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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MB0T683788/2021-11959
分  类: 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管 ; 通告
发文机关: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新区分局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08日
标      题: 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鑫粮油批发店一批次蓝莓酒(配制酒)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100MB0T683788/2021-11959 分  类: 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管 ; 通告
发文机关: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新区分局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08日
标      题: 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鑫粮油批发店一批次蓝莓酒(配制酒)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08日
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鑫粮油批发店一批次蓝莓酒(配制酒)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鑫粮油批发店一批次蓝莓酒(配制酒)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鑫粮油批发店销售的蓝莓酒(配制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鑫粮油批发店销售的标称爽口蓝莓酒(规格型号:300ml/瓶*12瓶,生产日期:2020-03-22),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新区分局于2021年8月6日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鑫粮油批发店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2瓶,货值120元,已全部零售完毕(其中8瓶用于抽检)。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新区分局已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长春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鑫粮油批发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新区分局于 2021年9月24日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鑫粮油批发店在购进该批次爽口蓝莓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新区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者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新区分局已于 2021年9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