四)监督管理。
强化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监管,确保全过程工公平公正、合规合法。
1.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2.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
3.购买主体应建立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承接主体发生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及时启动预案,确保救助对象的正当权利不受影响;
4.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存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依法禁止相关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并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将失信记录在省及当地信用平台公示。
(五)绩效评价。
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对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内容进行绩效评价。
1.购买主体应制定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突出服务对象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救助服务满意度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向社会公开,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2.购买主体应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五、资金来源
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专项经费中列支,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中央和省级下拨的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总额的2%。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实施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实施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六、工作要求
本《操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在实施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时,应当遵照本《操作指南》执行。违规操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操作指南》相关规定,制定更加细化的《操作细则》。
附件:吉林省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
附件
吉林省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
工作类别 |
项目 |
事务性工作(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认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等服务) |
对象排查:主要指定期开展救助对象核查排查工作。 |
家计调查:主要指对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相关情况的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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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评估:主要指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以及救助对象的困难需求等开展评估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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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主要指为救助对象建设康复、活动等场所及救助工作发展实际进行的规划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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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研究:主要指对当地救助政策、救助方式等开展基础性、前瞻性、可持续性等研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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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调研:主要指对救助领域或其中的某一项业务开展的专项课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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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传:主要指为推动救助政策和相关规定落实开展的宣传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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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培训:主要指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开展的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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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评价:主要指对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工作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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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性工作(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含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心理疏导、社区照顾、代际融洽、能力提升、社区倡导、社区参与、社会融入、资源链接等服务) |
照料护理:主要指对有照护需求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日常照料护理服务。 |
康复训练:主要指对有需求的社会救助对象通过训练这种方法,使其患肢恢复正常的自理功能,用训练的方法尽可能的使残疾者生理和心理的康复,达到治疗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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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医陪护:主要指对身边没有家人或家人无能力陪护的救助对象,提供住院期间陪护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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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疏导:主要指运用心理学的方法,对心理适应方面出现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心理援助,或通过言语的沟通技巧进行“梳理、泄压、引导”,改变救助对象的自我认知,从而提高其行为能力和改善自我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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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照顾:主要指对有照顾需求的社会救助对象,通过行动、物质、心理和环境等各个层面,在家庭或者社区服务场所提供全面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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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际融洽:主要指融洽社会救助家庭隔代亲人之间代际关系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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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提升:主要指帮助社会救助对象提升其文化水平、道德品质、劳动技能、心理素质以及健康体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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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倡导:主要指通过社区教育,使社区的居民了解社会救助对象的特殊困难,从而体谅、理解并接纳他们,帮助社会救助对象增强信心,维护自尊,勇于表达自己在经济、身体和精神方面的困境,敢于向社会和社区提出合理的要求和政策倡议,增强其自我价值、公民意识和社群精神,进而帮助他们融入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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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参与:主要指鼓励、引导社会救助对象参加所在城乡社区各种活动或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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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融入:主要指在教育、健康、社会保障、就业、信息与沟通、安全等方面,鼓励引导社会救助对象通过经济、行为、心理等层面融入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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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链接:主要指梳理、汇集社会救助家庭内部及外部环境所有救助资源,搭建供需对接平台,为社会救助对象按需提供更多元、更全面、更贴心的社会救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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