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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社会事业系统执法的透明度,保证行政执法全流程、全要素公开,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行为的下列要素应当公示: 

  (一)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 

  (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条  第三条所列行政行为各要素应在所涉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7日内进行公示。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包括书面、报刊、办公场所公示栏、政府网站等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以局门户网站公示为主要方式。 

  第六条  行政执法需公示的具体内容由执法科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由统一在长春新区政务网站对外公开。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可以通过长春新区政务网站,查询长春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机关执法机构、人员情况以及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内容。 

  单位可以委托所属人员持单位证明或个人证件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检察、法院、纪委、审计等机关查询和复印案件材料,需经主管法制的领导审批。 

  第八条 本制度由执法科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