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开发区残联:
根据《长春市“十二五”重性贫困精神病患者康复医疗救助实施意见》(长残联联发(2012)7号)、《长春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长残联联发(2017)1号)、《2018年建设幸福长春行动》(长发(2018)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卫联发(2018)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贫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救助工作,特将我市贫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救助工作进行如下调整,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标准
1.精神障碍患者服药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500元,调整到1000元,含患者筛查、年度体检、人员培训和走访、材料印刷等项目开支。
2.贫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住院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 200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3000元。
二、救助原则
1.服药补贴。根据患者实际情况,为其提供全年常用药品和基本体检。基本体检包括肝功能、血常规、心电图等必要的常规检查项目。
2.住院补贴。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支付后,残联将对患者个人自费部分给予一次性补贴,患者每年选择一家定点机构接受住院治疗,当年不可变更。费用结算以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住院结算票据为准。
三、审批流程
审批程序按照《长春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长残联联发(2017)1号)文件执行,患者服药或住院补贴申请审批通过后,持《长春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接受康复服务。
四、经费结算
1. 每年2月长春市第六医院和基层残联向市残联上报服药人员名单和统计表,市残联根据服药人数,3月下发当年《长春市贫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服药补贴经费拨付通知》,市、区两级残联根据通知精神,向长春市第六医院拨付药品补贴经费。长春市第六医院根据我市精神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采购、发放当年常用药品(含部分二代精神类药品和护肝类药品)。为服药人员提供基本体检两次,并根据体检结果指导用药。
2.每年10月31日为年度贫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住院补贴项目结算日,10月31日以后住院的患者在下一年度结算。各区残联要在10月底,将上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31日之间申请住院补贴的人员名单汇总上报市残联,市残联将项目资金拨付至区残联,由区残联会同本级资金,拨付定点服务机构。
以上救助项目补贴资金均采取市区两级1:1匹配的救助原则,由市、区共同出资实施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城区、开发区残联,在市级服药和住院补贴救助标准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可以提高救助标准或延长救助时间。
五、责任分工
1. 市残联负责调整项目实施内容,下发项目调整通知;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救助工作;按时下发康复救助经费拨付通知,拨付市级项目补贴资金;负责与长春市第六院签订《长春市贫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服药补贴项目合作协议书》,督导项目进展和资金执行情况。
2. 区残联负责与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签订《长春市贫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住院补贴项目合作协议书》。负责对项目受助人的筛查审批和市、区补贴资金发放工作;适时做好辖区内项目统计、上报和数据录入工作;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及评估总结等工作。
3.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患者的筛查、回访、评估和监管等工作;负责对药品采购、保管、发放和患者服药、体检等工作;负责对住院患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建立受助人员康复档案,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为受助人制定个性化治疗方案和康复训练计划;负责受助人信息录入和数据上报工作。及时将精神残疾人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范围。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的检查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