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部门、各监管企业:
依据《长春高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制定了《长春高新区出资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26日
长春高新区出资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据《长春高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长春高新区出资企业,是指长春高新区国资委(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参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产权收购;
(三)长期股权投资;
(四)其他类型投资。
不包含高新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国资委认为属于企业经营行为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长春高新区(简称高新区)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符合高新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规划;
(二)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结构调整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三)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以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五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出资人职责:
(一)组织研究高新区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拟定相关政策、规定,指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
(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
(三)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备案管理,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重点投资项目实施核准管理;
(四)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和重点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投资分析和后评价等动态监管;
(五)对企业负责人的投资决策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惩;
(六)其他法定职责。
第六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
(二)管委会直接出资的企业负责制定并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三)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内的投资项目,并开展投资运行分析,加强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
(四)负责组织进行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全部非主业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五)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项目,在项目完成(或竣工)后的一至三年内开展后评价;
(六)其他法定职责。
第七条 管委会直接出资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年投资规模、投资类型、资金来源与构成、上年资产负债等情况;
(二)当年投资对企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效益情况等方面的影响及拟达到的目标;
(三)计划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总投资、实施主体、国有股占比、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周期、投资收益等);
(四)计划投资项目(包括结转项目和计划新开工项目)汇总表。
计划投资项目是指各级企业全年所有投资项目。
第八条 国资委对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企业要在上年的11月20日前上报第二年的年度投资计划。国资委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计划备案。
企业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时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投资计划的请示;
(二)企业计划投资项目备案申报表(见附件1)
(三)年度计划投资项目汇总表。
第九条 国资委对投资计划中的重点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年度投资计划中所有设立新企业、对企业增资、企业并购的投资项目,以及总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以上的项目,需报国资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上的项目,国资委需报请管委会批准。
第十条 凡需国资委核准的项目,企业应填写《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报表》,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核准投资项目的请示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报表(见附件2);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企业投资决策程序性文件;
(五)国资委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如中介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风险防范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
第十一条 凡需国资委进行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在上报材料后向国资委做一次项目汇报说明。在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国资委从项目汇报说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需要委托咨询评估、进行专家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在内。需要管委会批准的项目,自国资委报请管委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
第十二条 国资委实行企业投资分析报告制度。企业应于每年7月底向国资委报送上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11月底前预报全年度投资分析报告,次年4月底前正式报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企业的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应当报国资委备案。国资委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管委会直接出资企业应依据《长春高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国资委将投资决策情况作为定性指标纳入企业的年度目标经营责任书和任期目标责任书中,对企业负责人的投资决策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根据投资决策的效果进行奖惩。
第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细则和企业自身投资决策程序、投资管理制度的,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长春高新区出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