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办事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红旗街道办事处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办事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办事处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办事处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政策及措施;
(三)办事处的机构设置及办事指南;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八条 办事处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第九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具体工作人员提出意见,交本街道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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