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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市科技局制定了《长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长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推进产学研用合作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围绕长春市重大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功能包括:

  (一)开展技术研发。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趋势,围绕重点技术领域的前瞻性技术、(一)在长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并稳定运营1年以上。

(二)具有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和研发投入、研发基础条件。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不低于30%,其中硕士或中高级职称以上研发人员应占研发人员总数的30%以上。依托国内外高水平科研平台,有研发经费来源和研发经费投入。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所必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和固定场地。

(三)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四)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实行市场化引人和用人机制,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依照章程管理运行,内控制度健全完善。建立科学的研发组织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五)具有明确业务发展方向。以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研究成果以技术许可和转让方式等予以转化,并在创业孵化育成、研发服务等方面具有特色与成效。对未来3-5年的发展有明确的目标和清晰的规划。

(六)近两年来,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组织申报长春市新型研发机构的通知,申请单位填写《长春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组织推荐。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

(三)备案审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实地考察论证提出综合审查意见。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综合审查意见,提出备案意见,对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名单。

第三章 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八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自颁发资格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在2年资格期满前,市科技局组织对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估,评估通过的继续获得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不参加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131日前撰写并向市科技局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新型研发机构如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未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应依法进行登记管理,运营所得利润主要用于机构管理运行、建设发展和研发创新等,出资方不得分红。

第十一条 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管理。鼓励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运营所得利润不进行分红。

  第十二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监督问责机制。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对备案新型研发机构,根据评估绩效择优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十四条 在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重大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科技创新券政策、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开展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备案新型研发机构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同等的待遇。

第十五条 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应税收优惠。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科技创新进口税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