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
长新财预指〔2022〕11号
长春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吉财教指〔2020〕1096号)、《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吉财教指〔2020〕1375号)、《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吉财教指〔2021〕374号)、《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吉财教指〔2021〕645号)和长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长财教指〔2021〕1599号)的文件要求,现下达2021年中央和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39.99万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执行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070199 其他文化和旅游支出”,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299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30299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管理类型列“项目支出”。
二、一般性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吉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和市、区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实施标准等有关项目和内容。各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本级宣传、文化、广电和体育等部门,结合地方财力和实际统筹安排,并向农村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倾斜。重点用于行政村文化广场、社区书屋、基层综合文化中心建设,实施全民阅读工程、文化惠民活动和支持公共文化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完善设备设施条件等支出;鼓励各区安排部分专项资金,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性意见和目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非国有博物馆等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三、奖补非国有博物馆发展资金要严格按照《吉林省支持国有博物馆发展奖补资金实施细则》中规定用途支出,主要用于陈列布展、开展社教活动等符合规定的范围,不得用于馆藏征集、日常工作和各种人员福利性支出等。
四、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吉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16〕467号)等有关规定,加强本系统项目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管理合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进一步健全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各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同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审核,切实提高资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附件:2021年中央、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明细表
长春新区财政局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