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长春新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100MB0T683788/2018-01733
分  类: 政务公开;办事服务;重大建设项目;土地;城乡建设(含住房);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8年04月12日
标      题: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新管发〔2018〕30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4月12日
索  引 号: 11220100MB0T683788/2018-01733 分  类: 政务公开;办事服务;重大建设项目;土地;城乡建设(含住房);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8年04月12日
标      题: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新管发〔2018〕30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4月12日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
  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新管发【2018】30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各相关委、办、局:
  《长春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4月12日
  

 

  长春新区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供应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长春新区发展总体规划,促进“多规合一”体系的建立,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后使用效率,依据《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规范》、《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长春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长春新区国土资源利用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土委会),负责对长春新区国土资源管理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
  二、科学编制年度供地计划。各开发区管委会应结合调控政策、项目落位、资金需求,科学、合理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计划。供地计划经土委会审核通过后,各开发区应围绕供地计划实施征拆、通平等相关工作,确保“净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纳入新区管委会对各开发区管委会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允许特定产业项目适当增加土地使用条件。为落实新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规划,进一步加快产城融合式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土地供应由粗放型向精细化方向转变,可对特定产业化项目(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商住兼容用途)供应地块适当增加土地使用条件。但规划用地性质为单一居住用途的土地供应不得增设土地使用条件,装配式建筑、公租类住房配建要求除外。
  拟设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不得超出以下范围:
  1.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节地技术要求;
  2.项目经营业态要求;
  3.投资强度要求;
  4.建设规模要求;
  5.自持比例要求;
  6.投产开业要求;
  7.配建幼儿园、养老院、社区活动中心、物业用房等公共设施要求;
  8.具备相关行业经验的要求;
  9.交纳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要求;
  10.其他不属于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按照产业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管制区域级别,同一级别区域内设置的土地使用条件应体现一致性原则。
  四、明确增加土地使用条件工作程序。拟增加土地使用条件的供应地块,由地块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依据长春新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城乡规划,经充分论证集体讨论后形成书面报告,报告中说明增加条件的必要性、审核要件及标准,同时要形成《××项目监管协议书》初稿,地块所在区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监管主体,在监管协议书中明确监管内容和违约处理方式等相关条款,提交新区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履行供地程序。
  如需要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等前置条件的,竞买人在取得地块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审核确认书》后,到新区国土分局报名参与竞买。土地成交后,项目监管主体要按监管协议的内容实施全程监管。
  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新区相关部门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新区国土分局将涉及欠缴土地成交价款、闲置土地未处置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欠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将建设领域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政法与维护社会稳定综合管理办公室将重大信访问题久拖不决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对于列入“黑名单”的竞买申请人,限制其参与长春新区土地招拍挂活动。
  六、规范联合竞买行为。申请联合竞买的各方应同时具备招拍挂公告和出让文件中规定的资质、经验、信誉等相关要求,并提交联合竞买申请书。联合竞买成功后,竞买各方应于30日内共同成立一个项目公司,具体负责实施项目开发经营。
  七、加快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进度。在新区范围内,同一竞买人在同一年度竞得居住或商住兼容用途土地面积超过40公顷后,本年度内不得再参与新区其他居住用途或商住兼容用途地块的竞买活动。
  八、建立房地产项目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竞买申请人在提交竞买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
  九、确定土地供应成本核算程序。招拍挂、协议、租赁、划拨等方式供地,由新区国土分局负责核算土地征地成本,新区财政局负责核算拆迁、通平和其他资金成本,并联合出具成本明细。招拍挂、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起始价(底价)须提交新区审价委员会集体决策确定。
  十、调整竞买保证金比例和成交价款付款方式。为保证土地成交价款的及时收缴,原则上招拍挂供地竞买保证金确定为出让起始价(底价),余款须在土地成交后30内付清;划拨、协议供地的成交价款须在土地供应审批完成后30日内付清。
  十一、保障税款应收尽收。招拍挂供地,非新区内注册的竞买申请人,须在竞买申请时向新区国土分局提交竞买成功后在长春新区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书面承诺,并在竞得土地使用权后30日内由子公司与新区国土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划拨、协议供地,申请人应在完成注册后向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新区国土分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长春新区关于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长新管发[2017]5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