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朝阳区前进街道办事处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长春市社区居民委员会 规范化管理服务工作制度 (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与职责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3.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和邻里团结;

4.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组织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引导居民建立健康文明的活动方式;

7.向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务。

(二)依照上述主要任务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1.做好宣传动员教育引导工作,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引导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2)教育引导居民遵守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有关决定;

(3)负责组织开展社区文化、科普、环保和体育等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引导居民争做文明市民。

2.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居民自治;

(2)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社区重要事项和涉及本社区居民重大利益事项,定期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执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3)实行居务公开,通过多种公开形式,让居民及时了解社区各项事务,并接受居民的质询和监督;

(4)组织居民开展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活动,参与对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活动;

(5)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参与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工作。

3.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创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1)根据本社区实际情况,广泛收集居民的意见建议和利益请诉求,详细掌握辖区困难群众的具体情况,及时为居民群众排忧解难;

(2)充分发挥社区内党员、志愿者等骨干作用,引导居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个人意愿,及时协调邻里纠纷,化解基层社会矛盾;

(3)及时向政府和其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4.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社区共驻共建

(1)组织动员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同时为驻社区单位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促进驻社区单位的发展,积极引导驻社区单位向社区居民开放内部设施;

(2)组织动员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救助活动,培育和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扶持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区建设。

5.协助政府做好公共服务工作,提高社区服务水平

(1)协助政府落实在社区的各项公共服务职能;

(2)协助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为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带领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拥护党的领导,响应党的号召,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把居民区建设成文明区。

(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和居委会会议,讨论重大问题及制定年、季、月度工作计划和完成工作措施。

(三)组织居委会成员和各工作委员会实施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和居民公约。

(四)对社区工作进行总结检查并负责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五)安排并制定措施完成政府临时交办的任务。

(六)组织协调社区内各方面的关系,解决处理工作中的矛盾与问题,制定合理的工作程序和实施步骤。

(七)全面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检查各项制定执行情况,总结居民自治活动经验。

(九)召集居民组长听取和认真研究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反映。

三、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全体社区居民依法选举产生,是社区实施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评议、民主监督的重要机构,代表全体居民的基本利益。

(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依法行使以下权限和职责:

1.制定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制定和修改社区成员公约等重要制度;

2.选举社区居委会的相关机构;

3.审核议定社区发展规划和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计划,审议和批准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

4.对社区居委会各项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对社区居委会成员进行民主评议;

5.讨论决定社区其他重大事宜。

(三)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认为有必要或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也可以随时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居民代表参加方为有效,会议所形成的决议或决定,须经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与会代表通过方可生效。

四、社区居务公开制度

(一)社区居务公开是推进基层民主、强化社区自治功能,保障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有效形式,社区在开展各项工作中要自觉实行居务公开制度。

(二)社区居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居委会主要工作职责、居委会成员工作分工、联系方式、办公时间、办公流程等;

2.居委会财务收支情况;

3. 居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

4.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社会福利工作张榜公布的内容;

5.救灾、救济群众筹款物及发放情况;

6.定期救济享受人员详细情况;

7. 其他与居民群众利益相关的事项。

()居务公开的内容可通过社区居务公开栏、宣传栏、墙报以及居委会工作会议、居民小组长(楼长、楼栋长)会、居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公布。原则上应每季度末向居民群众公布一次。

(四) 居务公开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意见、建议以及投诉,居委会要高度重视,及时查处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自觉接受居民和居民代表的监督,。

(五)社区居务公开前,社区居委会应将公开的事项提请居委会党组织和居委会成员核准;公开时,要注意公开内容、形式的规范明晰,增强公开的透明度;公开后,要认真做好居民群众意见的收集反馈,让居民群众满意。

五、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一)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是社区居委会的下设机构,在社区居委会领导和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工作。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下派人员,社区公益岗位人员等组成。

(二)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的工作要接受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居民的考核、评议和监督。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主任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兼任,副主任自行确定。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人员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统一管理,实行职责分工负责制,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主要任务是:在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落实政府在社区的公共服务职能。其基本职责是:

