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央补助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
长新财预指〔2023〕103号
长春新区各区属学校:
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吉财教〔2022〕966号)和长春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对区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央补助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长财教指〔2022〕2303号)的文件要求,现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央补助资金300万元(详见附件)。执行中,收入科目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050299 其他普通教育支出”,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502 商品和服务支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4号)有关要求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足额安排应承担的资金预算,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区域内公用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确保学校正常运转。不得将中央和地方共担的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用于发放临时聘用人员工资。
二、落实直达资金相关要求。此次下达的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为 “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省级直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要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 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 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三、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随同预算资金同步填报绩效目标,同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要强化措施,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附件: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央直达资金分配表
长春新区财政局
2023年6月2日
附件:
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央直达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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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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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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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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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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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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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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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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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慧谷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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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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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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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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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慧仁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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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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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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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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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尚德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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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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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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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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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第一实验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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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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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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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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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第二实验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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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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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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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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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兴华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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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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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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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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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区北湖明达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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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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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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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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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区北湖英才学校(含北湖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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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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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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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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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九台区西营城中心校(含兴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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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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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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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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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一间堡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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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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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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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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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宽城区北郊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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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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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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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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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米沙子镇三胜村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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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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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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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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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第二实验高新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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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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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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