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的通知
长新财预指〔2022〕225号
长春新区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吉财社指〔2021〕940 号)和长春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长财社指〔2021〕2630号)的文件要求,现提前下达你单位2022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预算指标2.81万元,用于60 岁以上乡村医生养老补助。执行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00399 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999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吉卫联发〔2016〕80号)、《关于印发吉林省贫困县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医护人员生活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吉卫联发〔2016〕81号)要求,对目前在乡村医生岗位工作满10年,且年满60周岁已退出村医岗位的乡村医生,从退出村医岗位之日起,每人每月按300元标准发放养老补助,所需资金省级负担60%,市县负担40%;对目前在贫困县乡镇卫生院的在编在岗人员,每人每月按3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省级负担80%,市县负担20%。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各地要统筹安排使用省级补助资金,并按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承担比例,筹集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做好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按现行政策,此次预拨资金为2022年省级补助资金,执行年度将根据政策调整变化及各地实际发放情况据实结算。
请你单位按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有关要求,做好预算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绩效相关附表另行印发。
附件:2022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