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根据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原则
(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二)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二、公开范围
本街道公开的政务信息包含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一)本街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
1、本街道机构设置、职能职责、班子分工、服务及审批事项、办事流程等情况;
2、本街道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重要改革措施;
3、年度经费预决算情况;
4、决策、政策公开及政策解读情况;
5、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参与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本街道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规定,向本街道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工作机构
(一)街道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本街道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街道综合办公室为本街道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采集、发布、管理、协调和督办,指定专人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公开方式和程序
(一)主动公开
1、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在长春市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上发布的方式,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2、按时编制、公布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对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政务信息目录应包括公开的事项、内容、期限和形式等。
3、本街道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产生该信息的主管科室负责采集,经主要领导审核再由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后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对街道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街道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五、保密审查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二)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经相关科室负责人初审,分管领导再审后,报主管领导终审决定。
(三)凡是通过媒体、互联网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发布的信息,必须进行信息发布审查登记(包括公开信息的标题、内容、公开日期、公开途径方式和审查过程等),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四)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
六、监督与保障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对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街道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提出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公室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2、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3、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各科室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的办理资料整理后送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整理后,按本街道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进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