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智慧法务区法律及咨询业务拓展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各部门(单位),各市直派驻机构:
现将《长春智慧法务区法律及咨询业务拓展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月5日
长春智慧法务区法律及咨询业务拓展实施计划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长春智慧法务区(以下简称“法务区”)建设,促进法律、咨询、财税、知识产权等高端服务业集聚发展,帮助区内企业提升法律、财税等综合管理水平,特制定长春智慧法务区法律及咨询业务拓展实施计划。
第二条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春新区管委会”)通过发放服务券的方式为长春新区区内企业提供法律、财务、管理等咨询服务费用专项资金,引导法务区内咨询机构为长春新区、长春市乃至吉林省内企业提供优质、完善、优惠的咨询业务服务,鼓励和推动全省企业与法务区内咨询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和咨询机构落位。
第三条 长春新区管委会通过与新区国有企业超达集团下属子公司签署运营管理合作协议的方式,委托超达集团下属子公司长春超达咨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作为服务券发放、兑付等工作的管理服务单位。具体服务内容和运营服务费收取标准等以运营公司与长春新区管委会签署的合作协议为准。
第四条 运营公司通过服务券的发放管理工作,梳理落位法务区内的律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鉴定、知识产权等咨询机构资源,推动长春新区区内企业和法务区内咨询机构的业务对接;负责对发生的法律、咨询、财税、知识产权等各类服务进行跟踪调查、质量监督,确保咨询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高质量服务。
运营公司负责配合长春新区智慧法务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面向长春新区区内企业的法律、财税等专项知识培训、沙龙活动,以提高长春新区区内企业的整体业务素质与专业能力。
第五条 服务券的发放、兑付、监督等事宜,均应当按照本实施计划的规定执行;本实施计划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运营公司根据《长春智慧法务区法律及咨询业务拓展方案》的原则确定执行方式,并报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优惠价格标准
第六条 为更好地实现普惠新区企业的管理目标,帮助长春新区区内企业以优惠的价格获得高质量专业服务,引导法务区内咨询机构的良性有序竞争,吸引更多优质咨询机构落户法务区,管理办公室委托运营公司在服务券的发放和兑付的过程中,结合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完善符合市场发展趋势的优惠价格体系。原则上,法务区内咨询机构在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时,如果服务价格符合优惠价格标准,企业即可申领服务券,取得专项补贴资金;如价格不符合优惠价格标准,则不能申领服务券,取得补贴。
第七条 运营公司应本着互惠共赢的合作原则,通过采用询价、座谈、议价、谈判相结合的方式,在综合考虑相关咨询服务实际市场行情、难易程度、行业指导收费要求等因素的前提下,以各行业指导收费标准乘以折扣系数所得出的价格区间作为最终各类别服务包的优惠价格体系标准,需求企业与咨询机构将根据服务事项的具体情况,在对应优惠价格区间范围内最终商定服务合同价格。
第八条 运营公司负责组织针对各类别服务折扣系数的价格调研,制定优惠价格标准,报管理办公室备案。优惠价格标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因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运营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九条 优惠价格标准以单项服务包形式确定,不同的单项服务包内容不同,适用不同的优惠价格标准并匹配不同的服务券支持。单项包分为法律咨询服务包、代书法律文书包、劳动仲裁调解服务包、法治课堂包、诉讼法律服务包、非诉讼法律服务包、公证包、知产包、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包等各种咨询服务包。服务包的具体咨询机构类别、服务内容以及匹配的服务券类别,详见附件服务包清单。根据服务情况,运营公司有权确定新的单项服务包,新增服务包方案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运营公司可将几个单项包打包作为一个“二合一”包、“三合一”包或“四合一”包的方式,制定相应的优惠价格标准。
第十一条 运营公司应当将服务包内容及相对应的咨询机构类别、优惠价格标准、法务区内咨询机构名单等信息,通过在法务大厦内张贴公告或电子屏展示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并接受公众查询,信息发生变动的也应当及时公示。
三、服务券的申领与兑付
第十二条 本计划所规定的各类服务券的年度购买兑付总额预算,由长春新区财政局制定。长春新区管委会授权管理办公室委托运营公司负责服务券的发放、管理、兑付、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运营公司应当建立服务管理机制、制备服务券发放登记簿,通过采取线下与线上信息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类服务券的发放情况、申请企业情况、服务咨询机构信息等进行记录,并按照预算金额严格管理服务券的发放。
第十四条 服务券分如下两种:
(一)固定金额券。固定金额服务券每券面值200元,定向匹配于咨询法律服务包、劳动仲裁调解法律服务包、代书法律文书包、法治课堂包。企业凭固定金额券享受服务包项下服务时,每张券可享受200元服务费补贴,单一合同金额每1000元可使用1张服务券,合同金额达到4000元可使用5张服务券,合同金额达到6000元可使用10张服务券。单一种类法律服务包仅限发放1万张服务券,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单一企业每年度最多可申领10张固定金额服务券。
