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中小学校休学、复学办理指南
一、休学
学生因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确需休学的,可以休学。
1.休学基本程序
(1)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生因伤病申请休学的,需提交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等材料;学生因其他特殊原因申请休学的,需提交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
(2)学校审核同意后,填写《吉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在“学校意见”栏签字盖章。学校将相关材料和《休学、复学申请表》等佐证材料清晰拍照后上传至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在学籍系统内说明休学原因,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申请。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所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校应保存备查。
(3)学籍主管部门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核办。
2.休学相关要求
(1)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
(2)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
(3)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4)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高一级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
(5)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或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续办休学手续。
二、复学
复学基本程序:
1.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由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出具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同意后,填写《吉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此表与办理休学手续时同表),在“学校意见”栏签字盖章。学校将相关材料和《休学、复学申请表》清晰拍照后上传至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在学籍系统内说明复学原因,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申请。除极特殊情况需要留底备案外,《休学、复学申请表》无需报送学籍主管部门。
2.学籍主管部门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核办。
3.学校依据学生意愿将学生编入原休学年级或下一年级就读。