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新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董事会、 监事会联系人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直接监管企业、机关各部门:
为了规范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行为,强化企业重大决策的监管,维护国有资本安全,鉴于机关干部不允许在企业兼职的现状,结合高新区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国资委制定了《高新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联系人工作制度》,同时委派张丽为高新股份董事会、监事会联系人,杨险峰为龙翔集团和创投集团董事会、监事会联系人。现印发给你们,特此通知。
附:《高新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联系人工作制度》
2016年4月22日
高新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联系人工作制度
第一条 鉴于机关干部不允许在企业兼职及董事会、监事会委派现状,为了规范董事会、监事会行为,强化企业重大决策的监管,维护国有资本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长春高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高新区国资委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会、监事会联系人(以下简称联系人)是国资委作为高新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工作实际在国资委机关指定的,负责联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国资委向每户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委派联系人,每个联系人可负责联系1-3户企业。
第四条 联系人的资格
1、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
2、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具有丰富的国有资产监管知识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5、科级以上工作人员。
第五条 联系人的工作职责
1、协调所联系企业董事、监事委派工作;
2、掌握所联系企业董事、监事履职情况;
3、向所联系企业传达高新区及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转达国资委对所联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预决策事项的意志;
4、掌握所联系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内容,并对会议决议进行备案;
5、了解所联系企业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6、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联系人的工作方式
1、列席非上市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企业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需提前通知联系人,并提交会议议案;
2、定期组织所联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向国资委报告工作;
3、不定期指导和督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等工作;
4、随时了解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七条 联系人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 联系人不得接受企业任何报酬。
第九条 联系人工作由国资委投资项目部负责管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国资委投资项目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