1.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确定的居委会任务中的相关事务,落实社区居委会提出的工作计划,执行社区居委会的会议决定,定期向社区居委会汇报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

2.承担政府在社区的相关公共服务工作,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社区低保、社区就业、社区养老、社区治安、法律服务、人口与计划生育、社区助残、社区救助等工作。

3.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协助政府提供社区公共服务,配合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开展自助和互助服务、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负责受理、承办、代办、转办社区居民事务。

4.坚持走家入户,及时收集和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待和受理居民群众来电、来信、来访。

六、社区例会制度

(一)社区例行每日早会制度,每天开始工作前,由居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布置当日工作,提出相关要求,通报传达有关事项。

(二)社区每周应召开一次由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参加的工作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共同主持,总结上周工作情况,研究本周工作安排或阶段性工作计划,协调各岗位的工作和事项,查找、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社区居委会每月应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必要时扩大到相关工作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一般由居委会主任主持,通报前期工作情况,进行下步工作安排,讨论重大事宜或决策。

(四)社区例会要严格会议制度,保证人员参加,不得无故缺席,参加会议人员要认真研究和汇报工作,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对不遵守会议制度和违反会议纪律的人员,要通过提示、警告、批评等方式告诫,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五)社区例会要有专门记录,专人负责保管,大型活动或主要工作记入大事记。

七、社区工作者学习培训制度

(一)社区要组织好社区工作者认真参加上级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保证参加人数和时间,要做好记录和专题讨论,认真参加组织培训单位对培训人员的考试。

(二)社区要从实际出发,着眼于建设学习型社区,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组织社区工作者进行理论业务学习,开展有关社区工作的理论研讨。

(三)社区要本着拾遗补缺和充实、完善、提高的原则,鼓励社区工作者自学,使之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进而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与综合能力。积极倡导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工师考试培训并获取资格证书,逐步成为职业化、专业化的社区工作者。

(四)社区每周应组织社区工作者集中学习一次,社区工作者参加集体组织的学习和个人自学要做好记录和有相应的学习笔记。

八、首问责任制度

(一)对居民群众来人或来电咨询、投诉和办理事务,首先接待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负责人。无论是否属于职责范围内,首问负责人都要负责指引、介绍或答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拖延处理时间。

    (二)首问负责人能当场处理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处理或不属于职责内的,应该向对方说明原因或向来人提供可办理事务的部门信息,帮助解决。

(三)答复来人来电提出的问题时,既要准确地掌握政策,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不清楚、不确切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有关领导,给予对方一个准确的解答。对于不属于社区管辖的问题,应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

(四)答复、介绍和指引时,首问负责人态度要热情,用语要文明,杜绝服务忌语,努力树立社区服务高效、公正、廉洁、文明的良好形象。

(五)做好“社区来访接待记录”的填写工作,将其日常检查的结果纳入社区日常工作考核之中

九、社区工作人员服务行为规范

(一)社区工作人员开展管理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严于律己、办事公道;自尊自爱、注意仪表;诚实守信、礼貌待人。

(二)社区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行为规范,认真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勤政为民,积极维护社区的良好形象。

(三)注重服务仪容仪表,上岗时着装整洁大方,举止端庄稳重,接待文明礼貌,接待来访办事人员和伏案工作要保持良好的工作姿态,主动热情地做好接待与服务工作。

(四)使用文明服务语言,应答群众问话,语言表达清晰得当,政策法规解答准确严谨,不高声喧哗,不使用不文明或污辱性用语,不和办事群众争吵。

(五)切实端正服务态度,热情对待办事群众,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接待来人来电咨询要耐心热情,及时规范地做好接待记录;对不熟悉办事程序的人要详细讲解,不厌其烦。

(六)保持良好服务环境,服务窗口及内设办公室的物品(桌、柜、电脑、电话等)按要求统一摆放,不得擅自移动;不在办公电脑上设置带有私密性的个性化界面;不把个人物品(除口杯、笔筒外)摆放在服务窗口及办公室桌面,保持服务窗口办公环境的整洁和统一。

