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新区管委会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相关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新区城市管理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新区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公用设施、城市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环境保护、气象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四)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公用设施、城市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环境保护、气象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市容环境卫生部分行政审批权限。
(五)负责组织协调新区重大行政执法行动和多部门参与的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新区城市管理重大活动和专项行动;负责协调重点区域的城市管理工作。
(六)负责配合法制部门完成以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主体的有关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跨区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的协调和处理;负责组织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接待和处理与城市管理有关的投诉举报工作。
(七)负责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的依法行政和法制宣传工作;负责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政风行风建设,做好系统内干部的培养和管理以及人员招录分配、岗位交流等工作。
(八)负责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的管理工作,做好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监督考核工作。
(九)负责对城管委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综合考核等工作。
(十)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城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