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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新区分局新闻宣传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服务,制定本制度。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宣传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服务,为建设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健康安全的市场环境服务,为推动市场监管各项工作、塑造市场监管良好形象服务。

  总体要求:有一个口径一致的协调通报机构,有一支快速反应的新闻联络(报道)员队伍,有一个健全高效的新闻传送网络,有一套审核把关的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三、新闻宣传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各个时期党的中心工作开展宣传。 

  (二)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正面宣传为主,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实绩。

  (三)必须坚持各部门在新闻宣传工作中的相互协调、相互沟通、口径统一的原则,严禁泄漏国家秘密。

  (四)必须坚持新闻宣传工作的职业道德和有关纪律规定,着眼全局,恪尽职守,淡薄名利,勤奋努力。

  四、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分局设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局的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由分局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分局办公室、党群办公室(宣传教育处)、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任务是: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规划;协调、落实新闻宣传工作各项任务;指导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建立与有关新闻单位的良好合作关系;制作反映主要工作的各类新闻专题片,组织开展大型系列新闻宣传活动;执行全市市场管理宣传工作审批报送制度,重大事件统一口径、统一宣传。

  (二)各部门要明确1名在编工作人员为新闻联络(报道)员,并保持其工作的延续性。

  五、新闻宣传工作的审查把关

  在分局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的协调指导下,分管局长对全局性工作部署、工作举措和重大专项行动的新闻报道进行审查把关;分局办公室负责国家总局、省局和市局有关新闻宣传工作指示的贯彻落实,完成赋予的任务,接待协调新闻媒体及其记者对各业务科室及有关单位的采访活动,对全局综合工作、行政工作、业务工作的新闻报道进行审查把关。

  六、新闻发布的审批程序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市级以上新闻单位发布新闻,统一由分局报送市局宣传教育处审批。

  (二)各部门发布一般性新闻由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情况属实”后直接发稿或送分局办公室新闻信息组协助发稿。

  (三)重大新闻需临时向新闻媒体发布的,报市局宣传教育处批准后,由分局主要领导负责通报,同时必须向被通报的新闻单位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新闻通稿。

  (四)各部门需要邀请国家级、省、市等新闻媒体采访,由本级办公室负责联系,并上报市局宣传教育处审批。

  (五)各部门不得对境外发布新闻。确需发布或接受采访的,统一报市局宣传教育处审定,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境外新闻管理工作的规定,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

  七、新闻稿件的报送要求

  (一)本局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和宣传纪律,严禁私自将本单位领导讲话稿和文件、会议材料等交给新闻单位发表。

  (二)个人撰写的新闻稿件在向新闻单位投寄之前,由与报道有关的分管领导审核。属于业务范围内带政策性的稿件,由相关分管领导审核,重大新闻报主要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将业务工作中正在讨论或尚未最后确定的事项向新闻界通报。

  (三)个人撰写的新闻稿件,经有关领导审核后,属于行政工作的重要稿件,加盖分局办公室印章发稿;属于党务政工工作的重要稿件,加盖分局党群办公室印章发稿。未经有关领导或办公室、党群办公室审核的所有稿件,只能以个人名义发表,由此导致的责任由作者承担。

  各部门以单位名义向各新闻媒体发布的新闻稿件,每季度汇总一次,送分局办公室存档备查。

  八、新闻单位上门采访的审批制度

  新闻单位要求到各部门采访,原则上应预约,并填写《新闻单位来电、来访登记表》,由各部门向分局办公室报告,分局办公室视采访等级报市局宣传教育处审批。经处室或有关领导同意后,被采访单位方可接受采访。对擅自到本单位进行采访活动的记者,原则上由被采访的部门负责规劝其按正常程序采访,并派人伴随及时纠正其不当采访行为。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接受记者的采访,不得接受境外记者采访。

  各部门对涉及执法检查、曝光违法违规案件等易产生负面舆情事件及创新出台新政可能引发相关政策横向攀比的消息,应由分局办公室报市局宣传教育处统一安排,制定相关处置措施后,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重大信息的发布需报市局主要领导审核。

  九、新闻宣传的后勤保障

  分局负责配备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必需的硬件设施,从制度上落实新闻宣传工作的专项经费。

  十、新闻宣传工作的考评奖惩制度

  积极鼓励支持新闻联络(报道)员采写新闻稿件。每年定期评出新闻报道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新闻稿件。对在新闻宣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违反新闻宣传纪律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制度与现制度不符的,以现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