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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MB0T683788/2021-10527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新区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30日
标      题: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新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有效)
发文字号: 长新管规〔2021〕2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18日
索  引 号: 11220100MB0T683788/2021-10527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新区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30日
标      题: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新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有效)
发文字号: 长新管规〔2021〕2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18日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新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长新管规〔2021〕2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各委、办、局,各市直派驻机构:
  现将《长春新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30日
  长春新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形成集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于一体的科技创新集群,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服务业健康活跃发展,以创新发展带动经济转型升级,长春新区决定设立“创新券”制度。为充分发挥创新券的作用,加强创新券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在长春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网址:http: llst.ccxq.gov.cn/,以下简称“创新平台”。)上发行的有价电子凭证。用户申领后可用于购买各类科技服务产品。创新券资金由长春新区财政列支,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科学技术局是创新券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研究确定创新券发放规模、额度及重点支持方向以及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各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创新券的兑现审核、汇总、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生产力促进中心”)是创新券政策实施的执行单位,可委托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运营创新平台,该机构主要负责创新券政策的咨询服务、动态监测、数据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申领与条件
  第五条 创新券支持的孵化载体、公共技术创新平台、中试基地、开放性实验室、科技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其市场主体、税务、统计关系隶属长春新区,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科技型企业与合作的服务机构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三)使用研发券的科技型企业还需满足以下两项标准:1.上一年度纳税额在20 万元以上;
  2.具有至少3项经认定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证书(不包括外观专利)。
  第六条 符合创新券申领条件的各类型机构登录创新平台,在线注册账号并据实填写登记表,上传相关资料(均需扫描件),经审核通过后,即可申请创新券,使用方式依据申领的创新券类别而不同,具体参照创新平台的系统设置。
  第四章服务机构
  第七条 创新平台负责受理创新券服务机构(能够提供科技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的入库申请。
  对符合创新券服务条件的服务机构,经审核、公布后,即可入库并可为创新券提供服务。
  服务机构入库的有效期为②年,服务机构入库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申请入库。
  第五章种类与额度
  第八条 创新券有效期3个月(自企业申领创新券之日起至创新券流转到服务机构之日止),有效期内未能使用的创新券自动作废。创新券不得转让、买卖和重复使用。
  第九条 创新券种类和服务范围及相关额度: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券:科技型企业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需的咨询、方案撰写等服务。补贴额度为每户每年不超过5万元。
  (二)研发服务券: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所需的仪器设备使用、分析测试等服务。研发服务券的补贴比例为订单金额的30%,每户每年不超过5万元。
  (三)知识产权服务券:用于购买知识产权创造、保护、交易、托管、分析、检索、查新、贯标、专利导航、质押、维权等运营服务。补贴比例为订单金额的50%,每户每年不超过10 万元。
  (四)医械研产服务券:用于二类、三类医疗器械CRO、CDMO服务,包括有源和无源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以及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的注册检验、临床试验、产品注册和生产环节。每户每年二类医疗仪器、设备不超过10万元,试剂不超过5万元;三类医疗仪器、设备不超过30万元,试剂不超过20万元。
  (五)科技成果评价服务券:主要用于购买科技成果评价服务,每项成果评价不超过5000元,每户每年不超过1万元。
  (六)共享创新平台建设券:用于长春新区内新建或孵化载体购置公共研发仪器设备。公共技术创新平台、中试基地、开放性实验室建设补贴比例为投入总额的1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孵化器购置公共研发仪器设备补贴比例为50%,每个孵化器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技术交易服务券:在长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通过的从事技术交易服务的技术转移机构,服务区内企业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照技术合同成交额的万分之一( 0.01%)给予补助。补助实施总额控制,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八)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认定服务券:科技型企业购买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认定所需的咨询、方案撰写等服务。补贴额度为每户每年不超过1万元。
  第六章资金与兑付
  第十条 长春新区每年设立创新券专项资金3000万元,由财政局每季度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将资金拨付至生产力促进中心专用账户,生产力促进中心按实际发生金额兑付。每年度如有资金结余流转至下一年度。
  第十一条 创新券每季度集中兑现一次,由相关单位提交兑现材料并发起兑现申请。在创新平台对兑现材料初审通过后,由各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由长春新区科学技术局进行审核。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创新平台每年对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对综合评价优秀的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对评价不合格的服务机构,取消其服务资格。
  第十三条 创新券供需双方纳入长春新区诚信管理体系。在创新券申请过程中,科技型企业、服务机构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违反本办法的,长春新区将追回资金,依法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并在媒体上公告,不再给予任何支持。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企业与服务机构签约后,如服务机构拒不提供服务,企业可在线投诉。创新平台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一经核实,取消该机构的服务供应商资格,并依法将其列入信用管理体系黑名单。
  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完成协议服务后,如企业不配合创新券的兑现,服务机构可在线投诉。创新平台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一经核实,由创新平台协助服务机构进行验收。对恶意不配合的企业,取消其再次使用创新券的资格。
  第十六条 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应在长春新区持续经营,并承诺自政策兑现结束之日起5年内企业信息登记注册、税务登记不得迁离,发生迁离的,未使用的创新券不能继续使用;已使用未兑现的,由购买服务方自行支付相关费用;已使用且完成兑付的,由购买服务方按协议需退还所享受的全部政策扶持资金。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长春新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长新管规〔201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