(二)比例补贴券。企业要求法务区内咨询机构提供专项诉讼法律服务包、专项非诉讼法律服务包、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包、公证服务包、知产服务包等项下的相关服务时,可申请比例补贴券。凭比例补贴券,企业可以享受10%服务费补贴。企业通过比例补贴券享受的服务费补贴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单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上述两种服务券补贴的累计总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且原则不得超过地方级贡献。
第十五条 企业应先全额向咨询机构缴付费用,并于14个工作日内向运营公司提出申请发放服务券。申请时,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服务券申请书,载明申请的服务券类别、数量、金额、用途;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与咨询机构就服务包范围内服务事项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
(四)咨询机构开具的与服务协议约定等额的发票复印件;
(五)其他运营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供核对。
第十六条 运营公司收到企业提交的服务券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申请企业是否属于长春新区区内企业,是否属于重点扶持企业;
(二)咨询机构是否属于法务区区内企业;
(三)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事项是否属于服务包范围;
(四)咨询机构类别是否与服务包的咨询机构类别一致;
(五)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价格是否符合优惠价格标准;
(六)申请企业能申领服务券的额度;
(七)本年度服务券发放的剩余额度;
(八)其他认为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七条 运营公司应当在接到申请企业全部申请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发放标准的,运营公司根据企业的申请确认服务券补贴金额并签订协议;经审核不符合标准或部分符合标准的,运营公司有权决定不发放或发放部分服务券,但应当向申请企业书面告知理由。申请企业调整或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服务券。服务券不得转让、赠与。
第十八条 运营公司应对已确认待兑付的服务券额度进行汇总统计,并结合实际业务量,逐笔或定期批量将上述汇总兑付需求及相关资料提报管理办公室复核后,由管理办公室向新区财政申请将兑付资金划转至运营公司指定账户。运营公司应自收到上述划转的补贴资金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核定金额向各申请企业全额兑付服务券、支付补贴款,并留存企业出具的收据备查。
第十九条 每年的12月20日前,运营公司应将当年度服务券的申请、实际发放、兑付等情况,统一向管理办公室进行汇报。
四、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运营公司负责对服务券发放兑付过程中咨询机构、企业相关行为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与检查。运营公司有权对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调查,相关主体有义务配合;调查属实的,运营公司有权要求相关主体纠正违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运营公司负责建立星级服务质量评价体系,通过星级评价量化咨询机构考评标准,对咨询机构的服务质量全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 咨询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服务交易,应当真实、合法、符合补贴要求,不得存在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套取政府补贴的情形。一旦发现用券企业与咨询机构之间存在虚假交易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体不符合标准、交易未实际发生、以非服务包服务内容冒充服务包服务内容、以此服务包服务内容冒充其他服务包服务内容等情形的,相关主体均列入黑名单,并取消相关企业后续申请服务券的资格,对咨询机构后续提供的服务不再纳入服务券补贴范围,同时咨询机构和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补贴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运营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存在索贿、徇私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运营公司或长春新区举报,查证属实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长春新区管委会有关责任部门应对运营公司的法务区咨询服务费用专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对相关账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管理办公室对总体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财政局对资金、服务券发放、兑付等进行监督、考核。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2022年8月19日起享受本计划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计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单项服务包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