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龙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龙源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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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市监新行处字〔2021〕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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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 92 号乙醇汽油和 95 号乙醇汽油的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销售
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已经构成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
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 0 号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已经构成销
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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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2日,我局收到由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
的 3 份九台市龙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龙源加油站(以下简称当事人)
用于销售的成品油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QH-20210593、No:
QH-20210594、No:QH-20210595),其中检验报告 No:QH-20210593
(0 号柴油)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硫含量项目不符合 GB19147-2016 标
准要求、检验报告 No:QH-20210594(92 号车用乙醇汽油)检验结
论为该样品乙醇含量(体积分数)、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质
量分数)项目不符合 GB18351-2017 标准要求,检验报告 No:
QH-20210595(95 号车用乙醇汽油)检验结论为该样品乙醇含量(体
积分数)、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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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351-2017 标准要求。通过执法人员现场送达质检报告并核实事
实情况,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论没有异议,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不
合格成品油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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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在产品
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
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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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
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试用规则(试行)》第
二章第四节适用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 81 条
违法程度较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 50%以上 1
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标准和《吉林省市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试用规则(试行)》第二章第四节适用产
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 80 条违法程度较轻“责
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1
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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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人民币 40422.60 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215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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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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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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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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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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