(七)严格遵守服务纪律,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十、服务承诺制度

(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做到以群众需求为第一信号,以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全心全意为居民服务。

(二)树立良好形象,实行微笑服务,态度温和,对来访和办事的群众要热情接待、礼貌问候,耐心细致地答疑解惑。

(三)提高办事效率,依法办事,不谋私利,树立社区和服务中心文明形象。

(四)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定期公布有关政策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办事透明度。

(五)接待和办理事务努力做到“四心”、“四声”:接待热心、服务细心、解答问题耐心、接受意见虚心;来有应声、坐有让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坚决杜绝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事难办和推诿扯皮等不良现象,杜绝不文明行为。

(六)认真对待来信、来访的群众,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结果,答复有依据。

十一、入户走访制度

(一) 社区工作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做到串百家门、知百家事、解百家难、暖百家心。

(二)入户走访以了解和收集居民需求和困难、排查调处邻里矛盾、征求对社区工作的意见为主要内容。对居民提出的困难、意见和需求,要详细记录,并提交居委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三)建立入户走访记录制度,重点记录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居民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四)建立入户走访信息双向反馈制度。对走访中收集到的问题认真归纳梳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对提出的困难积极帮助解决,确定解决时限,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十二、投诉处理制度

(一)畅通群众诉求机制,建立社区投诉热线电话,主动接受居民群众监督。

(二)认真做好群众投诉事项记录,热情接待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居民的投诉事项。

(三)对群众投诉事项,要及时查阅办事记录,调查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要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建立反馈机制,对投诉事项的调查核实情况和投诉处理结果要详细做好记录,并及时告知投诉人,保障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社区考勤管理制度

(一)社区设考勤登记簿,并指定专人负责社区工作人员的日常出勤考核

(二)社区工作人员有事要向居委会主任请假,以便居委会主任及时调整工作和人员安排。

(三)社区工作人员请假在1天之内的,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批准;超过三天以上的要写请假条,经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管理科科长批准,报街道办事处主管主任审核后备案,按天计算扣当月工资。

(四)社区工作人员迟到或早退超过三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扣发三天当月工资;情节严重者或累计迟到(早退)超过五天的,按自动辞职处理。社区工作人员无故旷工1天,当事人要写出书面检查;无故旷工2天的,按自动辞职处理。

(五)考勤人员要认真负责、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平等待人。考勤统计资料要保存好,以备年末对社区工作者考核时作为参考。

(六)社区居委会要在每月底前,将加盖社区印章并经社区主任和考勤人员共同签字的月考勤登记表报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管理科。

十四、社区财务管理制度

(一)社区居委会的财务管理由社区居委会主任负总责。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可设会计、出纳各一名,由社区居委会成员兼任。在具体实施财务管理中,要明确区分负责人、会计、出纳人员的职责,使其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社区居委会主任、党组织书记不得兼任社区居委会的会计、出纳。

(二)各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后,应依法设立法人帐户,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居委会设置财务收支及现金明细帐。要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及时记帐,做到帐款、帐证、帐实、帐帐相符。建立、健全票据收、缴、存的管理制度。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支出不得使用现金,应实行转帐结算。  

(三)社区接受上级政府或其他单位的各项补助款物、捐赠款物等应全额入账,专款专用。

(四)社区经费开支应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按照财务预算执行,实行限额审批和集体审批制度。开支在300元以下的,由社区主任直接审批;开支在300-1000元以上的,必须经街道(镇)主要负责人签名审核;开支在1000元以上的,经社区资产与财务监督管理小组成员集体研究审核。

(五)社区工作者奖金、各种补贴、交通费、通讯费、加班费和因公出差、补贴等标准,由各街道(镇)自行制定。社区组织要严格执行街道(镇)规定,不得巧立名目,不得擅自提高标准。

(六)社区财务收支实行计划管理。按照“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年初制定年度收支、基本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等预算方案。年度终了及时进行决算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

(七)各街道(镇)监管会要在每月审核社区账务的同时,对各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分析,在每季度财务公开表上墙公布前必须进行审核签章,年终对决算进行审核。

