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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长春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履职依据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提前或延迟退休、退职及增加离退休费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3、《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41号

4、《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