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的通知
长新财债〔2021〕16号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拉动我区有效投资,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相关规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6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预〔2021〕110号)等文件,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性专项债券是指省级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包括新增专项债券和再融资专项债券等。
二、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1)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2)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3)专户专账、专款专用
(4)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5)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三、专项债券项目的申报条件包括:
(1)申报发行主体必须是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独资企业,项目类型必须为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项目形成收入、资产归同级政府所有。
(2)专项债券项目申报需满足国家要求的投向领域,主要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财政部、发改委确定的领域;
(3)申报专项债券项目必须取得项目建议书、可研批复、两书一案、事前绩效评估等,同时录入发改重大项目库和财政地方债务系统并保证内容一致,按照吉林省相关要求,参与评审前还需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
(4)项目资本金符合专项债券发行要求,允许专项债券用作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
四、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沟通协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流程申报专项债券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在制定建设规划、熟悉建设项目、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等方面的作用,提高项目储备质量,避免项目超概情况发生,会同行业部门等提出项目清单;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新增限额分配、项目融资收益平衡、专项债券发行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清单审核提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额度需求。两部门协商一致报本级政府同意后,以联合行文方式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控新增专项债券使用负面清单,严禁项目单位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楼堂馆所。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等,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企业补贴等。同时,相关部门要坚持不安排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不安排房地产相关项目。
六、各项目单位应加快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抓紧安排已发行未使用的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投入使用,做好与下批次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的衔接,发改、财政、国资委、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健康局等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以及各类参与主体,逐个环节跟踪进展,一级抓一级,层层压实相关主体责任,既要督促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也要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债券资金使用绩效,决不能乱花钱。
七、专项债券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债券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各开发区应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多方共同监管模式,建立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管理账户,压实各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对债券资金的管理责任。坚持对专项债券“借、用、管、还”等环节穿透式、全过程监督,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严防偿债风险。
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专项债券一经发行,应当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各项目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
九、专项债券项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国资委、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专项债券项目前期准备、发行使用、运营管理、效益效果及全生命周期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项目绩效工作主要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上报、绩效运行监控、建设期绩效评价、运营期绩效评价等。专项债券项目建立全生命周期跟踪问效机制。
十、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前,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纳入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事前绩效评估主要判断项目申请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重点论证以下方面:
(1)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公益性、收益性
(2)项目建设投资合规性与项目成熟度
(3)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可行性
(4)项目收入、成本、收益预测合理性
(5)债券资金需求合理性
(6)项目偿债计划可行性和偿债风险点
(7)绩效目标合理性
(8)其他需要纳入事前绩效评估的事项
十一、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债资金实施监督。
长春新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