十五、社区档案的保管及保密制度

(一)档案的整理与保管

1.社区工作者根据担任的岗位,负责业务档案的整理和年度归档工作,做到电子档案与纸制档案的对应一致;

2.档案验收合格后,做到专人负责、专柜保管,注意温度、温度的变化,做好防盗、防火、防虫等工作;

3.建立台帐,记录档案的收入和借出,档案交接要根据相关手续进行办理,并须由经手人、主任签字确认。

(二)档案的保密

1.不将秘密文件、资料放在不安全的地方,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回家;

2.严禁无关人员擅自翻印、抄录、转借档案,不得泄露档案信息;

3.发生文件档案丢失、泄漏事件,必须及时报告,不得隐瞒不报。

(三)档案管理人员在调动时,必须办好移交手续,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与损坏,按损毁程度追究保管人员责任。

十六、社区卫生管理制度

(一) 社区应切实加强公共服务设施的卫生管理,以维护正常办公秩序,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树立社区的良好形象。

(二)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卫生管理可采取轮流值班负责制,值班人员当天应提前半小时到岗,对办公场所进行清洁整理,做到全天保洁。

(三) 倡导人人讲卫生、爱整洁的良好风气,公共区域的卫生要由全体社区工作人员共同维护;社区办公的专人区域要求物品摆放整齐,不随意堆放,办公台面不摆放私人物品,文件柜保持井然有序,不乱贴、乱挂、乱订,做到纸屑入篓。

(四)在社区办公和居民活动区域建立无烟区,倡导文明健康风尚,创造良好的办公和服务环境。

十七、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社区居委会要坚持“依法自治、分级负责、审批用印”的原则,本着为居民服务和对居民负责的态度,增强职责观念和依法依规用印意识,切实做好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工作。

(二)社区居委会工作用印范围:社区居委会主持召开的居民会议决议;以社区居委会名义上报的各种公文、材料等;社区公开栏内定期公布的居务公开内容;向社区居民发放的通知、告示、宣传材料等;社区居委会的统计报表和档案;社区共建活动和资源共享等协议;其他依法应使用印章的事项。

(三)社区居委会为辖区居民出具证明用印范围:居民要求社区出具相关证明的,必须提交户口簿或本人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并为社区居委会提供关于需证明事项的有关信息;社区居委会必须对需要证明的情况进行详细核实,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无误后方可证明或盖章。超出上述规定范围的,社区居委会应向街道办事处请示,批准后使用印章。

(四)社区居委会印章由区民政局统一规格和制式,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发。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并报区民政局备案。社区居委会印章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指定专人保管,妥善存放。未经批准不得带离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审批。加盖印章前要对所盖印章的文书内容进行认真审阅,确保内容真实有效。印章更换时,原印章应及时上缴制发机关,统一销毁,不得随意弃置。

十八、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是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公益性服务设施,是社区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也是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和活动的重要平台。由政府投资兴建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产权归各区人民政府所有,使用和管理等日常工作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居委会拥有永久使用权。

(二)各城区、各开发区要加强对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统一管理,制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管理制度和各项活动制度,不断完善各项服务措施,要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文字图片档案和影像资料,保管好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相关资料。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要接受社区居民群众的民主监督。

(三)加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日常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不得将其出租、出售、转让、抵押;不得擅自改变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用途,挪作他用;不得利用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从事与社区建设无关、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四)社区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在社区开展以为民服务、便民利民为基本原则,与居民群众生活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如老年日间照料、少儿托管班、阳光超市、卫生服务等), 其管理由社区与进入社区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所开展服务必须对社区居民、特别是弱势人群给予优惠照顾。

(五)社区根据居民的要求,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议定,可以在社区开展旨在提高社区居民文化素质和相关技能、增加群众生活情趣、陶冶情操、健康向上的科普辅导培训、健康讲座、文体活动培训等活动。

社区开展服务和活动所收费用要规范管理,必须用于社区建设,不得为社区工作人员搞福利,并要定期向居民公开收支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