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科室、各社区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必须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各科室主管领导负责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核。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必须加强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并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科长、信息起草人员由下至上逐级审核。
第五条 各科室各社区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各科室、各社区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上级主管部门不能答复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
第七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八条 各分管领导、个科室科长、具体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对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朝阳区桂林街道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行之日起试行。
桂林街道办事处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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