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新区促进长吉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核心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各部门(单位)、各市直派驻机构:
现将《长春新区促进长吉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核心区)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新区促进长吉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核心区)发展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长吉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任务,促进科技型企业加快发展,打通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通道,加快创新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营造创新服务环境,释放创新生态活力,促进新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导向作用,以民营控股方式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长春新区投入不高于20%,对高校院所人员在长春新区内创立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投资,保证成果在新区落地。
(二)支持高校院所深化科技成果改革。对高校院所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向新区内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最高按技术合同登记额的 1%,给予高校院所一次性补贴,每年每家高校院所最高 500 万元;对技术转移机构帮助国内高校院所向新区内企业转移技术成果的,按实际年度交易额的 1%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每年最高 50 万元一次性补贴。
(三)鼓励顶尖团队科技成果落地。对符合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专业结构合理、合作关系稳定、持续创新能力强、对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国内外顶尖团队带来科技成果到新区转移转化的,按阶段性指标给予最低 200 万元、最高 500 万元的支持。
(四)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近三年以内,在长春新区企业中从事符合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学研合作、具有产业化前景的科技前沿项目研究、联合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研究的博士及以上人才,经专家及科技局、人才办等相关部门评审,给予税前最低50万元、最高100万元支持。
二、促进国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五)支持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对于国际技术转移
机构促成新区内企业引进境外先进技术并且成功转化的,给予提供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的相应机构每个项目最高20万元资金奖励,年度累计资金支持最高100万元。
三、支持建设新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六)发挥科技成果转化载体作用。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双创基地等载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从技术研究、中试孵化、金融服务、人才培养、专利服务等方面考核,经新区科技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载体,每成功转化一项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给予载体1万元奖励,每年最高30万元。
四、支持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七)鼓励企业争取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实行“揭榜挂帅奖励机制”。对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按照最多5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对承担吉林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经长春新区认定,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八)鼓励促进成果转化对接。对于国内知名运营机构及区级以上孵化载体对接高校院所、龙头企业,重点承接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运营单位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九)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对新一代信息技术(包括下一代信息网络、电子核心基础、高端软件和新兴信息服务)、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包括生物医药、生物医学工程)和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领域的企业,形成先进科技成果并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获得科技部评价体系院士级别评价的,给予1万元奖励。
五、培育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与组织
(十)培育成果转移转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组织。对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和新区企业主导发起的创新联合体等创新组织,根据运营情况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
(十一)培育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开展新区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评定工作,按照择优资助、重点资助、不重复资助的原则,从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科技成果
奖励、开展技术交易以及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考核,经新区科技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认定,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资助。
六、支持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十二)加速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增强知识产权服务业对创新创业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支持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档升级、加快发展,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新区开展专利申请代理、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托管等服务,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择优给予每家每年最高10万元奖励;对从业人员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按照每人0.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三)鼓励科技服务机构争取国际、国家、省、市认定。对新区内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评价、技术检测、科技查新等科技服务业企业,获得国际资质认定的机构,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每家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每家奖励5万元。
七、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持
(十四)加大对基金管理运营机构奖励。对于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新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投资完成后,经新区科技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投资奖励,单个机构获得奖励每年最高 300 万元。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金融支撑保障功能。鼓励企业及相关机构参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保险工作,对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项目,对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给予最高50%、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的补贴。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符合同类政策事项,可按最优执行,但不重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